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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委托勘查协议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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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委托勘查协议(通用3篇)

勘探委托勘查协议 篇1

探矿权引资勘查合同书

甲方(探矿权方)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注册地址: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

乙方(出资方):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易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拟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区块探矿权。

第二章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探矿权名称 。

第四条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

第五条探矿权发证机关 。

第六条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第八条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

第九条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现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合作方式

第十条甲方以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探矿权及前期勘查成果作为投入,乙方以货币投入,双方合作开展后续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甲方拥有的合作区的探矿权称为“原探矿权”,本合同生效后,原探矿权变称为“合作探矿权”,探矿权持有人名称不变。

第十二条 甲方将原探矿权及前期工作成果作价人民币万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万元后,乙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权益,甲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权益。甲乙双方权益比例在双方约定的勘查阶段保持固定不变。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后续地质勘查的工作量及预期成果:

第十四条乙方出资名目、时限及支付方式:

(一)获取合作探矿权部分权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按双方权益比例投入后续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金,按照勘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提前10个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担该探矿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年检、延续及其他收费项目),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将款项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

甲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四章 双方权益

第十六条本合同第十三条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结束后,合作勘查终止,并实施清算。

第十七条 本合同授予甲方拥有对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的处置权,包括:转让、继续勘查或作价投资。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按以下规定之一处置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过市场方式向第三方转让。转让所得按双方权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场和技术原因暂不能及时转让,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待条件成熟时再按照有关规定转让。

(二)继续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继续合作,则由甲方决定对乙方权益的处置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三)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进行开采。不论甲方单独投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由乙方决定对自身所拥有合作探矿权权益的处置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第十九条 甲方可以在该项目中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有权将在该项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费用自理)。

第五章 双方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责任

(一)选择勘查单位,代表甲乙双方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费用预算(由选定的勘查单位编制)。

(三)勘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对勘查设计进行变更、修改。

(四)监督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设计要求施工,并保证勘查资料和成果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以及地质矿产资料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责任

(一)参与审核地质勘查设计及费用预算,监督勘查单位在勘查期间的各项地质勘查活动,参与地质成果报告的验收。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支付甲方款项。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质押。

第六章 双方的声明、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一)双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获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约束。

(三)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都不会与其章程或内部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违背,构成对本合同中的义务不能履行。

(四)双方没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致任何一方面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双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与合作投资勘查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上述资料中均无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六)双方已作出一切必要的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满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原探矿权合法有效,没有用于抵押、租赁、承包等,并保证对其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矿权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各类款项,并保证对其支付甲方的资金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几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本合同,即视为违约,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双方均有违约,则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本合同构成实质违约,使得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进行,造成合同终止,则违约方按以下规定赔偿非违约方损失:

(一)由于甲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违约,合同终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项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九章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第十章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三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生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勘探委托勘查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勘查单位)

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勘查成果和经费合理使用,顺利地完成勘查工作。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守信的基础上,就项目勘查工作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勘查范围、期限及技术质量要求

1.勘查范围:勘查区坐标及面积见勘查许可证或勘查区预留证明(附件1)。

2.勘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技术质量要求:按甲方下达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和通过甲方审查批复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及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第二条 项目实施、施工方案变更与终止(中止)

1.项目实施:设计通过审查批复后签订勘查合同,勘查合同签订后野外勘查工作方可开始施工。但是,在保证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后,可以提前或者推迟施工。

2.项目施工方案变更:指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对工作手段、工作量进行调整和变更。

(1)项目调整和变更的程序: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监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工作变更方案(包括变更依据、内容、调整方案和图件),监理部按照项目变更的权限划分,正式行文批复或上报基金中心并附监理部意见,由基金中心审批。

(2)乙方必须在项目变更申请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3.项目终止(中止)

(1)正常终止:乙方通过项目成果验收、结算和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甲方出具项目验收单,并支付给乙方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后视为项目正常终止,合同自然终止。

(2)不可抗力终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终止。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履行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根据第八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通知另一方终止项目。

(3)中间中止: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中止和任何一个年度的勘查工作结束(没有必要续作项目)的中止项目。必须编写成果报告并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进行项目清算,按第二条第3款第1项和第三条第2款规定办理项目终止。

4.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展,甲方有权提出和决定项目变更、中止,但必须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5.在勘查工作中发生与项目设计有重大变动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提出项目变更、中止的建议,该建议必须在项目变更、中止因素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项目变更、中止的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付方式及结算

1.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项目经费采用首付款、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分阶段进行拨付。

(1)首付款:在勘查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拨付。

(2)进度款:除5%质量保证金外,余款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监理报告或年度报告,经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甲方规定向乙方拨付。

(3) 质量保证金:甲方保留项目经费预算总金额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甲方对全部项目成果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经费结算:根据项目野外验收及项目监理报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确认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xx),进行结算。

第四条 地质资料与成果

1. 地质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及成果资料。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归出资方所有,乙方为项目资料汇交责任单位。

2.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乙方应在成果报告审查验收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二套和电子文档资料一套。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成果、实物和原始地质资料。

