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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企业应该如何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通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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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例如使用员工创作的作品,或者使用员工进入企业以前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第三方公司设计Logo或图形商标并进行使用等,小编整理了2020企业应该如何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欢迎借鉴参考。

1、 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有可能委托第三方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创作作品,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企业的初衷往往是花钱定制,当然希望自己完全享有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作品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委托企业不了解《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委托完成的作品的权利归属有关的规定,没有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话,则不能实现委托的初衷。

1、 《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关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作品的权利归属的规定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根据上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当委托企业和受托的第三方之间未就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作品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的时候,该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作品的权利是由受托方所有的。若该等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委托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或者委托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Logo设计或者图形商标的设计并最终将该等Logo和图形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和商标进行宣传使用时,则均对委托企业存在重大对不利影响。

因此,企业在委托第三方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创作作品时,一定要非常关注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涉及委托创作作品时,委托企业除了与受托方就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外,若该受托方是公司,还应敦促该受托方与从事具体创作作品的员工签订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以确定该等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受托方所有,从而受托方有权和委托企业约定其受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企业。

2、 关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作品的权利归属的条款示例

如下系笔者起草的关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作品的权利归属的条款示例。

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技术成果以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并应提供其与创作作品的员工签署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等类似协议,该等协议须明确约定,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给委托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由于《专利法》对于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和《著作权法》对于员工职务作品的归属有完全相反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起草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时,应当首先了解二者的区别。

1、 《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当企业和员工之间未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时候,该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企业。当然,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企业和员工也可以约定该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员工个人。

2、 《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归属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当企业和员工之间未就职务作品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时候,与职务发明创造正好相反,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员工享有,企业只不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当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归属例外。因此,在涉及“职务作品”的归属时,企业应当特别注意,如果企业希望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企业享有,则应当与员工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归属》等类似合同明确约定。

3、 关于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归属约定条款示例

如下系笔者起草的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归属条款示例:

(1) 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条款

员工同意,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因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为“职务技术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之规定,与该“职务技术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权利,均归公司所有。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亦应完全属于公司。

就本条款而言,“职务技术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下由公司作出的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a)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b) 员工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c) 员工退休、调离公司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

(2) 职务作品归属条款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所创作的一切可获得著作权的并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作品,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信息、产品及其它资源完成的作品,或者员工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创作的一切可获得著作权的作品,一旦由员工在签订本合同后提交给公司的,均应被视为为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即属于职务作品。员工承认并同意,员工对上述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但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公司享有。若有必要,员工须签署任何文件及作出任何行为以确认公司享有该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