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合同范本(热门3篇)》
海洋运输合同范本(精选3篇)
海洋运输合同范本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海洋运输合同范本 篇2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货物运输业务交给乙方操作,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运输及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托运货物及运输方式
1.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为(具体以 为准)。
2. 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乙方调派适当吨位船舶(含吊装设备),按甲方要求将托运的货物由 港运至 港。
第二条 货物集中
港待装,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派船装运(具体装船及运抵时限以甲方发货前向乙方发送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为准)。
第三条 双方联系
当事方应按本协议确定的方式由确定的人员以指定的电话、地址等进行业务沟通和联系,否则对方可不予认可。协议双方确定的业务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甲方确定 为本协议项下业务联系人,电话 传真 邮箱 。
乙方确定 为本协议项下业务联系人,电话 传真
双方更换业务联系人或变更相关信息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
1. 费用标准:
双方确定运费标准按/吨计算。
上述运费为乙方包干运输费用价格(含货物集中到发运港后至乙方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并交至收货人过程的一切费用)。
2.费用结算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费用结算清单交至甲方核对,甲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向乙方以 方式进行结算。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可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此次托运。
3. 对乙方的运输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 提前提出运输计划和要求,明确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收货人、交货期等信息情况。
5.依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按约定标准收取运输费用。
2.按甲方要求组织装运,按时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交予收货人。
3. 未经甲方书面准许不可以将甲方委托的运输事项进行转委托。
4. 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对运输服务中各项工作的检查,接受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对故意隐瞒托运货物的真实信息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货运费用,否则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对货物在发运港集中至运抵目的港并交予收货人过程中发生的货缺、货损、货物丢失和货物污染等情形向甲方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就每项违约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4. 乙方对货物的迟延到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每迟延 向甲方支付 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同时对因货物迟延到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5. 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实际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地震、强台风、战争、动乱、政府行为原因导致货到迟延,乙方可以免责,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收货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及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
第十条 合同效力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效力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
代表人:
海洋运输合同范本 篇3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
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费率________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