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办合同实用10篇》
委托代办合同十篇
委托代办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住址: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传真:_____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第_____项事项:
1.代订机票
出发地:_____,目的地:_____ 出发日期:_____ 年_____月 日
乘客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乘客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乘客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乘客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机票价格:_____元/张,共_____ 张;合计金额:_____ 元。
2.代订住宿
宾馆所在地及名称:__________ 标准:_____
数量:_____间;入住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退房时间:_____年 月 日 共_____晚。
单价:__________元/间, 合计金额:__________元。
3.代送签证(签注)
目的地国家(地区):__________; 代送服务费:_____元/人,共_____人; 合计金额:__________元。_____
4.其他委托事项
单价:__________元, 合计金额:__________元。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 天内向乙方支付上述全部费用。
2.甲方以下列_____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帐号为:_____ ;
(3)其他方式:_____。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付款的,应承担需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如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2.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代办事项,或代办事项的完成不符约定,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支付全部金额5%的违约金。如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3.因甲方提供的乘坐飞机、入住宾馆、进行签证签注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代办事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合同性质
1.本合同是委托合同,不属于旅游组团合同,不适用《旅行社条例》中有关《旅游合同》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相应服务供应商由甲方自行选择确定,乙方不存在选择或推荐的义务。因委托事
项下的承运人、宾馆、签证(签注)部门等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给委托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直接与上述单位交涉,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 月 ____日
委托代办合同 篇2
委托方:
受托方:
深圳市越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身份证:
传 真:0755-2296
电 话:0755-2296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桃园商业大厦五楼楼5012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一、双方约定以人民币 元整,小写(¥: )的价格完成此项委托合同。
二、代办事项:委托方 委托 深圳市越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办理 深圳《招工、调工、接收、调干、积分》入户事项。
三、代办事项要求,委托方须协助受托方办理该事项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办理相关体检、计划生育、打印个人信用以及所需要的所有相关资料。
四、支付方式:①、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
②、受托方在办理出深圳市人力资源网与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告(状态为已预审待受理)时天内,受托方须向受托方支付第二笔款即人民币:元整,小写(¥:) 余款于入户通知书下达时 天内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
五、双方负责:
①、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不配合受托方工作照成未能办理成功,则有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②、若受托方未能成功办理委托方委托事宜,则受托方全额退款,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
③、若受托方成功办理好委托方委托事宜,则委托方须按合同签定方式将余额交付到受托方,如委托方不按时支付酬金,则按该酬金的百分之一作为每日违约金。 ④、如委托方在受托方为其办理深户的过程中主观上反悔不办,则视为违约,定金不退且要追加双倍的`违约金。
公司统一财务收款账号:招商银行(笋岗支行)户名:熊树德 账户: 8365 5481 (在公司刷卡和现金的客户除外)
征信(¥100)、体检(¥230)、验证学历(¥150)等所有产生的费用一律有客户自己承担。
六、备注(前述各条约定于本条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委托方(签字):
受办方(签字):
(盖章):
年月日年 月 日
委托代办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代理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总部地址: 客服热线: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标的:甲方委托代办物业标的位于 (以下简称"该物业"): 该物业的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上述以该物业的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该物业的合法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为 。
二、委托事项:
□房地产交易登记;□房屋使用权过户;□房屋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二手房按揭;□转按揭;□其他手续。
三、代办服务费及付款方式:乙方全部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办服务费总额为 元(大写 )。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签定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代办服务费和税费。 □合同签定后,乙方预收甲方代办服务费和税费 元(大写 ),在领证时一次性结算。
因甲方原因中途停止委托的,甲方应按代办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已乙方劳务费。乙方所收各项费用必须开具有乙方代办机构财务专用章的收款票据。
四、甲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向乙方提供该物业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合法、真实、完整、有效,如因甲方所提供资料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导致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甲方责任致使委托事项无法或者不必要完成的,乙方无需返还服务费;如因乙方责任致使委托事项无法办理完成的,乙方应当将服务费退还给甲方。
五、甲方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上述委托事项时止。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给予充分的配合,如因甲方不及时履行义务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延误的,乙方工作期限顺延。
