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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公开信【实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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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公开信(精选5篇)

计划生育公开信 篇1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阅读我们的来信!

根据胶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20xx年6月20日胶州市卫生局、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正式合并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我局以不断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机构整合为契机,在机构设置上做减法,在为居民服务上做加法,开创了“1+1>2”的工作新局面。

机构整合贴民需。卫生计生局积极推动公共卫生、优生优育、预防接种、计生奖励、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等服务项目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通过整合卫生计生资源搭建起人口素质提升、优生优育、疾病预防控制一体化工作平台,保证了医疗卫生服务和计生服务两项核心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单独二孩审批、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等惠民政策的有效实施,全年发放计生优抚资金5400多万元。

医改工作让民利。20xx年以来,我市医疗卫生改革全面推进。至20xx年,市人民医院、心理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民医院、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部完成医改,上述医院药品全部零利润销售,每年可为市民节省医药费3000多万元。此外,为改善居民“看病就医”条件,我市的疾控体系建设、120调度指挥系统、医疗联合体、国医馆建设等已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环境也焕然一新,仪器设备已处于全省领先水平,81个村的中心卫生室已配备“全科医生诊断仪”,城区医院改造正在进行中。

公共卫生惠民生。至20xx年,凡我市常住居民每年均可免费享受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12种疫苗接种、0-6岁儿童生长发育查体、65岁以上老年人全身查体、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用药指导及每年4次常规查体等12类4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住院分娩补助500元/人,孕产妇“三筛”补助384元/人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优化服务赢民赞。我市“看病就医”连续两年获青岛市卫生计生系统群众满意度第一名。今年,我们再接再厉,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大力开展“创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机构”、“万人电话满意度回访”、 拒收红包、便民服务十举措、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改善服务活动,印发《开展服务礼仪规范培训提升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全市医护人员服务礼仪进行统一培训;出台《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实施方案》,计划利用3年的时间彻底改善服务面貌;出台《服务效能督查实施意见》,明察暗访就医感受,严管重罚违规行为,努力做到让居民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满意就医!

卫生计生情系千家万户,您的肯定是我们最大的荣誉,您的意见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评价!

xx年x月x日

计划生育公开信 篇2

流动人口朋友们:

您们好!

值此新春佳节之际,**街道全体职工向您和您的家人拜年了!真诚的祝愿您们新春快乐、阖家幸福、财源滚滚、万事如意!同时,感谢您们多年来对我街道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的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并请您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

流动人口的六项权利:一是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是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是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四是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和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五是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都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六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对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流动人口的六项义务:一是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二是办理婚育证明时,有义务出示结婚证和提供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及生育节育情况;三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明》,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四是到现居住地时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检验婚育证明和如实反映计生信息;五是在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都有就地就近落实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义务;六是流动人口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亲爱的朋友们,如果您在生活、工作中有什么需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服务。如果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随时跟我们联系、反映(联系电话:),我们都会认真收集和听取,积极研究改进我们的工作和服务。

xx年x月x日

计划生育公开信 篇3

广大育龄群众朋友们:

你们好!值此新春之际,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邵阳县市计划生育协会谨向你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和新年的祝愿!向所有为人口计生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为了进一步改善人口环境,进一步维护好广大育龄妇女依法生育的权利,着力营造更加和谐的计划生育氛围,我们特此致信广大育龄群众并提出以下四点希望:

一是要知晓政策法规,做懂法守法公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党的十八明确指出:当前生育政策没有改变,也没有放松,希望广大育龄群众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支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是要依法生育,实现优生优育。优生优育检测是提高人口素质和增加育龄群众家庭幸福指数的重要保证。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要主动地到计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孕妇女及时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免费孕检和随访服务。

三是要更新婚育观念,知情选择自觉,确保妇幼健康。育龄群众应自觉及时地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依时参加查环查孕,最大限度地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外出务工的,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到达新居住地后的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向新居住地计生部门交验该证明。如果您不小心计划外怀孕了,请您尽快落实好流引产手术;如果您已生育小孩还没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请您尽快到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上环、女扎等避孕节育措施。(其中到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实施上环、女扎手术的均可免手术费)。如果您身在外地,请您务必及时将妇检证明或手术证明寄回到户籍地计生办。

