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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股协议书(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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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股协议书(精选3篇)

投资合股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现有甲、乙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双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双方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双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伙: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5、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50%.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_____单独供应。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见证方留存______份备案,自双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资合股协议书 篇2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____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____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时间:

地点:

投资合股协议书 篇3

姓名,性别, 年齿,住址:

姓名,性别, 年齿,住址:

姓名,性别, 年齿,住址:

第一条 合股 称号:

第二条 次要 运营 所在:

第三条 合股 运营 名目及 范畴:

第四条 合股 限期:

第五条出资金额、 限期、 方法

(一) 合股人以现金 方法出资,计 群众币_____元;

合股人以现金 方法出资,计 群众币_____元;

合股人以现金 方法出资,计 群众币_____元

(二)本 合股的各 合股人的出资 金钱应于 年代日,交到本 合股在银行开立的 配合账户中,账号:,此为各 合股人 志愿 参加 合股的 意义 暗示,此款为各 合股人的首期出资,若在 合股 事件投入 过程当中 需求 持续追加出资的,各方 合股人 仍然 根据以上出资比例追加出资额。

(三)本 合股 约莫需出资 群众币元。

合股 时期各 合股人的出资为共有 财富,不得 随便 朋分。

合股 停止后,各 合股人 财富仍为 小我私家 财富,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合股 卖力人及 合股 事件 施行

(一) 部分 合股人 配合 施行 合股 事件。

(二) 合股 和谈 商定或 部分 合股人 决议 选举为 合股 卖力人,其权限为;

一、对外 展开 营业,订立 条约;

二、对 合股 事件 停止 一样平常 办理;

三、 运营 办理 合股 事件,购进 经常使用 货色, 保护 办理 合股的 财富物品;

四、 付出 合股 债权;

第七条 红利 分派与 债权 负担

合股各方 配合 运营,共担 危险,共负盈亏。

(一) 红利 分派,以本 合股的各 合股人的出资比例为 根据,对本 合股 发生的利润及 红利依此比例 停止 分派。

(二) 债权 负担: 合股 债权先以 合股 财富 归还, 合股 财富 不敷以 了债时, 按照我国 无关 法令的 划定,各 合股人以各自的 财富按出资比例 负担 债权。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 让渡

(一)入伙。

一、新 合股人入伙, 必需经 部分 合股人 赞成;

二、 认可并 签订本 合股 和谈,同时依本 合股的出资比例 交纳出资 金钱;

三、除 合股 和谈 还有 商定 之外,新 合股人与原 合股人有 划一 权利, 负担 划一 义务。

入伙的新 合股人对入伙前的 债权 负担连带 义务。

(二)退伙。

一、 志愿退伙。

合股的 运营 限期内有 以下 情况之 临时, 合股人 能够退伙;

(1) 和谈 商定的退伙事由 呈现;

(2)经 部分 合股人 赞成退伙(3) 发作难以 持续 参与 合股的事由( 需求有证据 证实), 合股 和谈未 商定 运营 限期的, 合股人在不影响 合股 事件 施行的 状况下, 能够退伙,但 该当30日 告诉 其余 合股人。

合股人 私自退伙的, 该当 补偿 丧失。

二、 固然退伙, 合股人有 以下 情况之一的, 固然退伙;

(1) 灭亡 大概被依法 宣布 灭亡;

(2)被依法 宣布为无民事 举动 才能的;

(3) 小我私家 损失 了债 才能,被 群众法院 强迫 施行在本 合股的 局部 财富份额。

以 下情形的退伙以 实践 发作之日为退伙 见效日。

三、 革职退伙。

合股人有 以下 情况之一的,经 其余 合股人 分歧 赞成, 能够 决定将其 革职;

(1)未 实行出资 任务;

(2)因 成心或 严重 不对给 合股 事件 形成 丧失;

(3) 施行 合股 事件有不 合理 举动;

(4) 和谈 商定的 其余事由。

对 合股人的 革职 决定 该当书面 告诉被 革职人,被 革职人接到 告诉之日 见效 革职人有 贰言的, 能够接到 告诉之日起30内 告状, 合股人退火后, 其余 合股人与该 合股人按退伙时的 合股 财富 情况 停止 预算。

(三)出资的 让渡。

许可 合股人 让渡其在 合股中 局部或 部门 财富份额。

在 划一 前提下, 合股人有优先受偿权如向 合股人 之外的第三人 让渡,第三人应按入伙 看待, 不然以退伙 看待 让渡人,第三人受让 合股 财富份额的,经 修正 合股 和谈即成为 合股人。

