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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产买卖合同【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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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产买卖合同(精选3篇)

预售房产买卖合同 篇1

出售方(甲方):

地址:___

邮码:___

电话:___

购买方(乙方):___

姓名:

性别:

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码:

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市用地面积___㎡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使用年期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定名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幢___号(第层)。建筑面积__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__㎡、公用分摊___㎡、其他___㎡)。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单价元/㎡,总金额___币___千___百___十___万___千___百___十___元(小写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xx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月

预售房产买卖合同 篇2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相关事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房产地点:西陵村二组(小学前门东侧)

二、出售范围:住宅房屋一处(上下楼两个门面,长 米,宽米,高无限);及附属构筑物(门、窗等);附属场地(前至卢善洲后坎,后抵小学前保坎,左到赵开略住宅)。上述内容以下统称“本房产”。

三、出售价格: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元)。

四、房屋交付日期:甲方签字时。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本房产的合法性,保证其未被抵押、担保、出租、出售等,确保不存在任何尚未理清的纠纷;

2、甲方须提供所有相关书面资料并确保其有效性,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索回本房产;

4、本房产售出后,其所有收益(赔偿,租房、出卖等)均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六、乙方责任

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房款等相关费用;

2、本合同签订后,视为乙方认可本房产质量,日后之维修、保养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以房屋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八、双方约定

1、甲乙双方共用的墙双方共同享有,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各种理由拆除。第三楼以上依然。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预售房产买卖合同 篇3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1):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2):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商业、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 √现定名 】 【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户型为,属钢筋混凝土结构,

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均以竣工后由专业的测绘机构测定面积为准。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 √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年利率0.81%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于 年 月 日前已付清首期款 元,余下房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办妥银行按揭手续,在十日内转入出卖人账户。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20 日之内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叁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2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肆 (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无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无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已交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 贰点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 1% 向买受人 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 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或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出卖人发出交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买受人应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付清房款及应支付的其它费用,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并不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 ( 附件三 ) 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再装修达到符合附件三内的标准。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

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排水渠、化粪池、供水、供电在交房时间使用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出卖人应按规定向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60 日内,双方共同向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具体细则请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后 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4、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X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在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办理退房的所有有关手续后,出卖人确认在房产所已退房成功后的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 住宅质量保证书 》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买受人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和外墙立面,不得改变厨房厕所,卫生间的位置及使用功能,否则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负责。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外墙面、公共用房、用地、露天停车场等由出卖人或物业公司负责统一管理使用;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地下室及其未出售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需要装修时,需经出卖人备案,并接受监督。外墙不得增加外露设施,若因买受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法律责任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买受人已详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认可并接受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同意遵守相关管理约定。具体《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须在房屋交接前签订。

(1)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0.8元/月。平方米(建筑而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收取。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四。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四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下列 2 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收。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 无 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无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藤县房产管理所壹 份,银行、不动产局、住房公积金各壹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字并签章):买受人(签字并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