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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湿器买卖合同(汇总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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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湿器买卖合同(通用3篇)

加湿器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购字第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宁波市海曙区

甲方(买受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方根据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租赁( )直字第 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之约定,并根据丙方自行指定的供应商和租赁物,与乙方签订本租赁物买卖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一、合同标的物

1、由乙方售出、甲方购入的标的物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2、丙方在此确认:(1)本合同项下的乙方以及标的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供应商及租赁标的物,系丙方自行选定,并未依赖于甲方技能或者受到甲方任何影响。(2)供应商和指定的标的物规格、式样、质量、价款等与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完全一致。(3)标的物详细配置以乙方和丙方的约定为准。

二、标的物的交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将本合同所列标的物在 直接向丙方交付,乙方在向丙方交付标的物时须同时提供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附件。

2、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并及时交付给甲方。

3、乙方将标的物交付丙方之时,标的物所有权自乙方转移至甲方。 三、价款支付方式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标的物价款支付给乙方:

(1)(乙方和)丙方依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了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

(2)甲方收到乙方和丙方共同出具的付款通知; (3)甲方收到丙方出具的租赁物品验收证明。 2、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3、在本合同签订后,当相关法律、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致使各项税负其他费用增加时,其费用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购买价格等其他条款不变。

四、验收方法及标准

1、标的物交接时,丙方应当场对标的物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若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提出;对其他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2、标的物的验收标准为: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标的物,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

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标的物,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车辆。

五、甲方保证和索赔权

1、标的物的保修期限执行乙方提供的保修手册的规定。在上述保修期内,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依约对标的物进行修理和保养。

2、本合同订立后,国家若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3、与标的物有关的瑕疵担保、租赁期限内的质量保证、保修服务以及其他作为卖方应提供的保证或应履行的义务,乙方应向丙方直接承担责任。

4、当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性能不良、规格或式样不符及其他瑕疵时,或者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物迟延交付或者无法交付给丙方时,甲方将索赔权转给丙方,由丙方直接向乙方索赔。无论丙方向乙方索赔进程及结果如何,均不得影响丙方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货款,则每延迟一 日,甲方应支付乙方标的物价款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提供和安装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保证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投入正常营运,向甲方及丙方赔偿由于延期营运而造成的损失。

4、乙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本合同载明或者乙方与丙方特别约定的质量条款,甲方应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减少价款或退货的违约责任。

七、侵权

1、当标的物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时,乙方有义务且应自行承担费用,解决纠纷,并赔偿给甲方及丙方造成的损失。

2、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标的物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的解除

从标的物订货到交付,因非甲方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时,或者融

资租赁合同被解除时,甲方可以无条件地取消订货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甲方已付款项。

九、标的物灭失和毁损风险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并经丙方验收合格之前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并验收合格之后由丙方承担。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和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当事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15天内,提供有效证明或公证。按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各方另行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特别约定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丙方应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手续费 元,首付租金 元,合计元,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该款项由乙方代甲方直接向丙方收取,以抵扣部分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标的物价款,即甲方还需支付给乙方价款 元后,乙方视作甲方已足额支付标的物价款。

十四、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作为编号为租赁( )直字第 号《融资租赁合同》附件,具有与其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其它

1、本合同所称的标的物即为租赁( )直字第 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物。

2、甲方仅承担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价款的支付义务。

3、本合同所列标的物在技术上有需要补充的事宜,由乙方与丙方另行协商。 4、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加湿器买卖合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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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居房申请流程是怎样核心提示:申请的流程包括申请人网上申请,系统将根据申请家庭的意向安排申请家庭的预约受理时间;申请家庭领取受理回执;轮候并查看配售通告;网上提交认购申请等,具体的深圳安居房申请流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介绍。

深圳安居房申请流程是怎样?

