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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书范文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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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关于银行委托书,你知道怎么写吗?为大家精心整理了银行委托书范文优秀8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银行委托书 篇1

原告大州市文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州银河支行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人林武忠、张承凤,被告的委托人伍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认为其公司并没有委托“邓林正”办理上述转款手续,于2009年8月27日向大州市公安局银河区分局银河南派出所报警,警方从被告处调取《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结算业务委托书》与原告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进行印文印迹鉴定,结论是:“送检的东方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与东方商业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上印文为“大州市文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成伟动”印文印迹与相应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因此,被告在没有经过仔细核对的情况下就向对方付款,存在过错,且原告还认为被告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认为大州市公安局银河区分局的鉴定结论,仅能说明对原告自行提交的印章与涉案当日办理业务所盖印章不为同一印章。但未对原告预留在被告处的印鉴与涉案当日办理业务所盖印章进行鉴定,无法证明被告在办理该项付款业务时存在过错,故申请法院对涉案的《结算业务委托书》与《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中单位印鉴与原告在被告处开户时预留在被告处的印鉴进行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依法委托中国大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2009年8月26日“邓林正”在被告处办理划款业务的印鉴与原告2006年9月5日开户时预留在被告处的印鉴进行鉴定。2010年8月23日,中国大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署期“2009年08月26日”、签名“邓林正”的《东方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上的“大州市文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成伟动”印文与启用日期“2006年09月08日”、户名“大州市文众科技有限公司”的《东方商业银行大州分行验印系统预留印鉴卡》上“大州市文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成伟动”印文为同一枚印章所盖。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州市文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40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

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账户开立环节中开户银行是否存在审核过错。对此原告和被告有严重分歧。

原告认为,被告在审查此《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和《结算业务委托书》的印章时存在过错。案发当天,原告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均锁在公司的保险柜内并未使用,因此,事发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涉案《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和《结算业务委托书》上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两章均为假冒。根据大州市公安局银河区分局从被告银行调取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和《结算业务委托书》与原告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进行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送检的东方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与《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上印文为‘大州市文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成伟动’印文印迹与相应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因此,被告在没有经过仔细核对的情况下向对方付款,存在重大过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银行的启示

第一,监管规章形式审核未必有效规避法律责任。尽管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银行引用了《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银行善意和谨慎审核可免责的监管规定。而且法院没有质疑该规定引用的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对虚假印章开户导致的法律责任可以仅仅依据无审查过错即可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值得银行关注,即“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银行开立账户环节未能识别印章真伪也可归于前述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二,银行审核环节合法合规至为重要。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尤其是有违法违规问题,则银行必然承担有关过错责任。例如未能及时发现有关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存在明显瑕疵,提供的印鉴存在明显虚假痕迹等问题,则银行构成审核过错并应承担有关责任。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虚假账户引发纠纷案例来看,银行有必要加强账户开立环节审核,强化虚假身份或虚假印章开立账户发生的风险控制。

第三,★WWW.BAIHUAWEN.com★银行严防内部人员与外部串通作案是防控虚开账户风险的关键。从众多虚假账户开立引发纠纷案例来看,存在银行内部人员参与虚假账户开立过程,即内部人员与外部诈骗分子的串通,如果内部人员存在此类行为,则银行不仅需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而且管理责任以及监管法规的处罚也较为严厉。这种内外串通情形将构成银行监管高度关注的严重类别案件,并直接导致管理人员承担重大行政责任。为此,强化账户开立环节内部人员管理甚为重要。

第四,账户开立环节严格执行形式与实质复核相结合。虚假账户得以成功开立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外部诈骗驱动因素,也有内部银行营销管理因素,银行过于追求开户数量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账户的顺利开立。从账户开立环节来看,如果银行在流程上构建适当的形式审查与实质性复合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控虚假账户开立,例如在开户环节审核有关材料时,对于已经开立账户单位的相关账户及资料信息进行适当核对,或者在开立账户后及时通过客户现场访问、工商登记信息核实等途径对账户开立情况进行辅复核,既不影响客户追求的效率目标,又可适当补救形式审核的不足。

银行委托书 篇2

XXX支行:

单位: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性别:**

身份证:**********。

办理银行结算帐户销户手续。账号:*****。

授权有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法人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银行法人授权委托书】

