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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江、河联运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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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江、河联运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精选3篇)

海、江、河联运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 篇1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协议:

委托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收货人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缺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接收货物 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对货物的要求

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乙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签约地:

甲方:

日期: 年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月 日

海、江、河联运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 篇2

联货票第_________号

集中:_________

交接清单_________号

货物登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

├──────┼──┼────┼──┼─────┼──┴────┴──┤

│第一接转船名││航次││第一换装港││

├──────┼──┼────┼──┼─────┼──────────┤

│第二接转船名││航次││第二换装港││

├─┬────┴┬─┴────┴──┼─┬───┴─┬────────┤

│发│全称││收│全称││

│货├─────┼─────────┤货├─────┼────────┤

│单│地址,电话││单│地址,电话││

│位├─────┼─────────┤位├─────┼────────┤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

│发货符号│货名│件数│包装│体积│发货单位│ 水运部门 │

│││││(长、宽│确定重量│ 确定重量 │

│││││、高│(公斤)│(公斤)│

├────┴───┴───┴───┴────┴──────┴─────┤

││

├───────┬────┬────┬────┬──────┬────┤

│合计││││││

├────┬──┴────┴────┴────┴──┬───┴────┤

│发货单位││发货单位│

│记载事项││(公章)月日│

├────┼────────────────────┼────────┤

│水运部门││承运日期│

│记载事项││(港印)│

└────┴────────────────────┴────────┘

海、江、河联运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 篇3

代运人:

地 址:

客 户:

地 址:

签约日期:

代运人和客户就有关海运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所指,以下文字及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代运人 指北京西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遵守本协议开展货运代理服务.

客户 指 (公司名称) ,与代运人签订合同,接受代运人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指示 指记载客户明确要求的书面陈述,包括托运人书面指示及/或代运人运输单证(包括代运人提单)首页中所阐明的要求.

货主 指根据本协议达成的任何业务中,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或其他设备,但代运人或承运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现时或将来可能对有关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或代运人运输单证(包括代运人提单)页面中所列名的收货人.

货物 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

危险货物 指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确定为危险品的货物,以及那些可能变为有危险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的或有破坏力的货物.

适用范围

2.1 代运人所承接的客户所有业务,均可根据本协议进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当双方代运人签发的表明代运人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只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有与本协议规定冲突的,应以单证的规定为准.

2.2 代运人对自己免费提供的所有意见,资料或服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代运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代运人的权利,均不可视为放弃有关权利,而代运人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有关权利,并不排除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关权利,或行使代运人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本协议中规定的代运人权利,并不排除代运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4 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项或多项协议条款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客户和代运人的合约地位

3.1 客户应当向代运人明确保证:其作为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货主完全接受本协议.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代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代运人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分别行使代运人权利.

3.2 代运人提供的服务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但下列情况除外,代运人为当事人:

(1)代运人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代运人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

(2)在货物运输前,货主书面要求代运人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相关资料(名称,费率等),代运人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

(3)代运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

(4)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定代运人为当事人.

3.3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

(1)代运人按照固定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代运人是代理人或当事人;

(2)代运人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代运人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人或代理人;

(3)如代运人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证明运输合同是由代运人以外的其他人与货主或客户订立的,则代运人为代理人;

(4)代运人提供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其他类似服务时,代运人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

客户义务

4.1 客户保证,对其与代运人签订的协议以及代运人为其签发的各种单证内容,在签定时或接受时已经采取各种充分,有效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有了充分了解.

4.2 客户保证其对代运人的指示是合法的,有效和可行的.

4.3 客户保证其对代运人有关货物的说明是充分,准确的.

4.4 客户保证货物的包装和标识符合运输要求.客户应完成代运人针对货物性质和运输线路的特殊情况而在接受货物时对包装和标识提出的特殊要求.

4.5 除非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客户应当保证交运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中所规定的危险品,也不属于其他可能造成危险的货物.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因上述具有危险性的货物给代运人造成的一切支出,损失,损害(不论其产生方式),罚款,索赔,客户应负赔偿责任.代运人或者其他控制货物的人可以不经通知客户有权认定货物是否为具有危险性的货物,并有权决定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支出由客户承担.