(一)申请人网上申请

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网上申请期间,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售房中心)网站在线填写《申请表》,申请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印《申请表》。

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亦可通过现场申请的方式提交已经手工填写好的《申请表》,由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工作人员代为录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为保障申报流程的顺畅,建议申请家庭优先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信息,确保申请信息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二)网上预约受理时间

申请家庭网上提交申请信息以后,须通过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预约书面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系统将根据申请家庭的意向安排申请家庭的预约受理时间。

(三)申请家庭领取受理回执

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如申请材料完备,工作人员将对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现场拍照,并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备案后现场发放安居型商品房申请受理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取得备案回执后,申请家庭将直接纳入到我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名册中。备案回执是申请家庭认购我市安居型商品房的重要凭证,请申请家庭务必妥善保管。

(四)轮候并查看配售通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d36ecc2680203d8cf2f2419?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7c8083933ea568f7577852dea4da6352&sign=71b95f7589&zoom=&png=10832-2075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可在市售房中心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上查看我市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售通告,了解安居型商品房最新的配售情况,以便申请家庭根据自身意愿网上提交认购意向。

(五)网上提交认购申请

轮候库中的'申请家庭可根据自身意愿,登陆市售房中心网站在线认购我市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在配售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未提请认购,视为放弃该项目的申购。

(六)公示入围、候补入围家庭初步名单

申请家庭可通过市售房中心网站查看本家庭是否入围该批次安居型商品房的初步名单。如对入围结果有异议可联系市售房中心了解具体情况。

(七)申请人按安排时间看房

入围、候补入围申请家庭根据开发建设单位安排的看房时间到安居型商品房项目现场看房。

(八)缴纳诚信保证金并领取房源资料

愿意选购该项目安居型商品房的入围或候补入围家庭在配售通告约定的时限内到规定地点缴纳诚信保证金并领取房源资料。逾期未缴纳诚信保证金的申请家庭,视为放弃申购该项目安居型商品房。

(九)公示入围和候补入围家庭最终名单

根据申请家庭缴纳诚信保证金的情况,整理该安居型商品房项目的入围和候补入围家庭最终名单,并在市售房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

(十)领取选房通知书

公示后无异议的入围家庭可到规定地点领取选房通知书。申请家庭拿到选房材料后,应仔细研读选房材料,明确本家庭的选房时间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同时,也可通过发放的选房材料了解该批次安居型商品房的房源、户型、面积、朝向、房价、选房流程、按揭贷款政策等具体情况,以便于选房当天快速、准确的选择自身最为满意的房源。候补入围家庭选房视入围家庭选房情况依次递补,另行通知。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d36ecc2680203d8cf2f2419?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7c8083933ea568f7577852dea4da6352&sign=71b95f7589&zoom=&png=20755-&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十一)选房并签订认购协议

申请人凭《选房通知书》和身份证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并签订《认购协议书》。

(十二)签订买卖合同

申请家庭凭《认购协议书》、缴款凭证及身份证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签订买卖合同。

加湿器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卖方: 签订地点:

买方: 签订时间:

担保人:

为明确各方在产品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及担保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项目名称: 使用地点:

第二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技术参数

产品名称牌号

商标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

单位数

量设备单价(元)小计(元)

合同含税总价(人民币)¥:

大写:

其中包含17%增值税¥:

大写:

合同净价款:¥:

大写:

技术参数额定电压: 阻抗: 分接范围: 联接组别:

第三条、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如有技术协议的按技术协议执行 。

3.2 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货物清单、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根据买方的需要为产品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条、产品排产和交货期限

4.1 排产时间:买方支付定金或预付款且买卖双方确认技术方案后卖方安排生产。

4.2 交货期限:自卖方收到定金或预付款且买卖双方确认技术方案后 天内交货。若合同未约定定金或预付款和技术方案的,则自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交货。

第五条、产品包装、运输和交货

5.1 包装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木箱包装 (2)不包装 (3)其它:

5.2 包装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卖方承担 (2)买方承担

5.3 运输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公路(汽车) (2)铁路/海运(集装箱) (3)其它:

5.4 交(提)货方式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卖方负责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

(2)买方自提货物,费用由买方承担

(3)卖方代办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代收代付保险:运输、卸货及保管过程中的保险由

办理,费用由 承担。

5.5 如属卖方负责运输的,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买方应立即安排接收货物,以货物送到交货地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如属卖方代办运输的,以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的日期为交货时间;如属买方自提货物的,以买方提货日期为交货时间。