六、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如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一分,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补充条款:
委托方(甲方)/代理人签署: 受托方(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办合同 篇4
甲方(借款人):_______电话: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电话: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电话: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做银行贷款
1、贷款金额依据所抵押房产与土地的评估市值按银行相关规定确定,用于甲方所经营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
2、贷款年限为银行商业性一年期个人投资类。
3、乙方在甲方将所需相关材料全部备齐后,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
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
具体金额双方协商决定。
三、
1、甲方保证用于贷款抵押物真实、无查封等产权纠纷,且贷款人征信正常,相关材料符合银行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银行作相关贷前审查。甲乙双方协商贷款办理时间,办理期间产生的`抵押公证费、评估费、贷款印花税、合同工本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其他相关:_______
2、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贷款申报进展情况,接受甲方咨询,解答相关问题。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3、丙方负责监督甲乙双方的合同的履行义务
4、如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丙方负责协调处理及承担违约方同等的责任。
四、补充协议
_______。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借款人):_______地点:_______日期: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地点:_______日期: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地点:_______日期:_______
委托代办合同 篇5
邮政业务委代办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邮政企业):
单位全称:中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 分公司
负责人姓名:
住所: 省 市 县(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县(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为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方便用户用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邮政业务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依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因代办邮政业务招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代办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时间、投递时间及频次。
代办网点的名称、地址: 。
甲方委托乙方在 设立 。
营业时间: 。
第三条 代办邮政业务的项目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
1.出售邮资票品及邮政出售品;
2.收寄国内、国际平常、给据函件;
3.收寄国内包裹、办理汇兑业务;
4.收寄特快专递邮件;
5.收订报刊;
6.零售报刊、图书(由甲方供货);
7.邮政分销业务;
8.代收代缴类业务:移动、电信、联通话费、电费、水费、数字电视等区域性业务。
9.代售类业务:机票、彩票、火车票、邮资票品、速递揽收、集邮预定、报刊收订等邮政代办的第三方业务。
10.其它业务: 。
乙方开办上述业务,由甲方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符合委代办条件的网点,负责提供统一对外标识设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业务处理流程、邮政用品用具和业务单册、统一的业务资费标准;
2.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报刊;
4.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时提前告知乙方;
5.对乙方代办的邮政业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接受乙方的业务咨询;
6.负责培训乙方代办人员的邮政业务、技能,使之达到甲方服务标准所要求的服务技能,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代办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2.负责提供符合委代办条件的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或租赁凭证),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具有办理受托邮政业务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办理邮政业务;
3.遵守法律法规及邮政行业规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向邮政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维护邮政信誉,保守通信秘密、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邮政业务资料和客户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纳业务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用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其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5.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办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区域经营甲方委托的邮政业务,也不得拒办应当办理的委托代办业务;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委托经营的业务再委托或转让他人经营;
7.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经营与甲方委托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8.代售的邮资票品和封装用品,必须到甲方指定的邮政局所购买,按邮政规定价格出售邮资票品;要节约使用各种业务单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不得丢失和损坏;如所用单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应按成本价购买,费用不得分摊在用户身上;
9.不准私刻代办章戳;不得外借、滥用戳记;相关戳记在合同终止时上缴甲方,并予以作废;
10.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邮政资费标准和物价部门规定的邮政业务代办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标准,邮政出售品价格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其他种类业务;不得向用户提供记欠费或资费优惠服务,确需资费优惠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如实登记各项业务、质量统计报表、营业报表、现金日报表,并按甲方规定时限按时上报各类报表,上划各种款项;各项邮政业务档案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类、上缴;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邮政用品用具(见合同附件1),保障邮件、重要票据单册、款项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14.依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限、频次、标准、封发交接邮件报刊;