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____(网点全称):

我单位(公司)现委托以下受托人作为我单位(公司)的人到贵行办理企业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委托人:委托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

证件类型: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

二、授权期限:上述授权权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至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特别声明:上述委托人为我单位(公司)员工,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的行为均为我单位(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单位(公司)保证以上所写内容完全属实,对信息失真或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银行委托书 篇3

委托单位名称:xxxxxxx

委托单位账号:xxxxxxxxxxxx

委托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xx

委托单位开户行:辽阳银行 支行

受托人姓名:xxx

受托人身份证号:xxxxxxxx

工作单位:xxxxxxxxxxx

致:辽阳银行 支行: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作为我单位的业务办理人员,为我单位在贵行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申请/变更/注销/其他(请注明具体内容)等业务,其他业务说明:

授权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单位对上列受托人的办理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自愿承担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泄露、凭证遗失、预制证书存储器和密码交回不及时等),如因本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事项和权限不明的,受托人所有行为也由本单位承担。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银行委托书 篇4

法定代表人:

企业(单位)名称:

受委托人之一: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之二: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法人授权委托书一、授权权限: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作为我方的人。权限为:

一:我方办理我方在你行开立的以下账户的电子银行业务

申请注册;注销;信息变更;证书挂失;补办;更新;证书与密码信封领取;其他____________事项(入选项打“√”,不选项打“×” ):

1、

2、

3、(二)我方向上述银行领取我方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员、操作员证书两码信封。需领取两码的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如下: 管理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二、授权期限:

上述授权权限自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特别声明:

银行委托书 篇5

担保等于自杀

其实不然

关键是

你如何设防

——让对方提供

反担保

请看

一、案情简介

1993年5月10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万美元,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75%; A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则对违约使用的贷款加50%的罚息;借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借款利率;A公司必须保证按期还款,如需延期,经甲银行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未经甲银行同意而发生逾期还款的,甲银行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加收20%的罚息。 A公司为了从甲银行贷款,在该公司总经理杜某与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已协商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副总经理齐某从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处取走盖有乙银行公章的空白信纸两张,其中一张用于填写乙银行为 A公司90万美元贷款的担保书,落款时间为1993年5月8日。乙银行向甲银行出具的担保书注明:“A公司从甲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该公司还款,我行愿为该公司进行担保,如到期该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直接承担还本金90万美元和付利息的责任。”该担保书交甲银行后,甲银行提出还需有外汇额度担保单位,故A公司请求B公司给予担保, B公司提出如无单位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本公司不予坦保。在此情况下, A公司即用从乙银行取得的另一张盖有该行公章的空白信纸填写了乙银行为 B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书,落款日期为1993年5月10日。反担保书注明;“A公司经由 B公司担保从甲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B公司的权益,我行愿为 B公司进行反坦保。如到期A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将负责贷款本金90万美元和利息”。 B公司收到乙银行的反担保书并到乙银行的上级主管行核对乙银行的印模属实后,于1993年5月l1日为A公司出具了担保书,该坦保书注明:“甲银行与 A公司在1993年5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我单位愿为A公司提供贷款本金90万美元的担保,并无条件承坦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连带责任。同时,如贷款到期前借款人无外汇额度,保证为借款人提供90万美元外汇额度”。该笔借款到期后, A公司末按时还款,甲银行在多次催促还款无果的情况下,于1994年10月以A公司、 B公司、乙银行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甲银行与 A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有效, 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法行为,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乙银行公章的空自信纸,视为乙银行已授权给 A公司,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乙银行承坦,故乙银行对 A公司的借款坦保、对 B公司的反担保成立,乙银行应对 A公司偿还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鉴于乙银行为 B公司出具了反担保书及国家取消外汇额度的政策规定,免除 B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和《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A公司偿还甲银行借款本金90万美元和利息、罚息44166.20美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逾期加倍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乙银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乙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乙银行上诉称:A公司骗取担保,并在所谓的担保书和反坦保书上伪造其原行长李某本人签字和印章,故担保与反担保属丁无效民事行为,乙银行不应承坦责任。即便担保成立,该笔贷款已办理了展期手续,担保关系已完全解除。 B公司的担保是全额担保,应无条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完全免除 D公司的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甲银行答辩称: A公司没有骗取担保,担保内容不是私自填写的,坦保书上的印章也非私刻,故乙银行为 A公司的借款担保成分,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银行提出该笔贷款已展期,担保关系已解除,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贷款是否展期,并不影响乙银行依据该担保书约定而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为 A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是以乙银行为我公司提供反担保为前提条件的,乙银行对本案贷款本息负连带消偿责任合理、合法,本公司无需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A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A公司与甲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不违反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精神,应认定为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 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 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视为 乙银行已授权给 A公司。 A公司以乙银行名义填写的担保 书与反坦保书应认定有效,乙银行对本案借款90万美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以乙银行为 其提供反担保为前提的,乙银行应承担反担保责任;随着国 家外汇额度政策的取消, B公司承担本案外汇额度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乙银行关于 A公司骗取担保,该担保无效及A公司与甲银行对借款合同已办理展期,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证明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二审法 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于1995年8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等于自杀,关键是谁为你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替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是,担保人要实现其追偿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如无自我保护措施,就等于自杀,但若有人为你提供反担保,你就会受到保护。本案中, B公司在为 A公司向甲银行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求有单位为自己提供反担保,并与乙银行设定保证担保,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启示之二:必须加强对公章、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信笺的管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定,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签订人末持正式的书画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合同签订人有无权是较难认定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21日了《关于贸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该解答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权,介绍信中对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合同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乙银行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从法律上讲乙银行已授予 A公司权,A公司以乙银行的名义填写的两份担保书都是有效的,乙银行应承担向甲银行和B公司提供担保的责任。