5.6 交货地点:

买方提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六条、产品验收和交付

6.1 验收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及行业标准; (2)按合同及技术协议; (3)其它:

6.2 验收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工厂验收:即在产品完工后买方派人到卖方工厂验收,买方应在收到卖方的验收通知后十日内到卖方工厂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2)提运验收:即对于买方自提自运的产品,由买方在提取产品时在卖方工厂验收;

(3)现场验收:即产品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开箱)验收。若产品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三日内未能(开箱)验收,则视为产品已通过验收。

6.3 产品交付:买方人员对产品进行清点和检查无误后,在货物签收单据上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交付。产品交付时,产品风险同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6.4 验收异议:

(1)若产品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规定的,买方应在收到产品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2)若买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卖方已经按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产品。

(3)因买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买方无权提出异议。

第七条、产品安装、调试及结算

7.1 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含安装、调试费,买方应当在收货后及时组织产品安装、调试,否则自产品交付之日起 日即视为产品已经安装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7.2 产品安装调试成功后,由卖方、买方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签署结算单。

第八条、货款的支付

8.1 买方应按以下期限分次向卖方支付:

定金: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买方自合同签订 日内向卖方支付。在买方支付预付款后,该定金转为产品货款。

预付款: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买方自合同签订 日内向卖方支付。

到货款: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买方自签署货物签收单据之日起

日内或自产品到达指定交付地点之日起日支付,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

验收款: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买方自产品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日内或自产品交付之日起日支付,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

质保金: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质保期满后 日内买方无息支付给卖方。

8.2 支付方式:电汇或银行汇票

8.3 卖方有效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基本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 账户: 0100 0018 0100 54000

第九条、产品质量保证

9.1 质保期期限:产品交付之日起十八个月,或产品运行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二者先到时间为准。

9.2 产品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免费维修,但以下情况下除外:

(1)由于买方拆卸、安装、操作、使用或保养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

(2)由于雷电、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3)其他不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

第十条、卖方责任

10.1 如因卖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当按逾期部分产品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卖方无法按约定期限交付产品的,交付期限顺延,因此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卖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当负责维修或更换,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买方责任

11.1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卖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当按照应付未付货款的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11.2 买方不得擅自取消订单,否则应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取消订单时,卖方尚未排产的,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定金和预付款。

(2)买方取消订单时,卖方已经安排生产的,如是定制产品,买方应当按取消订单产品价款的80%向卖方赔偿损失;如是常规产品,买方应当按照取消订单部分产品价款的50%向卖方赔偿损失。

(3)买方取消订单时,卖方已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卖方应当按取消订单产品价款的100%向卖方赔偿损失。

11.3 发生以下情形,视为买方取消订单,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第10.1条的约定要求买方承担责任:

(1)买方逾期支付货款超过60 日的;

(2)买方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60日未提货的;

(3)卖方产品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2日内,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的;

(4)其他因买方的原因导致延期交货超过60日的。

11.4 买方如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交货日期届满前 10 日书面通知卖方,如因此增加卖方费用的,由买方承担。

11.5 如因买方现场不能满足交货条件需要变更交货期限的,买方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卖方,经卖方同意后重新约定交货期。如因此增加卖方费用的,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担保人责任

12.1 担保人对本合同买方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货款,卖方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支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买方追偿。

12.2 担保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买方应支付的货款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2.3 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卖方支付完全部货款之日止。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3.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本合同可以解除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暂时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积极采取可能的措施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的履行,因此造成延误的期限顺延。

13.3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应当协商妥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 合同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向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4.3 因买方违约导致卖方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的,卖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买方负担。

第十五条、通知

1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发出的通知以及买卖双方的文件往来,必须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方式传递。买卖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买方联系人姓名: 卖方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箱:地址:

邮箱:

15.2 如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在信件投递后第五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直接送达的,则在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

15.3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第十六条、其他

16.1 产品所有权自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转移至买方;买方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产品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16.2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6.3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各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终止。

16.4 本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执 贰 份,担保人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6.5 以下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 方:公司 买 方: 担保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住址:

传 真: 传 真:

基本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