15.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见合同附件2)做好邮件报刊的投递服务;
16.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还有关邮政用品用具、票证单册以及甲方授权其使用的其他物品,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结清;
17.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代办担保人,如:在昆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或昆明市邮政局在岗正式职工等做担保人,方可签订代办合同。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网点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违者由邮政管理局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邮件安全相关规定
1. 邮政代办所要对外公示邮件禁限寄规定。用户交寄邮件时,营业员应告之用户有关禁限寄内容,对包裹、特快专递类邮件,应提示用户认真阅读详情单背面的“用邮须知”,并在详情单寄件人处签字确认。
2.收寄各类物品类邮件,代办人员必须与用户当面眼同无缝隙验视内件,防止出现夹带问题。要核实内件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对无法辨别内件性质的物品,应请用户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3. 收寄各类信件类邮件,应注意内件是否有违章夹寄,如发现非纸质性物品,应验视内件,但不得验视信件内容。对用户拒绝验视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邮政代办所不得与用户签订自封免验协议,所有邮件必须进行验视后方可收寄。
5.邮政代办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类产品,应引导用户到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指定营业网点收寄,液体类化工产品一律严禁收寄,对无法确定安全的粉末状及液体类物品也不得收寄。
6.验视后的邮件,要使用带有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标识的胶带牢固捆扎,封装好的邮件不得再交给用户,并必须在邮件实物及各类详情单的明显位置加盖“邮件验视章戳”,注明重量和验视人名。
7. 邮政代办人员在接收邮件(袋)签收后,必须妥善保管,安全携带,否则;造成的邮件在存储、运输、投递途中丢失、损毁、延误、水湿、油污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代办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营收款的结算和交纳方式
乙方应依照规定时间报送业务报表,上交全部营收款。少收或欠费部分由乙方自己补齐,解缴款的频次和时限规定为 当日。
第八条 代办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按件计酬标准”:
(1)国内函件、包件按收入的5%支付;国际港澳台函件按收入的10%支付;
(2)特快专递按收入的10%支付;
(3)汇款按汇费收入的10%支付;
(4)报刊收订按当月流转额的3%支付。
(5)代收移动、联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0.7%支付,代收电信话费按代收金额1.75%支付,代收铁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2.1%支付。
(6)电费按0.35元/笔支付、水费按0.13元/笔支付。
(7)代售昆广网络续费卡按销售金额的1%支付;
(8)代售体育彩票按销售金额的4%支付;
(9)公交充值按销售金额的0.25%;
(10)机票按窗口出票数量核发代办费:2元/张;
(11) 集邮:邮品销售按销售金额的5%支付。
20__年市公司对电商业务的支撑政策发生变化,以市公司新政策为准。
二、未经审批,代理手续费标准不得变更;
三、在乙方向甲方解缴全部款项后,甲方支付乙方代办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一个月的代办费于次月25日前支付,从第二月起的代办费于当月28日前支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时支付代办费的,应从延迟支付之日起,按每月支付代办手续费金额承担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代办费的1.5%。
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业务营收款项;少收、漏收部份由自已补齐,甲方不予核减,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缴纳营收款,乙方应按时延迟缴纳部份天数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扣减乙方的代办保证金,扣减代办业务,如仍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邮政营业服务标准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造成用户¥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用户投诉3次有理由投诉,查证属实的;
2、乙方代办人员贪污挪用票款的、故意积压、延误、丢失、损毁或私拆、隐匿邮件;
3、乙方不执行本协议确定的代办邮政业务范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范围经营的;
4、乙方不执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费,引起投诉的。降低服务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各类邮件、报刊、票款、邮政公物丢失、损毁、被盗,造成邮件积压、阻断通信,给甲方和邮政用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6、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营业款,累计时间达7天或金额达¥1000元的;
7、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和管理,故意阻挠甲方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藏匿重要单据凭证和物件的;
8、乙方不履行协议,未提前告之甲方,临时终止邮政营投服务的,可扣减代办保证金 或代办手续费,直至解除合同终止协议。
9、出现上述八种情形中两种情形以上的,可以合并处罚。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上述违约情况单方解除合同,自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或者迟延支付代办费用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2.乙方因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3.发生国家主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任何赔偿;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国家正式出台的新政策红头文件,方能行使本单方解除权。
4.如无上述原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须在选定接办单位(人)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乙方应继续做好邮政服务工作,不得中断。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费及食宿交通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__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制定的与代办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定,在通知并送达乙方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当事人共同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办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委托方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方营业执照号: 主营业务: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开户行:开户帐号: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受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受委托方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 开户行: 开户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与河北省邮政局合作协议书》的精神,甲乙双方在该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下联通电信业务,并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联通电信业务与联通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