4.6 在代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除非客户退还代运人已签发的全套运输单证及承诺负责赔偿由于要求修改运输合同而给代运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客户不可以要求代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或解除合同.

代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一般性规定

5.1 除非另有相反书面约定,代运人有权就下列事项自己或代表客户签订合同,无须通知客户:

选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方式和路线;

选择货物是否装集装箱,是否装载在甲板上;

进行货物储存,装卸,拆包,转运或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根据客户指示或代运人认为必须作出的其他安排.

5.2 尽管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背离或偏离客户的指示,当代运人认为该种作为或不作为符合客户的利益,代运人有权选择进行,但不因此而给代运人增加额外的责任.代运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或命令,代运人对货物的责任终止于其按照前述指示或命令进行交付或对货物进行其他方式处理之时.

5.3 代运人依客户授权行事.代运人无须将代运人行事的详情通知客户,除非客户有明确书面要求.

5.4 无论何时,如果代运人认为其履行义务受到或可能受到妨碍,风险,迟延或不利等,而且代运人无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则代运人可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履行义务.代运人可以在其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交给客户掌管,至此,代运人对货物的责任终止.客户应当根据要求,支付代运人为货物运输,交付,储存到上述地点的额外支出和相关费用.

5.5 如客户没有在代运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代运人有权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储存起来,全部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至此,代运人对货物的责任终止.

5.6 在下列情况下,代运人有权利(但没有义务)销售或处置全部或部分货物,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1) 代运人单方面认为全部货物无法按照指示交付时,提前21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2) 货物已经腐烂变质,或即将腐烂变质,或已经造成,或将要造成他人或财产损失;

5.7 除非事先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离抵日期,代运人对货物离抵日期不负责任.

(二) 代运人作为代理人时的特殊约定

5.8 当代运人作为代理人时,代运人有权代表客户以客户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客户与第三人.

5.9 除非代运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由于自身疏忽造成客户损失,否则代运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5.10 代运人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仓库保管员,港口装卸代运人,铁路局,卡车代运人等等,除非代运人在选择,指示及监督第三人时未恪尽职守.

(三) 代运人作为当事人时的特殊约定

5.11 代运人在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在签订协议和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运输单证时,应承担当事人责任.在代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代运人责任的判定,应依据"网状责任制"原则,具体适用调整该运输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如果客户接受了代运人以外的其他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并且在合理的时间里没有主张代运人承担当事人责任,则代运人不再承担当事人责任.

5.12 代运人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是其自己作出的一样.

5.13 前款有关代运人作为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并不排除代运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享有免责条款及限制责任条款的权利.

集装箱运输的特殊规定

6.1 如果集装箱不是由代运人装箱或封箱,代运人对于下列箱内货物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 装箱或封箱的方式;

(2) 货物不适合集装箱运输,除非代运人明示要求货物以集装箱运输;

(3) 集装箱不适货或有其他缺陷,除非集装箱是由代运人或代表代运人的人提供的.即使集装箱是由代运人提供的,但客户没有对货物的特殊性予以说明而导致的集装箱不适货,代运人也不承担责任.

6.2 客户应保证代运人不因 6.1情况遭受损失.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6.3 如客户要求代运人提供集装箱,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要求,代运人没有义务提供特殊类型或特殊质量的集装箱.

有关责任保证

7.1 在代运人按照客户指示行事时,如因客户违反义务,或客户提供的资料或其指示不准确,不详尽或模糊不清,或客户与货主的疏忽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构所征收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款,罚款及开支),客户必须保证代运人免受追索并向代运人做出赔偿,直到代运人免受损失.

7.2 代运人向客户发出的任何意见和资料,只对客户负责.如任何其他人依赖此文件而给代运人造成的一切索赔,责任,客户有义务保证代运人免受追索并赔偿因此而给代运人造成的损失.

