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三篇)》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精选3篇)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1
1.格式
⑴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⑵
⑶
(外观设计)
⑷设计人
姓 名
地 址
⑸申 请 人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邮政 □□□□□□
地址 □□□□□□
编码 □□□□□□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代表姓名
⑹名称
地址
专利
专利局给出的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理
代理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机 构
代理人姓名
登记号
⑺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⑻申请文件清单
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每份页□代理人委托书□要求优先权声明
2.图片或照片份每份页□优先权证明材料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每份页□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签章
年月日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 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 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 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2
分类号】
【标题】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712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七号
【名称】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题注】 现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公告。
章名】 说明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或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使其国际申请也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关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四、关于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
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除前述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则》的规定,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保护的,还应提交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当局所作的检索报告。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根据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的专利申请:
一、委托事项:
1、发明创造类型: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2、授权乙方办理:
□申请、审批、批复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异议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项
二、费用
1、申请代理费_________元,实审代理费_________元,申请代理加急费:_________元,其它费用_________元。
2、代收款项:
实用新型申请费□_________元;
发明申请费□_________元;
外观设计申请费□_________元;
实质审查费□_________元;
公布费□_________元。
3、代理费、代收费合计:_________元。
4、交款方式和期限:
交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支票、转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付。
三、声明及保证
1、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