4.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项目完成后按野外验收结束后的补充约定,明确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的具体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料档案目录,甲方有随时查阅的权利。

5.乙方应对项目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及最终成果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阅原始记录、图片和实物等相关资料。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本合同授予甲方下列权利:

(1)执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全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勘查成果及合理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等;

(2)执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理工作;

(3)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设计、工作进程、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查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和本项目的设计预算规定。不定期检查工作质量并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2.本合同约定甲方履行下列义务:

(1)按第三条第1款项目经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拨付项目经费;

(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出的有关事宜的批复、答复等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项目结束后及时办理决算手续;

(3)对乙方施工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

3.本合同授予乙方下列权利:

(1)根据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自行完成各项地质勘查工作任务。如确需分包转托外协单位完成的,按照工作内容和条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外协单位,并事先报经甲方同意,在

(2)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相关的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有权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成果奖和在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中署名,但需经甲方同意,并注明由甲方资助。

4.本合同约定乙方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以及现行技术与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审查批复后的项目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根据设计书要求,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设备要求,满足设计的执行;

(3)遇有突发或需要及时处理的事宜时,应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对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及时告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

(4)编写项目设计、季报、年报、阶段性报告、最终成果报告,项目终止(中止)报告和项目续作申请等。编写新立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协助完成探矿权年检等工作;

(5)保证项目勘查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实和虚假内容;

(6)解答甲方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询问,提供财务、统计、权益等相关资料。保证项目经费合理使用,不截留、挪用或挤占,并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

(7)项目施工和找矿勘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应向甲方通报;

(8)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尽责尽力协调好外部工作环境,按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勘查区的环境保护,承担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安全保障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中止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2)勘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第三条第1款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但是由于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原因,影响项目经费的按期投入,甲方应向乙方说明。

2.乙方违约责任:

(1)勘查工作严格按第一条第1款约定的勘查范围内实施,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使用本项目经费投入在勘查区外围或其它地区进行勘查工作,导致的后果及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2)故意降低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拒不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中的重大欺骗行为造成质量事故者,除返工费用自理外,还应支付甲方年度项目经费5%的违约金;

(3)违反第五条第4款第6项规定,乙方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以及随意转拨项目经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暂停拨款、并追回各款项,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4)违反第五条第3款第1项,自行分包或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乙方私自决定、或提出未与甲方协商一致,导致的项目变更、中止,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拨付给乙方的全部项目经费,并支付年度项目经费5%的违约金;

(6)乙方未能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勘查工作,导致项目延期;或因工程质量、甲方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作内容等原因,导致的返工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7)一旦发现乙方提供的勘查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勘查合同,追回项目经费,并要求乙方承担项目经费5~10%金额的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违约时,应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关联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合同涉及的管理文件、规定、技术规范及标准等由下列文件释义: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

(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委托监理合同书、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追加投资合同书;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xx);

(5)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规定及技术标准。

3.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均受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约束。

第八条 其它约定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因而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公共机构及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导致勘查工作无法实施的事件。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通过协商,找出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重大损害,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的,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条件是该方已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

(4)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履行项目工作时,应报甲方同意后,编写地质报告,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和归档工作,进行财务核算,并将剩余的项目经费退还给甲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人进行协商并补签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信函应以信件邮递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乙方: (勘查单位)

年月日:

勘探委托勘查协议 篇3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地质市场及_____________勘查需要,_____________申请变更委托勘查单位,即由原来的_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进行勘查,勘查阶段由原来的详查变更为勘探,该探矿权其它各项均无变化。__________________已出具了“关于解除‘_____________勘探项目委托勘查合同’的协议”,__________________同意解除原委托勘查合同,_____________拟委托____________院对_____________进行勘探,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研究、协商达成一致性意见后,订立本协议。

第1款 定义

1.1 除非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的下述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协议”指本协议及其附件,费用指人民币。

“甲方”系指_____________

“乙方”系指____________。

1.2 所提及的月指公历月。

1.3 条款和附件均指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第2款 协议期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直至本协议履行完毕终结日为止。

第3款 合约关系

甲方和乙方同意按本协议条款履约。

第4款 协议的履行

4.1 目的任务:

本项目的执行依据: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编写的《_____________勘探实施方案(____-____年度)》及其评审意见书。

目的是在矿区内开展1/2千地质填图工作,详细查明勘查区内地层、构造、岩浆岩特征;利用槽探、钻探等工程手段详细查明矿体数量、规模、产状及分布规律;详细查明矿石的结构、构造和矿物成份、化学成份,有益、有害组分,判定矿石自然类型及工业类型;详细查明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矿石的加工选(冶)性能;详细估算资源储量,对矿床开发的经济意义进行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建设提供可行依据。项目勘查周期为____年。

主要实物工作量:

① 1/2千磁法扫面:3.0km2

② 1/2千地形测量;2.0Km

③ 1/2千地质填图:2.0Km

④ 钻探:20__m

⑤ 槽探:2330m3

⑥ 1/万水工环测量:5Km

⑦ 化学分析样:500件

4.2乙方在甲方取得的勘查许可证准探范围内开展铁矿勘探工作。

4.3本次地质工作技术方法:主要利用地质测量、水工环地质测量、磁法测量、槽探、钻探、岩矿样品测试等工作方法开展矿产勘查评价,勘查手段及工程按有关规范、规定、规程执行。