㈠、委托乙方代理联通电信业务方面
①、卡类业务:联通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
②、开户受理类业务:寻呼业务的购机开户、gsm业务的开户登记业务。
㈡、业务合作方面
①、乙方同意作为集团用户使用联通电信业务,并享受甲方最优惠价格;
②、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的特快专递、商业信函、邮递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明信片、寄递账单等邮政业务,并享受乙方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优惠集团大客户的最优惠价格;
③、双方不断完善和新增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最优惠价格的权利;
②、享有取得电信业务收入的权利,有权追索因乙方人员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③、乙方负责代理合同规定的甲方业务,乙方因代办甲方业务,所涉及业务本身引起的话费争议等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④、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130gsm卡、寻呼机等相关的卡、号;
⑤、在办理寻呼业务时,乙方可从取bp机之日起 ---个月内调换其它机型,但调换的寻呼机必须备件齐全、没有磨损等其它情况。如遇价格变动,甲方退还乙方未售出的寻呼机差价款;
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业务需求及提供各种业务单式,承担业务的主要宣传(含与乙方合作方面)、咨询及解释工作,免费承担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⑦、甲方负责为乙方各代理网点统一制作联通经营业务规范标志牌;
⑧、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取得代办费的权利,但需提供相应的取得代办费的发票;
②、有代理甲方电信业务受理、收费及其它合作项目的优先权;
③、作为集团用户享有使用联通电信业务优惠条件的权利;
④、在代理甲方业务时,乙方需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服务水平,遇有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答复,在代办和代销过程中乙方仅负责因乙方服务问题引起的纠纷;
委托代办合同 篇7
委托方∕代理人(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
受托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三人(以下简称丙方,即售房人或收款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甲方因购买住房需要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充分了解二手房银行按揭的相关流程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
方及第三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相
关法律文件及通知以邮件形式邮寄至甲乙双方以上确认之地址即视为送达)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咨询、办理该物业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乙方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到国家商业银行及房地
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咨询、办理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劳务方面的服务。
二、甲方所购房屋状况:甲方所购房屋位于南宁市 (以
下简称“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 _ ________元整 (¥ );该物业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原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号; ;国土使用权证号: 。(上述均以该物业的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三、甲方申请按揭贷款事项:贷款期限:________年;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 );贷款类型为【 】商业银行贷款【 】公积金贷款【 】其他: 。(最终贷款金额及年限以贷款机构实际审批的结果为准。)贷款金额于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由贷款机构直接划入丙方指定账户,贷款发放时间以贷款机构指定时间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二者相差金额由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起____
日内以现金补足交至 方。如甲方无法以现金方式补足的,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根据本合同第四条之规定收取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应于签定本合同时向乙方【 】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费用包含
委托代办服务佣金和代付的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该宗按揭贷款所产生的`费用;【 】支付委托代办服务佣金人民币
(大写) 元整(¥: ),办理该宗按揭贷款所产生的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所有税、费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由 承担,该费用于 之前预交给乙方,并由乙方代为缴纳给相关部门(以有关部门实际收取数额为准,多退少补)。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应保证其自身符合贷款银行的贷款条件以及甲方与贷款银行特别约定条件,须按贷款银行和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包括售房人应提供的材料)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及时;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其后果;
2、甲方须于 之前,将所购房屋首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存入乙方银行监管账户或乙方指定银行监管账户代为托管,待该物业的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甲方见到本人名下之【 】《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由乙方或监管方转交给丙方;【 】直接支付给丙方。(以上款项以丙方或乙方出具收据为准)(如甲方已付首期款少于房屋总价减去银行承诺贷
款之金额,则甲方首期款相应增加)
3、甲方应按时支付代办服务佣金,否则,每逾期一天,须按应付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迟延交存购房首付款、迟延交验证件资料、迟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迟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抵押登记
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如因贷款人资信或该物业产权原因不符合贷款银行要求,导致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甲
