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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辩论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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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辩论(通用3篇)

关于律师辩论 篇1

辩论口才的原则

辩论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个别案件外,都有律师参加诉讼辩论。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又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同,有其特殊性。律师辩论口才除要遵循各种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有:;

第一,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我国党和政府工作的基本思想路线和优良传统之一。实事求是原则也是我国律师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律师的辩论口才应遵守这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律师在辩论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根据,不伪造事实,不夸大事实,也不隐瞒或缩小事实。

第二,依法辩论原则。

依法辩论也是律师辩论口才应遵守的原则。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参加辩论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必须依法行使辩论权。(2)在辩论中律师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义务,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辩论义务,律师也要履行。(3)律师辩论中所作的分析,或者所提出的意见,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第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律师要维护受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来实现的,其中辩论口才是一个主要方面。

第四,辩论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准则。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地位是平等。(2)双方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地位是平等的,辩论的机会也是均等的。(3)双方律师之间的辩论地位也是平等的。

第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律师在涉外辩论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诉讼中,中国律师可以担任外国当事人的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主权利益是一致的。这里所讲的外国当事人权益的合法性包括: (1)必须是受到我国国内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2)必须是受到经我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3)必须是受到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惯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我国律师在进行涉外辩论中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就是维护我国的主权。外国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利益,我国律师不应予以维护。

关于律师辩论 篇2

【话题展示】

科技发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一节课,就让我们围绕这个辩题,展开一场辩论吧!

【小百灵支招】

精心筹划,做好辩论准备。辩论前的准备主要分三个方面:一要对自己所坚持的论点进行反复推敲,保证论点的正确性;二要搜集和掌握相关事例,用来支撑自己的论点;三要反复检验和推敲语言,使表述更清晰,更准确,尽量不让对方“钻空子”。

组织活动,营造辩论氛围。在辩论活动开始前,可以把教室布置成辩论赛场,并根据各自的立场分为两个方阵;同时,要明确基本程序:开篇立论——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在辩论过程中,组内成员要密切配合,抓住机会,防止出现抢话、抬杠、情绪失控等现象。

知己知彼,提高辩论质量。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思考、讨论阶段,要大胆假设对方切入的角度和内容,从而预先找出反驳的理由和语句,以备在辩论时及时给予反驳或必要的补充。

【滔滔口才】

正方:我方辩友一致认为科技发展利大于弊。是科技的发展才推动了人类的进程,是科技的发展才使人类有着这崭新又美好的生活。纵观古今,哪朝哪代不重视科技的发展?看四大发明,独具鳌头;观天文历法,为之惊叹;览赵州拱桥,设计精妙;窥《本草纲目》,东方巨典;瞻圆周率值,七位小数;眺丝绸之路,发展经济;端青花瓷器,扬名海外。科技发展是强国之路,科技发展是中华民族进步的第一动力,没有科学,我们哪来的今天的幸福生活?没有科技,我们哪来的舒适的物质生活与精神享受?没有科技的进步,我们哪能吃到杂交二号?我们哪能穿上全棉衣服?我们哪能住进高楼大厦?

反方:不可否认,现代科技是给我们带了一些舒适与方便,可是,它所带来的好处不足以弥补它所带来的坏处。各种病毒的侵入、汽车身后的尾气、工厂的废气等等无不侵害着我们美丽的家园,为什么我们的家园受到了威胁?为什么树木被大量的砍伐?为什么空气不再新鲜?这一切的一切正是科技惹的祸。试问:没有了美好的环境人类该怎么舒适生存呢?如果人们还不赶快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进行补救的话,人类终将会被科技所毁灭。