7.3 客户承诺,根据法律和本协议对代运人适用的任何除外的责任,责任限制等规定,同样适用于代运人的雇员,代理人,分代理人等.

7.4 对于超越本协议规定的代运人所需承担责任的一切索赔,费用,客户应向代运人作出赔偿并使得代运人免受损失.

7.5 针对代运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客户应向代运人作出赔偿以使代运人免受损失,并提供因此索赔代运人所要求的担保.

7.6 在代运人同意接受危险品运输后,代运人单方面认为该危险品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时,或者由于某些法律规定的限制,载运或卸下该货物可能导致其自身或其他财产或他人被扣留时,代运人可以不经通知将货物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一切费用由客户或货主承担,代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7.7 由客户,货主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运输开始前,运输过程中或运输完成后的损失,污染,玷污,延误或滞期,或代运人或他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船舶的损失,客户均应负责赔偿.

费用

8.1 代运人有权选择以价值或重量或体积来计算收费.代运人可应客户的要求提供有关运费计算方法的详细情况.

8.2 客户应按期以现金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代运人及时,足额支付各种代运人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延付.

8.3 当代运人按指示向客户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费用时,如果收取遇到困难,客户应立即无条件支付该笔费用.

8.4 代运人有权对拖欠款项按照每天万分之四收取利息,自应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款项时止.

8.5 代运人报价一经客户接受即生效.如遇外汇,运费,保险等国家政策和市场费率发生重大变化,代运人可与客户协商修改报价或收费.

8.6 客户未付清代运人的费收情况下,代运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对收到的货物和单证行使留置权.如客户在得到货物或单证留置通知28天内仍不付款,或当货物为易腐烂物品时,代运人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付款,代运人有权对货物和单证进行处置,以补偿欠费和处置费用.

代运人免责条款

除非另有规定,代运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1 客户或其代理的行为或疏忽;

9.2 遵循客户的指示;

9.3 货物包装或标识不良;

9.4 客户或其代表对货物所进行的搬运,装卸,积载;

9.5 货物固有的缺陷;

9.6 罢工,动乱,禁运等;

9.7 代运人通过谨慎处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

责任限制

10.1 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由于过失或过错或其他原因,代运人的赔偿责任如下并以较低者为准:

(1)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的价值;或

(2)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sdr)计算(注:sdr之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个sdr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或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

10.2 因货物延迟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本协议无法免责,则赔偿限额为代运人对延迟货物所收取的运费.

10.3 货物价值指货物在代运人开始掌管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如果已付)和运费的总和.赔付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

10.4 代运人接收货物时客户有价值声明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可向代运人索赔更高的赔偿,但应不超过货物声明价值或约定价值.

通知

11.1 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被指定的收货人应于接受货物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运人,并列明此种损失的基本情况,否则此种交付是表明货物在良好状态下运送,表面完好的初步证据.如果损失不明显,也应于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书面通知代运人,如未提交书面通知,此种交付同样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即说明运输货物的完好.

11.2 其他非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索赔应自客户知道或应当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连续14天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客户对权利的放弃.除非客户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出并在阻碍消失后立即提出了索赔.

保险

除非代运人接受了客户的明确指示,代运人不会安排投保.所有经代运人安排的保险,均须受承保的保险代运人或承保人的保险单所载的免责条款和通常的限制.代运人并无任何责任为每项运输安排独立投保.倘若有关承保人基于任何原因对其责任产生争议,则投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追偿,而代运人对此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有关保险单的保费与代运人收取的保费或客户付给代运人的保费并不相同.在代运人同意安排保险的情况下,代运人纯粹以客户代理人身份努力安排有关投保,但代运人并不保证或承诺任何有关保险将被有关保险代运人或承保人接受.

时效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客户已经向代运人按本协议第14条提起诉讼,否则代运人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失之日起9个月,免除所有责任.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以及因代运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意一份,自双方及其代表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协议到期前15天之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结束协议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代运人:

(签章)

客 户:

(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