第5款 双方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责任和义务

5.1.1依法探矿,保证按照该项目勘查资金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以便乙方正常开展工作,由于资金不到位导致地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责任由甲方自负。

5.1.2 协助乙方开展地质工作,负责疏通地方关系。

5.1.3负责解决勘查施工所涉及的用林、用地、环保等事宜,形成费用由甲方承担。

5.1.4 在地质勘查期间,必须按《_____________勘探实施方案(____-____年度)》进行工程施工,乱采乱挖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5.1.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5.1.6 甲方已充分认识到矿产地质勘查的高投入、高风险性,并自愿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矿产勘查投资风险损失。若找矿成果不佳,不克扣乙方已形成的勘查工作费。

5.1.7禁止将乙方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数据),储量计算资料、地质成果及其它各种资料进行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以诈骗的方式转嫁其矿产勘查投资风险损失,由此造成的后果,甲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2 乙方责任和义务

5.2.1 本着高效的原则,及时开展野外工作,并严格按《_____________勘探实施方案(____-____年度)》及其评审意见书执行,提供优良的地质技术服务。

5.2.2 按协议要求及按协议要求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00-20__《铁、锰、铬地质勘查规范》等有关的规范、规定、规程的要求开展地质工作,在保证地质勘探质量的前提下,按协议规定时间提交甲方所需的相关地质资料。

5.2.3在甲方勘查资金足额到位基础上,按时提交勘探成果。乙方负责地质工作的全过程,直至最终勘探报告评审通过,并协助甲方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即履行完了所有的乙方责任和义务。

5.2.4 该项目开展地质工作后,定期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项工作量完成情况报告

第6款 项目所需资金及拨付办法

6.1项目勘查投资预算根据__________________编写的《_____________勘探实施方案(____-____年度)》预算结果实施,该实施方案预算____年勘查费:185.59万元,____年勘查费14.27万元,合计费用199.86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每项工作量完成后,按照实际形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6.2该委托勘查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甲方预付乙方野外地质工作起动资金壹拾万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及时开展野外地质工作。其余部分资金每完成一项野外地质工作,进行及时结算,待勘探报告编制完毕,提交勘探报告送审稿时甲方结清全部费用的90%,待勘探报告评审通过获取省级评审机构评审意见书时甲方结清全部费用。

6.3预计____年____月底结束全部野外地质工作,此次勘探工作于野外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最终勘探报告(勘查工程施工、岩矿测试不能如期完成,提交勘探报告日期顺延),乙方提交的地质成果包括相应工作项目的图件、文字及相关电子文件,一式肆份,如需增加份数,由甲方另外支付增加份数的复制成本费。

6.4工程施工管理与结算

6.4.1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规定:“勘查工程的施工,应由委托勘查单位负责实施”。因此原则上地质勘查钻探工程应由乙方进行施工或委托。

6.4.2应甲方的要求,钻探施工选择除乙方以外的有钻探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钻探施工,该钻探施工单位为“丙方”,具体钻探价格由甲方和丙方商定,丙方应与乙方签订“钻探委托施工协议”,丙方的钻探施工资质证书为该协议的附件(加盖公章并注明用途)。地质勘查费结算时乙方应收取钻探编录费(26元/米)和综合研究管理费(50元/米)。若丙方无钻探施工资质,要求用乙方的钻探施工资质,地质勘查费结算时除上述76元/米费用外,乙方加收钻探资质使用费(50元/米)。

6.4.3槽探施工由甲方组织实施,确保其质量和数量合乎地质工作和规范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槽探综合研究管理费(50元/米)。

6.4.4丙方与乙方签订的“钻探委托施工协议”应约定钻探施工的质量、数量、安全生产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确立乙方按有关规范的技术监督约束管理权和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7款 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共同遵守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如若单方违约,即可导致本协议书失效,守约方即可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书,甲方自由选择其它地勘单位进行后续勘查。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7.2地质工作开展后,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勘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乙方则视为甲方违约,本协议书自然失效,乙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甲方终止该协议书,乙方不再负任何与地质勘查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甲方不能全面履行该协议导致协议无效时,已付款不予退还。

7.3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迟交地质成果,由乙方负责。

第8款 其他

8.1根据地质工作进度需要,不定期召开双方协调会,以便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2各项工程必须出包给包括安全资质在内的资质齐全的法人单位,且该法人单位应与乙方签订勘查工程施工合约书,约定责任和义务,并向乙方申报备案材料。

8.3山地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按各项工程的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方负责。山地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一切大小人身、设备、安全事故一律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8.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待本协议履行完毕,地质勘查费用结清后,自然失效。协议书一式八份,甲方七份(办理相关手续用)、乙方一份。

8.5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新达成的协议内容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8.6乙方对勘查成果应予保密,上级主管部门除外。

8.7甲方出资勘查,成果归甲方所有。

8.8本协议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发生冲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