启示之三:必须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仅要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等,还要修改、废止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想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认真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本案而言,乙银行把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上诉理由的依据之一,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8年1月9日了《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根据批复,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的,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第31条还规定:“本院以前关于保证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但已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该批复自行废止。乙银行把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上诉理由的依据之一,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对此问题又作了新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银行委托书 篇6

乙方:付款人

签订地点:

根据甲方开户银行管辖行 行批准,甲方已获准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收取 (费种名称)。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协议(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项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收费政策。

三、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四、乙方应在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 (费种),且在转账日未被销户。

五、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六、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

七、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是,否)。

八、乙方需变更指定付款账户的,应另签新协议(合同)。

九、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协议(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协议(合同)其中一份随"委托收款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4、

5、

十一、若乙方解除协议(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协议书(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协议(合同)解除手续。

十二、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协议(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协议(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合同)有效期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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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收款单位):_________

乙方(付款单位):_________

为切实搞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结算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及时归集,方便单位缴交,明确各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帐户(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在每月五日委托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三、乙方应在帐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且在转帐日未被销户。

四、乙方帐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银行委托书 篇7

委托方: ____有限公司

地址: __(邮编:______)

电话: (__)______

传真: (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______

增值税号码:______

(以下称“委托方”)

加工方: ____有限公司

地址: ____(邮编:____)

电话: (__)____

传真: (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 ____________

(以下称“加工方)。

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_____茶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_____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____产品之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每月订单

(4)委托方必须提前10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5)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以传真书面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6)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7)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8)加工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15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9)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加工费

(10)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包括加工方提供之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____。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____年__月__日,可以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11)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12)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加工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委托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技术及工艺

(13)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委托方提供(见附件一),加工方严格按照____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委托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加工方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附件一中的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即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则由委托方承担,除非:

a 产品含有非配方所含的其他物质;

b 产品内含有玻璃、青铁、砂子等异物;

c 产品含有配方所含物质以外或配方所含物质经过化学、物理变化生成的物质以外的其他物质;

付款条件

(14)首次加工费,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10日后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15)加工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三个工作天内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侵权责任

(16)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此协议于____年__月__日由以下两方签订:

委托方: ____有限公司

地址: __(邮编:______)

电话: (__)______

传真: (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______

增值税号码:______

(以下称“委托方”)

加工方: ____有限公司

地址: ____(邮编:____)

电话: (__)____

传真: (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 ____________

(以下称“加工方)。

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_____茶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_____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____产品之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每月订单

(4)委托方必须提前10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5)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以传真书面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6)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7)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8)加工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15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9)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加工费