方责任致使委托事宜无法或者不必要完成的,乙方无需返还代办服务佣金。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和丙方详细介绍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有关内容;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丙方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并于签定本合同后及时办理委托相关事项;
3、乙方应对所代收各项费用专款专用,及时给付,不得挪用;
4、乙方在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办完以及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及时将权证资料、按揭返还资料交付甲方。
七、丙方同意甲方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并于签定本合同时将该物业的原【 】《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资料提供给乙方;丙方应在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内积极配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因丙方原
因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造成贷款迟延发放,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上述委托事项时止。甲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如因甲方或丙方不及时履行义务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责任而发生延误的,乙方工作期限顺延。
九、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签署(代理人): 受托方: 第三人(丙方):
签约分行: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办合同 篇8
委托方:
受托方:
身份证:
传 真:
电 话: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桃园商业大厦五楼楼5012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一、双方约定以人民币 元整,小写(¥: )的价格完成此项委托合同。
二、代办事项:委托方 委托 深圳市越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办理 深圳《招工、调工、接收、调干、积分》入户事项。
三、代办事项要求,委托方须协助受托方办理该事项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办理相关体检、计划生育、打印个人信用以及所需要的所有相关资料。
四、支付方式:①、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
②、受托方在办理出深圳市人力资源网与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告(状态为已预审待受理)时天内,受托方须向受托方支付第二笔款即人民币:元整,小写(¥:) 余款于入户通知书下达时 天内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
五、双方负责:
①、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不配合受托方工作照成未能办理成功,则有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②、若受托方未能成功办理委托方委托事宜,则受托方全额退款,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
③、若受托方成功办理好委托方委托事宜,则委托方须按合同签定方式将余额交付到受托方,如委托方不按时支付酬金,则按该酬金的百分之一作为每日违约金。 ④、如委托方在受托方为其办理深户的'过程中主观上反悔不办,则视为违约,定金不退且要追加双倍的违约金。
公司统一财务收款账号:招商银行(笋岗支行)户名:熊树德 账户: 8365 5481 (在公司刷卡和现金的客户除外)
征信(¥100)、体检(¥230)、验证学历(¥150)等所有产生的费用一律有客户自己承担。
六、备注(前述各条约定于本条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委托方(签字):
受办方(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办合同 篇9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邮政企业):
单位全称:
负责人姓名:
住所: 省 市 县(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县(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为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方便用户用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邮政业务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依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因代办邮政业务招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代办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时间、投递时间及频次。
代办网点的名称、地址: 。
甲方委托乙方在 设立 。
营业时间: 。
第三条 代办邮政业务的项目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
1.出售邮资票品及邮政出售品;
2.收寄国内、国际平常、给据函件;
3.收寄国内包裹、办理汇兑业务;
4.收寄特快专递邮件;
5.收订报刊;
6.零售报刊、图书(由甲方供货);
7.邮政分销业务;
8.代收代缴类业务:移动、电信、联通话费、电费、水费、数字电视等区域性业务。
9.代售类业务:机票、彩票、火车票、邮资票品、速递揽收、集邮预定、报刊收订等邮政代办的第三方业务。
10.其它业务: 。
乙方开办上述业务,由甲方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符合委代办条件的网点,负责提供统一对外标识设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业务处理流程、邮政用品用具和业务单册、统一的业务资费标准;
2.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报刊;
4.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时提前告知乙方;
5.对乙方代办的邮政业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接受乙方的业务咨询;
6.负责培训乙方代办人员的邮政业务、技能,使之达到甲方服务标准所要求的服务技能,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代办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2.负责提供符合委代办条件的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或租赁凭证),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具有办理受托邮政业务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办理邮政业务;
3.遵守法律法规及邮政行业规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向邮政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维护邮政信誉,保守通信秘密、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邮政业务资料和客户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纳业务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用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其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5.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办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区域经营甲方委托的邮政业务,也不得拒办应当办理的委托代办业务;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委托经营的业务再委托或转让他人经营;
