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纠纷申请书(合集3篇)》
装修工纠纷申请书(精选3篇)
装修工纠纷申请书 篇1
尊敬的X区领导:
本人,男,现年XX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现就读于,儿子,现就读于,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有年逾XX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什么钱,生活拮据,家中无任何积蓄。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属于无房户,在查看XX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此致敬礼!
以上是自愿购买廉租房申请书
装修工纠纷申请书 篇2
申请再审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
被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一、申请事由:
申请人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请求撤销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
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装修工纠纷申请书 篇3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调取武汉市**区*镇路7号*小区19号楼303室的购房合同、房产登记信息、是否有抵押登记等。
拟调查机构:
武汉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区路号
电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__)京01民初号。被告结婚前,曾购买武汉市**区*镇路7号*小区19号楼303室房屋一处。据申请人了解, 系以按揭方式购买,在婚后应有还贷。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分割*个人房屋武汉市**区路一区栋房屋或在此居住,但实际上,被告在婚前就购有自己的房屋,根本不需要居住在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内。为依法查清被告**名下的房屋情况,以及该房在婚后是否有贷款偿还、是否有抵押登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调取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登记信息等材料。如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有对该房的还贷,申请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获得折价补偿。
综上,为查清被告**名下房屋情况及夫妻共同还贷情况,特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或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依法调查。
此致
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持令律师信息
律师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