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汇总三篇》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通用3篇)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篇1
甲方石油交易合同示范第一条: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名称、品种和规格:。(应注明产品的品牌或商标)
2.产品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以下第项执行:
(1)符合国家标准;
(2)按照部级标准;
(3)执行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产品数量:。
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者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对于机电设备,如有必要,辅助机械、附件、配套产品、消耗性备件、附件、安装和修理工具等。伴随主机的运输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成套供货的产品,应明确成套供货范围,并提出成套供货清单。)
第三条产品的交付单位、交付方式、运输方式和目的地(包括专线和码头)
1.产品交付单位:。
2.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交货;
(2)乙方承担运输(乙方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协商合理的运输路线和方式);
(3)甲方自行吊装、自行运输。
3.运输方式:。
4.到达地点和接收单位(或接收人)
(甲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的,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或季)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制定月度车(船)计划;如甲方必须派人护送,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到交通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双方及交通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产品价格结算和货款支付
1.产品价格以下列第项为准:
(1)根据双方约定的价格;
(二)根据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结算:产品货款、实付运输及杂费等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检验或检验费用。验货付款的验收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发货通知后的第二天开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者延长检验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载明,银行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通知另一方,以减少
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取得相关机构的证明后,允许延期、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仓储维护费及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照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货或支付货款。
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业务主管部门调解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如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篇2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履行地点为: 中国石化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
二、标的物(下称“油品”)93#汽油
三、质量:本合同油品符合 国家 标准。
四、数量:每月 按实际购油数量结算。
五、结算价格: 按购油时挂牌价结算,享受加油IC卡折扣。
六、货款结算方式:预先对加油IC卡充值,IC卡内有金额时方可购油。
七、履行期限:自 20_年 10 月16日到20_年 12月31日止 。
八、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使用加油IC卡加油,乙方从加油IC卡余额中直接扣除油款,如甲方未能及时交款充值,乙方可以允许甲方把卡内余额用尽,但不允许甲方超额加油,余额用尽时乙方有权停止加油。加油卡挂失期间(包括暂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办理挂失手续后48小时内发生的单位卡消费由甲方承担其损失,48小时之后发生的消费由乙方承担其损失。甲方遵守《中国石油加油卡章程》、《中国石油加油卡单位客户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油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篇3
1.01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B.库内转移c.管道输送d.FoB离船过验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收货方式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交货方式d.拟交货地点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