(10)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包括加工方提供之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____。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____年__月__日,可以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11)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12)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加工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委托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技术及工艺

(13)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委托方提供(见附件一),加工方严格按照____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委托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加工方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附件一中的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即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则由委托方承担,除非:

a 产品含有非配方所含的其他物质;

b 产品内含有玻璃、青铁、砂子等异物;

c 产品含有配方所含物质以外或配方所含物质经过化学、物理变化生成的物质以外的其他物质;

付款条件

(14)首次加工费,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10日后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15)加工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三个工作天内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侵权责任

(16)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此协议于____年__月__日由以下两方签订:

委托方: ____有限公司

地址: __(邮编:______)

电话: (__)______

传真: (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______

增值税号码:______

(以下称“委托方”)

加工方: ____有限公司

地址: ____(邮编:____)

电话: (__)____

传真: (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 ____________

(以下称“加工方)。

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_____茶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_____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____产品之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每月订单

(4)委托方必须提前10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5)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以传真书面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6)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7)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8)加工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15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9)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加工费

(10)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包括加工方提供之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____。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____年__月__日,可以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11)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12)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加工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委托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技术及工艺

(13)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委托方提供(见附件一),加工方严格按照____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委托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加工方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附件一中的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即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则由委托方承担,除非:

a 产品含有非配方所含的其他物质;

b 产品内含有玻璃、青铁、砂子等异物;

c 产品含有配方所含物质以外或配方所含物质经过化学、物理变化生成的物质以外的其他物质;

付款条件

(14)首次加工费,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10日后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15)加工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三个工作天内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侵权责任

(16)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 双方责任

(17)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方的加工任务指标,委托方负责上述加工产品由原材料到所有包装品的采购,如原材料没有按生产计划到位而影响生产,委托方将负全部责任。

协议终止

(18)其中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19)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0)协议终止后,委托方必须于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天之内提走所有属于委托方之剩余的产品,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否则加工方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物料。

协议期限

(21)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补充协方方式延长协议期限。

委托方 加工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姓名:

____有限公司(盖章): ____有限公司(盖章):

银行委托书 篇8

委托理财有风险

李大妈是一家银行的储蓄客户。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李大妈推销一种理财产品,称“预期年收入率”最高达25%,上不封顶。

粗心的李大妈也没有详细阅读,就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向银行存入了10万元本金。

一年之后合同到期,李大妈却发现自己的账面上仅剩下8.3万元,银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她支付投资收益,反而还使她的本金损失了1.7万元。

李大妈与银行争吵。银行方面却说,她购买的产品准确描述应为“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所谓“预期年收入率”并不代表一定获得保证的收益。并称该点在协议的第三页有明文提示,双方对协议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都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所以,银行不存在违约问题。

争吵未果,李大妈愤然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她的本金损失及投资收益合计2.4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银行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李大妈应对合同约定的后果承担责任。而根据资产管理报告,李大妈的10万元本金在理财产品到期时的净值确实只剩下8.3万元。银行如数返还,并没有违反协议内容。损失只能由李大妈自己承担。

法官指出,银行胜诉的关键是其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而李大妈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协议没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应视为是其个人放弃自己的知情权,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李大妈自行承担。

委托炒股险赔光

既然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无效,那么个人委托炒股会实现“保本”吗?老廖的遭遇告诉我们,也不会。

2008年,老廖书面委托一个传说中的“神人”操盘手小汪,为自己买卖股票和管理资金账户,投入本金20万元。小汪承诺,一年之内老廖的账户金额将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则愿承担责任。一年期满后,老廖竟然联系不上小汪了!老廖赶紧来到证券公司查询资金对账单,发现自己原本20万元的本金仅剩下3.7万元。

老廖当时就傻眼了,一气之下,把小汪告到法院,要求小汪返还本金20万元。法院也无法找到小汪,只得缺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老廖和小汪虽然签订了委托合同,但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所以判决该委托合同无效,小汪应返还老廖20万元本金。

法官指出: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本案中,小汪作为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老廖股票投资,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保本条款”法不保护

细究现行法律,我们会发现,目前不论是个人还是证券公司,其与客户所签订的“保本条款”基本上都没有用,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