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科普》
在个人安全和公共福利方面,熟悉法律原则和程序,才能保护并造福广大百姓。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律知识问答科普,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知识问答科普
1、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对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4、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
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7.符合哪些情况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如何处理以及注意事项?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9.具有哪些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答:(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10、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件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11.可否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答: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12、医疗保健机构和其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答: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3、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哪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4、精神药品分为几类?
答:精神药品分为两类。既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15、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可否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答:不可以。
16.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是什么颜色?
答: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 普通处方:白色。
17、处方药量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8、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19、处方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0.什么是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①引起死亡;
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③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必备的50条法律常识
1.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3.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推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
5.青少年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增强法制观念。
6.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法律。
7.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8.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9.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自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11.法律打击各种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12.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巩固,一要靠教育,二要靠法律。
13.违法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发展下去就是犯罪)
14.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母法)
15.刑法的作用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
16.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并要逐步学会依法保护环境。
17.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18.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肯定违法(违反的刑法)
19.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的联系两者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20.犯罪要受到惩罚、刑罚
21.刑法的目的――预防和减少犯罪
22.什么是宪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的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24.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25.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6.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7.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______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8.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9.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30.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有――受教育和劳动。(体现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1.青少年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用法律约束青少年的行为、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协调社会的'青少年的教育保护职责)
32.对青少年的成长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国家的特殊关注。
33.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4.未成年人要认真学法、用法,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5.什么是违法行为――是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违宪行为、刑事、民事、行政违法行为)
36.什么事犯罪――是指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7.我国法律的性质――体现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38.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住宅及通信自由、秘密等受法律保护)
39.公民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受到法律保护,要学会依法维护人身权利。
40.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孝敬父母、依法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及孝悌美德)。
41.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42.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法继承权等)
43.公民应依法自觉纳税。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按章纳税是违法行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45.公民依法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46.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47.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青少年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48.我国法律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组成。(揭发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公民受到非法侵害时要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9.我国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是广泛的、真实的,其原则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0.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相互依存)
④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⑥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基本的法律知识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国家 主 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十五)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