第九条 合股人的 权益和 任务

(一) 合股人的 权益:

一、 合股 事件的 运营权、决议权、监视权,合股 运营 举动由 合股人 配合 决议, 不管出资 几, 每一个人都有表决权;

二、 合股人享有 合股 长处的 分派权;

三、 合股人 分派 长处应以出资额比例 大概 条约的 商定 停止, 合股 运营 积聚 财富归 合股人共有;

四、 合股人有退伙的 权益。

(二) 合股人的 任务:

一、 根据 合股 和谈的 商定 保护 合股 财富;

二、 分管 合股的 运营 丧失的 债权;

三、为 合股 债权 负担连带 义务。

第十条 制止 举动

(一)未经 部分 合股人 赞成, 制止任何 合股人 擅自以 合股名义 停止 营业 举动;

如其 营业 得到 长处归 合股, 酿成的 丧失按 实践 丧失 停止 补偿。

(二) 制止 合股人 到场 运营与本 合股 合作的 营业;

(三)除 合股 和谈 还有 商定 大概 部分 合股人 赞成外, 合股人不得同本 合股 停止 买卖。

(四) 合股人不得 处置 损伤本 合股 长处的 举动。

第十一条 合股 停业的 持续

(一)在退伙的 状况下, 其他 合股人有权 持续以原 合股 称号 持续 运营原 合股 债权, 也能够 挑选 吸取新的 合股人入伙;

(二)在 合股人 灭亡或被 宣布 灭亡 状况下,依 灭亡 合股人的 担当人的 挑选,既 能够退 担当人应 担当的 财富份额, 也能够 按照 合股 和谈的 商定 大概经 部分 合股人 赞成为新的 合股人。

第十二条 合股的 停止和 清理

(一) 合股因 以下 情况 闭幕

一、 合股 限期届满;

二、 部分 合股人 赞成 停止 合股 干系;

三、不 具有法定 合股人数;

四、 合股 事件 实现或 不克不及 实现;

五、被依法 打消;

六、 其余法定 缘故原由;

(二) 合股的 清理

一、 合股 闭幕后 该当 清理,并 告诉 债务人;

二、 清理人由 部分 合股人 担当或经 部分 合股人过 对折 赞成。

自 合股 构造 闭幕后15内指定 合股人或 拜托第三人, 担当 清理人。

15日内未 肯定 清理人的 合股人或 短长 干系人可 请求法院指定;

三、 合股 财富在 付出 清理 用度后,按 以下 次第 了债: 合股所欠招用职工 人为和社保 用度;

税款;

合股人的出资;

四、 了债后 若有 盈余,按本 和谈第七条第一款 法子 停止 分派;

五、 清理时 若有 吃亏, 合股 财富 不敷 了债的 部门,按第七条第二款 法子 打点,各 合股人 负担 有限连带 义务, 合股人 因为 负担连带 义务, 了债数额 超越其 该当 负担的数额时,有权向 其余 合股人追偿。

第十三条 守约 义务

(一) 合股人未 定期 交纳或未交足出资的, 该当 补偿由此给 其余 合股 天然成的 丧失;

假如 过期三个月仍未 交纳出资,按退伙 处置;

(二) 合股人未经 其余 合股人 赞成而 让渡其 财富份额的, 其余 合股人 不肯意 采取受让 报酬新的 合股人的,可按退伙 处置, 让渡人应 补偿 其余 合股人由此 酿成的 丧失;

(三) 合股人 擅自以其在 合股 构造中的 财富份额出质,其 举动 有效,由此给 其余 合股 天然成 丧失, 负担 补偿 义务;

(四) 合股人 严峻 违背本 和谈或 严重 不对 招致 合股 构造 闭幕的, 该当对 其余 合股人 负担 补偿 义务。

第十四条 和谈争议 处理 方法

凡因本 和谈或与本 和谈 无关的 统统争议, 合股人之间应 配合的 充实 停止 商议,如 商议 不可,提交 条约 签署地法院 处理。

第十五条 别的

(一)经 商议 分歧, 合股人 能够 修正本 和谈或对本 和谈未尽 事件 停止 弥补, 弥补、 修正内容与本 和谈相 抵触的,以 弥补、 修正的内容为准。

(二)各 合股人的出资 凭据是本 和谈的 构成 部门。

(三)本 和谈一式份各 合股人各执一份。

(四)本 条约经 部分 合股人 署名或 盖印后即 发作 法令 见效。

合股人( 具名 盖印):

年代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