7.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经营与甲方委托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8.代售的邮资票品和封装用品,必须到甲方指定的邮政局所购买,按邮政规定价格出售邮资票品;要节约使用各种业务单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不得丢失和损坏;如所用单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应按成本价购买,费用不得分摊在用户身上;
9.不准私刻代办章戳;不得外借、滥用戳记;相关戳记在合同终止时上缴甲方,并予以作废;
10.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邮政资费标准和物价部门规定的邮政业务代办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标准,邮政出售品价格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其他种类业务;不得向用户提供记欠费或资费优惠服务,确需资费优惠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如实登记各项业务、质量统计报表、营业报表、现金日报表,并按甲方规定时限按时上报各类报表,上划各种款项;各项邮政业务档案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类、上缴;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邮政用品用具(见合同附件1),保障邮件、重要票据单册、款项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14.依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限、频次、标准、封发交接邮件报刊;
15.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见合同附件2)做好邮件报刊的投递服务;
16.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还有关邮政用品用具、票证单册以及甲方授权其使用的其他物品,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结清;
17.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代办担保人,如:在昆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或昆明市邮政局在岗正式职工等做担保人,方可签订代办合同。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网点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违者由邮政管理局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邮件安全相关规定
1. 邮政代办所要对外公示邮件禁限寄规定。用户交寄邮件时,营业员应告之用户有关禁限寄内容,对包裹、特快专递类邮件,应提示用户认真阅读详情单背面的“用邮须知”,并在详情单寄件人处签字确认。
2.收寄各类物品类邮件,代办人员必须与用户当面眼同无缝隙验视内件,防止出现夹带问题。要核实内件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对无法辨别内件性质的物品,应请用户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3. 收寄各类信件类邮件,应注意内件是否有违章夹寄,如发现非纸质性物品,应验视内件,但不得验视信件内容。对用户拒绝验视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邮政代办所不得与用户签订自封免验协议,所有邮件必须进行验视后方可收寄。
5.邮政代办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类产品,应引导用户到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指定营业网点收寄,液体类化工产品一律严禁收寄,对无法确定安全的粉末状及液体类物品也不得收寄。
6.验视后的邮件,要使用带有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标识的胶带牢固捆扎,封装好的邮件不得再交给用户,并必须在邮件实物及各类详情单的明显位置加盖“邮件验视章戳”,注明重量和验视人名。
7. 邮政代办人员在接收邮件(袋)签收后,必须妥善保管,安全携带,否则;造成的邮件在存储、运输、投递途中丢失、损毁、延误、水湿、油污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代办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营收款的结算和交纳方式
乙方应依照规定时间报送业务报表,上交全部营收款。少收或欠费部分由乙方自己补齐,解缴款的频次和时限规定为 当日。
第八条 代办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按件计酬标准”:
(1)国内函件、包件按收入的5%支付;国际港澳台函件按收入的10%支付;
(2)特快专递按收入的10%支付;
(3)汇款按汇费收入的10%支付;
(4)报刊收订按当月流转额的3%支付。
(5)代收移动、联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0.7%支付,代收电信话费按代收金额1.75%支付,代收铁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2.1%支付。
(6)电费按0.35元/笔支付、水费按0.13元/笔支付。
(7)代售昆广网络续费卡按销售金额的1%支付;
(8)代售体育彩票按销售金额的4%支付;
(9)公交充值按销售金额的0.25%;
(10)机票按窗口出票数量核发代办费:2元/张;
(11) 集邮:邮品销售按销售金额的5%支付。
__年市公司对电商业务的'支撑政策发生变化,以市公司新政策为准。
二、未经审批,代理手续费标准不得变更;
三、在乙方向甲方解缴全部款项后,甲方支付乙方代办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一个月的代办费于次月25日前支付,从第二月起的代办费于当月28日前支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时支付代办费的,应从延迟支付之日起,按每月支付代办手续费金额承担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代办费的1.5%。
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业务营收款项;少收、漏收部份由自已补齐,甲方不予核减,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缴纳营收款,乙方应按时延迟缴纳部份天数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扣减乙方的代办保证金,扣减代办业务,如仍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邮政营业服务标准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造成用户¥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用户投诉3次有理由投诉,查证属实的;
2、乙方代办人员贪污挪用票款的、故意积压、延误、丢失、损毁或私拆、隐匿邮件;
3、乙方不执行本协议确定的代办邮政业务范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范围经营的;
4、乙方不执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费,引起投诉的。降低服务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各类邮件、报刊、票款、邮政公物丢失、损毁、被盗,造成邮件积压、阻断通信,给甲方和邮政用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6、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营业款,累计时间达7天或金额达¥1000元的;
7、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和管理,故意阻挠甲方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藏匿重要单据凭证和物件的;
8、乙方不履行协议,未提前告之甲方,临时终止邮政营投服务的,可扣减代办保证金 或代办手续费,直至解除合同终止协议。