正方:在古代,人们迷信鬼神,认为人的一生是天定的,生老病死是天来掌控的;在现代,人们通过科技的发展,证明了迷信思想是不可取的,要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自己的生活。在古代,许多人得了重病,大夫也无能为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人痛苦地死去;可现在,通过科技的发展,大部分疑难杂症已能成功治愈,人们不用为生病而烦恼……以上所举的例子,只是科技发展为人类造福事例的冰山一角。科技发展得如此迅速是古代人想都不敢想的。千年的飞天梦是怎样圆的?是科技的发达!通迅的便捷是什么造成的?是科技的发达!身患重病的人为什么能重获新生?是科技的发达!如果说科技的发展是错误的,那么,伽利略、牛顿、爱迪生、居里夫人、爱因斯坦等发明家、科学家,为什么要将自己宝贵的一生献给科学?为什么要将那么多宝贵的时间用在“错误”的事业身上?难道他们是没有判断能力吗?有谁认为他们的付出毫无价值,又有谁认为他们为科学献身,根本没有意义?

反方:科技发展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好处,这点我们并没有否认,但是我方认为科技带来的弊处大于益处的。首先,汽车虽方便了我们的出行,但排放的尾气造成环境的污染,影响人类健康。其次,电视等娱乐设施的出现,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但是却无形的阻隔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使得人情淡薄。还有,网络的出现,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扰乱人们的生活……对于高科技所带来的一系列副作用,我们怎么能坐视不理呢?

关于律师辩论 篇3

律师辩论中的情感自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克服职业变态

所谓职业变态,是指在职业活动的一些特点的影响下,在个性里出现的对完成活动与个性本身的心理结构有消极影响的心理变化。当活动同不断出现的消极地影响人心理的种种事实联系时,便产生职业上的变态。

律师辩论中的职业变态,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过于自信、简单、粗暴、易怒,不尊重法律和事实,不尊重他人。

职业变态会导致情感的失调和失控,是开展法庭辩论的障碍。因此,克服职业变态是律师辩论中情感自控的重要方面。

如何克服职业变态?主要的方法是:加强思想教育;讲究职业道德;训练和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如谦虚、谨慎、忠诚、正直、无私等)。

二是用理智控制情感

在律师辩论中,任何不理智的言行都是感情失控的具体表面。用理智控制感情是律师情感自控的主要方法。

所谓理智是指与满足求知欲、追求真理的思维活动及其内容相联系的一种情感。它对合乎原则性、逻辑性的思维活动及其所导致的正确思想,产生肯定的情感;反之,则产生否定的情感。理智是在实践中随着思维活动的进行而发生、发展的,它对创造性的思维和实践活动具有促进作用。

理智还是一种正确的思维与智慧相结合的心理品质。理智可以克服偏见,避免个人意气用事;可以拓展思维,深化思维,消除因主观、片面、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差错;可以帮助律师对案件进行冷静、客观分析,使律师在辩论中作出正确的决策;可以适当调动律师的感情,激励律师的良知、道义、职责,坚定律师的自信心。

三是适度地调动情感

律师辩论中的情感自控,除了思想品质、个性修养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方法。例如:

怎样决定辩论感情基础,如何正确地选用传递情感的语言表达方式等。

不带感情色彩的法庭辩论,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带何种感情,带多带少,如何表达。善于情感自控的律师,往往能够根据辩论内容的需要,以及辩论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和诸多心理因素,正确决定辩论过程中的情感基调,把握情感表达的时机与方式。一般地说,律师辩论的感情基调,应该以说服为主,语气要庄重干和,用语要准确得当,情感不宜过分外露,不要刺激对方,有意造成情感上的对立。那种“攻其一点、不计其余”的辩论态度和方法是不足取的,实际上是情感失控的反映。

事实证明,诚恳、冷静、沉着、稳健的情绪是律师辩论必需的。律师驾驭好自己的辩论情绪,对于提高辩论质量有很大帮助。

综上所述,律师辩论是一种技巧性很强的语言表达活动,作为表达形式与方法的口才,客观地存在于律师辩论之中。任何忽视和轻视口才的思想与作法,都不利于律师辩论的充分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