四是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促进家庭幸福。当前计生工作的转型不是政府计生政策的放松,而是以法律的手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和规范计生工作,希望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做到依法婚育、科学生育、愉快生育和优生优育。20xx年,违法多生育一个小孩,全县将按照夫妻双方年收入的息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标准不低于对于不主动缴纳的,将按照夫妻双方年收入的收。依法生育的农村独女户和两女户,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通过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的可以享有一次性的建房补贴。对计划生育家庭户,县、乡镇两级给予解决的“安康”保险。

广大育龄群众朋友们,邵阳的发展已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富裕、安康、文明、和谐的新邵阳需要大家共同打造,计划生育是我县科学发展和建设幸福邵阳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我们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而共同努力。 最后,祝你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xx年x月x日

计划生育公开信 篇4

亲爱的各位育龄群众: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现计划生育是每个育龄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为了你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有关政策告知你们,希望你们模范执行。

一、奖励优惠政策

1、政府从20xx年就开始陆续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现也纳入省民生工程之一。就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在年满60周岁后(特扶为女方满49周岁),政府按相应标准每年给予960元至1740元不等数额的奖励扶助金。

2、从20xx年1月起,全县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发放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时止。

3、为了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更多优惠,县人口计生委通过人口基金项目对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进行困难救助、子女上大学助学、购买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等,帮助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摆脱困境,进一步健全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

4、实施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①对农村地区依法生育的育龄夫妻能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不包括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每例给予一次性600元的一次性长效节育奖励金。②对农村地区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500元的一次性长效节育奖励金。

5、在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对农村独生子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在享受省、县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另加缴费补贴30元。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及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龄49周岁及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及以上)等缴费困难的特殊群体,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县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

二、生育政策

1、再婚夫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复婚夫妻;②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第一孩为男孩的夫妇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再生育:

①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②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③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④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经医学鉴定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⑤南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⑥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免费服务政策

上取环、结扎、人流、引产、孕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检查、随访孕前有声检查等都是免费项目。

为了你们便于监督政策执行,我们设立了举报电话:镇计生办:87412489

xx年x月x日

计划生育公开信 篇5

全县广大育龄群众: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全国共少出生4亿多人口,我县也少生了20多万人,广大群众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县人口计生工作已步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正在成为新的时尚。全县已有15000多个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领取了保健费,共有1200多个家庭主动放弃再生育指标,已有1679人享受计生奖扶政策奖励,已有147人享受计生特扶政策奖励。

为了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转变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县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决定自20xx年起,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如下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政策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县财政拨款各镇计生办发放。

(二)独生子女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退休金发放标准提高5%;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放弃再生育指标一次性奖励政策: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主动放弃再生育指标,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四)独生子女其它奖励政策:1、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在调整承包土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分配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的份额。2、在落实分配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补贴政策:全县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参加新农保,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分为四个档次:1、缴费100-300元,每人每年补贴15元;2、缴费400-7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 元;3、缴费800-10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4、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按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六)孕期奖励优惠政策:对二孩政策内怀孕在3个月内主动上报孕情的夫妇,并在本县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女婴的,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正常分娩的每例增补200元,剖宫产的每例增补400元。县人口计生委为政策内待孕已婚育妇免费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七)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政策:对施行了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四项”手术的对象,由各镇政府付款按每人10元给予办理手术安康保险。

(八)农村两女户绝育奖励政策:对依法生育的农村两女户,在20xx年1月1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发给绝育奖励3000元。

(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奖励扶助政策:①对符合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经确认的对象,按每人每年720元-144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②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960元-132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

(十)对双农独女户家庭女孩,在录取县内高中时由县教育局给予加10分奖励。

二、扶助政策:县设立人口基金项目,重点开展以下五项救助扶持工作。

1、节日慰问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5·29会员活动日”等重要纪念日,组织集中慰问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活动,原则上每户发放救助金500元。

2、独、双女户女孩成才助学行动。为农村独(双)女户贫困家庭、考取大中专学校的女孩提供学费资助,原则上每人1000至3000元。

3、二女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落实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二女户贫困家庭,办理一份连续2年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每户60元保费,每年2.6万元意外保障。

4、扶持计划生育户发家致富。扶持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资助生活相对困难、有致富愿望、有致富能力、有致富项目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现创业,每户不超过5000元。

5、特别救助。对遇到意外情况或难以克服困难(包括意外死亡、伤残或大病、大灾等情况)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家庭,进行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紧急救助。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