9、出现上述八种情形中两种情形以上的,可以合并处罚。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上述违约情况单方解除合同,自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或者迟延支付代办费用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2.乙方因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3.发生国家主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任何赔偿;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国家正式出台的新政策红头文件,方能行使本单方解除权。
4.如无上述原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须在选定接办单位(人)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乙方应继续做好邮政服务工作,不得中断。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费及食宿交通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制定的与代办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定,在通知并送达乙方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当事人共同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办合同 篇10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与河北省邮政局合作协议书》的精神,甲乙双方在该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下联通电信业务,并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联通电信业务与联通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
㈠、委托乙方代理联通电信业务方面
①、卡类业务:联通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
②、开户受理类业务:寻呼业务的购机开户、gsm业务的开户登记业务。
㈡、业务合作方面
①、乙方同意作为集团用户使用联通电信业务,并享受甲方最优惠价格;
②、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的特快专递、商业信函、邮递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明信片、寄递账单等邮政业务,并享受乙方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优惠集团大客户的最优惠价格;
③、双方不断完善和新增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最优惠价格的权利;
②、享有取得电信业务收入的权利,有权追索因乙方人员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③、乙方负责代理合同规定的甲方业务,乙方因代办甲方业务,所涉及业务本身引起的话费争议等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④、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130gsm卡、寻呼机等相关的卡、号;
⑤、在办理寻呼业务时,乙方可从取bp机之日起 ___个月内调换其它机型,但调换的寻呼机必须备件齐全、没有磨损等其它情况。如遇价格变动,甲方退还乙方未售出的寻呼机差价款;
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业务需求及提供各种业务单式,承担业务的主要宣传(含与乙方合作方面)、咨询及解释工作,免费承担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⑦、甲方负责为乙方各代理网点统一制作联通经营业务规范标志牌;
⑧、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取得代办费的权利,但需提供相应的取得代办费的发票;
②、有代理甲方电信业务受理、收费及其它合作项目的优先权;
③、作为集团用户享有使用联通电信业务优惠条件的权利;
④、在代理甲方业务时,乙方需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服务水平,遇有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答复,在代办和代销过程中乙方仅负责因乙方服务问题引起的`纠纷;
⑤、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价格、资费标准办理相关业务,配合甲方进行业务宣传、咨询、查询等工作,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业务检查;
⑥、认真做好各种卡的请领、登记、保管工作。按甲方要求定期将各类业务单册、收据存根、各类报表、用户资料按规定的期限分别送交甲方指定的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双方在相关移交手续上签字区分责任段落,不签字视同甲方认可。及时足额划转代收的话费和服务费用,且按月向甲方填报代办业务情况报告表;
⑦、甲方允许乙方发展自己的分销商,但乙方给分销商的酬金必须与甲方同期标准保持一致,不得竞相压价和低价倾销,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该项业务;
⑧、甲方无故不支付乙方代理业务手续费时,乙方有权止付甲方的费用。
三、代理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㈠、乙方代理费标准
卡类业务: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全省同期最优惠酬金政策。
①、ip卡业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___%提取酬金。
②、193长话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___%提取酬金。
③、165上网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___%提取酬金。
④、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___%提取酬金。
开户受理类业务:
①、130业务:乙方享受甲方当地最优惠分销商政策,并在甲方号源充足的条件下,优先向乙方提供整段号源:乙方按甲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升高或降低价格,甲方按照乙方所发展130移动用户的实收话费总额(话费总额包括月租费、通话费、基本增值业务费)给乙方提取分成(隔月记提),每年按___%提,直至第___年,乙方对每年所发展的130用户的话费实收提满___年后将不再计提。
②、寻呼业务:销售寻呼机代理费按照汉字机____元/部,数字机___元/部提取。
㈡、在甲方促销期间以上各项业务的代理费标准如有变化时,由双方另行协商。
㈢、结算方式
①、甲方开立收入专项账户,乙方按甲方规定时限将各项业务收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②、乙方收取的各项营业款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及时划拨,甲方也应及时向乙方划转代理费用,相互结算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拒付。
四、业务监督与协商
㈠、甲、乙双方成立业务联络小组,负责业务监督与协商事宜,并对双方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联络和协调处理;
㈡、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未尽事宜需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㈢、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合作中的有关情况,进行随时磋商,对协商新增的合作项目等事宜,可补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
㈠、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没有异议,自动延期两年。如一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内容,需在合同到期前60日通知对方。
㈡、如果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变成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时,该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不受其影响。
㈢、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均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并对本合同赋有保密义务。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