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活动委托书(合集3篇)》
旅游活动委托书(通用3篇)
旅游活动委托书 篇1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我单位现全权委托与贵公司协商涉及基站租赁的相关事宜,租赁地址:
我单位同意受托方代表我方与贵公司签订该基站租赁及用电合同,并履行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包括收取基站租金及电费。我单位对该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合同事项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纠纷)及相关衍生风险由我单位承担。如受托方不能继续与中国铁塔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履行合同下的义务,由我方继续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委托方:
受托方:
日期:
旅游活动委托书 篇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事宜:______________
本人因在特殊岗位工作请假不便,不能亲自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特委托---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毕业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诉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旅游活动委托书 篇3
立合约书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规划完善之__________旅游活动内容,推动__________生态之旅活动,导正国内现有的自然生态文化资源丰富区域包括保护区体系内的错误旅游活动与旅游事业体的经营机制,使其朝向永续旅游事业的发展潮流为旨意,经协议订立委托合约,条件列明如后:
一、委托案名称
__________活动案
二、委托内容
办理甲方__________生态之旅,包含举办旅游活动及协助甲方办理旅游问卷调查等。全部活动结束后,召开活动检讨会议。
三、工作项目
乙方提供:
1.活动手册、报名、保险、收费、食宿及交通安排等事宜
2.义务解说员之食宿及交通
3.活动经费统筹使用、活动流程掌控及活动人员清点
4.活动行程之安排
5.协助本处办理旅游问卷调查
甲方提供:
1.义务解说员解说服务
2.针对园区旅游地之活动行程安排
3.解说倡导资料
4.媒体宣传
四、旅游活动范围及次数
1.__________游憩区:共办理三梯次
2.__________游憩区:(目前尚未开放)
3.__________游憩区(目前尚未开放,可规划办理周遭__________文化生态之旅):共办理三梯次
活动日期由甲乙双方协议之,为避免活动过度集中假日造成游憩区质量的降低,活动日期以非假日为主。
五、工作期限
自签约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六、合约变更、修正补充及转让
(一)合约变更
1.甲方必要时得于合约所约定之范围通知乙方变更合约。除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于接获通知后应向甲方提出合约标的或其它合约内容须变更之相关文件。
2.乙方于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须变更之相关文件前,不得自行变更合约。除甲方另有请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通知而迟延其履约责任。
3.合约之变更非经甲乙双方合意作成书面纪录并签名或盖章者无效。
4.原订之工作期限因工作变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归责于乙方之情事致须予延长时,其时间由双方协议延长或取消。
5.本合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或意义不明者,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始得修正或补充之,并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二)合约修正及补充
1.本合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或含义不明者,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始得修正或补充之,并以书面为凭,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2.合约所称申请、报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释及其它类似行为之意思表示,应以中文书面递(寄)交至双方预为约定之人员或处所,并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三)合约转让
乙方不得将合约之部分或全部转让予他人。但因公司合并、银行或保险公司履行连带保险、银行因权利质权而生之债权或其它类似情形致有转让必要,经甲方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作业中止
订约后甲方因故有中止作业之必要时,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约之合部或一部分,乙方一经通知须立即作业。
八、合约终止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随时以书面终止或解除合约,并得将本合约合部或未完成之事项委托其它从事旅游等相关活动经验之财团或社团法人办理或由甲方自办。
(一)未能履行合约规定或履行迟缓,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进或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
(二)规划设计内容不符甲方之需要,致不堪采用,经通知修改拖延不办理者。
(三)违反不得转包之规定者。
(四)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者。
(五)伪造或变造合约或履约相关文件,经查明属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