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精选3篇)》
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精选3篇)
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篇1
转让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
专利权人: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_______;
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
(注: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或销售许可等形式。)
3.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_________。
(注:授权的技术实施范围、即授权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转让方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
(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支付年费,但应从许可证使用费中扣还受让方所支付的年费。)
(2)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______。
(3)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_______。
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
a.合同生效后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元;
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月___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实施本专利技术:________。
(3)(排它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许可合同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6.技术性能担保条款
转让方承诺对本专利技术的下列技术性能和指标承担保证义务:____。
当本专利技术在实施中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指标时,转让方应退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并补偿受让方由此而花费的额外开支。
7.转让方不对实施本专利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如利润、产值、销售额等)承担保证义务。
8.专利权完整担保条款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①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②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③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④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⑤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⑥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转让方如果不如实向受让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转让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应由转让方到庭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专利权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在专利无效宣告确定之前,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受让方不得请求转让方返还。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转让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的违约金。
(3)(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4)(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受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2)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12.后续改进的分享办法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专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优先有偿受让和使用该技术成果。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13.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以:________。
14.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
15.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盖章)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转让方担保人(名称:____受让方担保人(名称):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签字时间:________
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篇2
所谓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所谓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存在两个专利,在先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在后专利的实施;
(2)在先专利和在后专利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
(3)在后专利相对于在先专利来说,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即在技术上有较突出的贡献并且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意义。在存在从属专利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两专利权人都希望获得对方专利实施权的局面:一方面,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虽然取得专利权,但因为该技术处于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在取得在先专利权人同意前不能实施该专利;另一方面,由于在后专利在技术上比在先专利先进,在先专利权人也希望实施更为先进的技术。
一般而言,通过“交叉许可”往往能够解决上述矛盾,但是,在实践中,在先专利权人可能出于竞争等原因而不愿意由在后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从而阻碍了在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的实施,因此有此情况下给予强制许可。
由于在先专利权人一般也希望能够实施在后专利的技术,考虑到在先专利权人的利益,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在先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
附:相关法律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责任编辑:黄-叶
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篇3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订立。
合同一方为__________公司,依法律组建,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公司,依__________法律组建,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的另一方为__________公司,依__________法律组建,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此证:鉴于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
鉴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的含义:
1.1.“专利技术”,系指乙方目前拥有的或未来获得的和/或有权或可能有权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任何国家许可转让的,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制造本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1.2.“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产品及其改进发展的产品。
1.3.“甲方”系指_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财产继承者;
1.4.“乙方”系指_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财产继承者;
1.5.“合同工厂”系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北方管件工业公司;
1.6.“备件”,系指用以代替合同产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备用件;
1.7.“部件”,系指乙方随时书面允许甲方生产和销售的合同产品的构件及零配件;
1.8.“技术资料”,系指列于附件一与制造和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资料,包括与制造设备、工具和装置有关的图纸、蓝本、设计图表、材料规格、照片、影印资料和一般资料、设计及共说明书等。
但上述资料仅限于乙方拥有的资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业务活动的资料;
1.9.“净销售价”,是指在扣除合同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运输费、商业和数量折扣、佣金、保险费和税费之后的发票金额;
1.10.“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双方管理机构和有关权力机关中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2.1.甲方同意从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
这种技术应与乙方最新产品的技术完全一致。
2.2.乙方以非独占方式许可甲方在中国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销售和出口产品的权利。
2.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技术资料和样机所需的配件,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本合同产品不包括乙方外购件的专利技术,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外购件的样本和技术说明资料与制造厂商的名称。
2.5.乙方有责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训的技术人员,乙方应设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
(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乙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
(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2.7.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
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2.8.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使用其商标,在合同产品上亦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售证方的许可制造”字样。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甲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甲方依据本合同的专利许可,销售的合同产品一经付款,则视为货已售出。
3.6.若在交付专利权使用费后,已售合同产品被退回或折价,甲方有权在以后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
3.7.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甲方,其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通过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乙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技术服务和培训
5.1.技术服务
5.1.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一名技术专家到甲方,对合同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解释,并就产品设计、制造、调试和检验,以及维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以使甲方在保证合同产品性能的情况下,能尽快采用国产的材料和元器件,实现合同产品的生产。
5.1.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共30人日。
5.1.3.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第六个月,乙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指导12人日。
5.1.4.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乙方派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时间为18人日。
5.1.5.乙方负担其人员的旅差费。
甲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
5.2.技术培训
5.2.1.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受训人员掌握合同产品设计,性能测试,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质量检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专门知识,在合同工厂制造出与乙方产品质量相同的产品。
乙方应设法安排甲方受训人员参观制造合同产品外购件的生产过程和合同产品的主要用户。
5.2.2.甲方受训人员在协议期间分两批,320人日以内(翻译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训。
5.2.3.首批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三至第四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
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
5.2.4.第二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八至第九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机器的调试。
5.2.5.甲方负担受训人员的旅费。
在乙方受训期间的膳宿费及驻地和工厂之间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技术资料
6.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在中国北京首都机场交付技术资料。
6.2.首都机场空运代理人的邮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给乙方。
6.3.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
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
6.4.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
6.5.技术资料采用英文,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条考核与验收
7.1.合同产品的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
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
7.2.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
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3.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第二次考核。
7.4.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则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三次考核。
7.5.经过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技术改进
8.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
8.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免费将改进和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
8.3.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第三者。
第九条保证和索赔
9.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
9.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9.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
9.4.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9.5.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9.6.如果乙方迟交技术资料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须将甲方已给交付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9.7.由于乙方责任,验收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正确投产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的利息。
9.8.如因乙方原因,产品部分性能指标没能达到合同产品的规定时,视具体情况,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予以赔偿,但是,若因甲方原因产品没能达到性能指标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金额。
第十条保密
10.1.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一切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甲方均须严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为生产合同产品而使用技术资料的雇员。
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产合同产品部件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分包人须书面保证对其所得到的技术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0.2.若上述技术资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的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3.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利,即甲方可以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一条侵权
11.1.乙方保证,它是依本合同条款转让给甲方的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转让专利权的权利。
若发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权利的事件,则乙方应对侵权事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1.2.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关于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2份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的影印本。
第十二条税费
12.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无法按期执行合同时,则可延长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此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邮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四条仲裁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章程进行仲裁。
14.3.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若仲裁的内容是合同的部分条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仲裁期间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第十六条合同有效期
16.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__签署。
合同签订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公司管理机构或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双方应尽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邮件确认。
若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6.2.本合同有效期十年,期满时自动失效。
16.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支付未了债务。
本合同有中、英两种文本。
当对其中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