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通用5篇》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篇1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有关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
(四)在涉外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还需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查询有关资料,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会计研究成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制订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主持制订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明显。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工作中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使本企业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增加。
(五)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独立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其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一寸)。
2.“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4.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主要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2、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3.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4.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5.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1.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2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具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2003年4月15日
说明:此文为(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文件中有关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部分。本文由 http:/// 资料共享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篇2
2012年湖北高级会计师报名时间:6月19日-6月28日 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高级会计师考试交流群217625901)
考务日程安排和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会考办[201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 [2012]15号),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将于2012年10月27、28日举行,为确保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考务日程安排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高级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10月27日(星期六)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
14:00-16:30初级会计实务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
10月28(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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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经济法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二、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考务日程安排
(一)2012年8月10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完成本地区的考场编排工作。省会计考办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重新报送《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考卷预订表》。
(二)考试前10日,考生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须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相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应清晰无误。
按照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要求,我省将安排省直考区部分考生参加2012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无纸化试点。请省直考区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于9月1日后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http:///)。
我省2012年度考试实行网上评卷,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务必于考试成绩公布后10天内向省会计考办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省会计考办统一核实后为考生提供相关科目试题的具体分值。
三、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特殊事项处理及时间要求
对于因考试时间推迟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2013年参加考试时,免收其2012年已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巳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予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原报名网站,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7日,考生须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廷考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确认,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7月29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网上确认及相关数据汇总等并报省会计考办。届时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将在网上增加软件系统功能。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
四、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
(一)报考条件
1、凡符合《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54号)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3、中级职称为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财税专业)等相近专业的,符合申报高级会计师基本条件,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考试合格者经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可申报转评晋升高级会计师。其他专业的中级、高级职称,原则上不能转评晋升高级会计师,确因工作需要转评晋升高级会计师的,须先考试取得会计中级职称,并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
(二)报名程序、报名时间及考试地点
1、我省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站: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报名资格审查实行考前承诺、考后资格审查的方式,请严格按照报名条件,诚信报考。
2、报名时间:2012年6月19日—6月28日(双休日照常报名)。
3、考试地点:设在武汉市区。具体考试地址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三)考试科目及成绩效用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试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复杂财务会计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合格证,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参加评审有效。成绩查询网址: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3、2009年、2010年、2011年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人员,申报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成绩有效。
(四)考试费用
按照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的规定,《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考务费为每人100元。
(五)相关事项
1、根据考培分离的原则,考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到湖北省会计学会征订《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用书》。
2、有关申报高级会计师的材料报送及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是国家为促进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高级会计人才综合素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广泛宣传,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严谨求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我省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圆满完成。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高级会计师评审 篇3
高级会计师评审:如何撰写、发表论文大部分学员通过听课程与老师的指导,都顺利通过了杂志社的审核,并成功发表论文。但是还有部分学员因为一些原因,文章没被审核通过。将我自己在这个过程中的几点感受写出来供大家参考吧。
写文章主要分为前期准备、调研、选题、组织结构、填充内容这样几个环节,下面我简单说一下这几个环节的注意事项:
1、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其实是你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总结工作中的一些经验。需要注意的是,经验最好不要是特别泛泛而谈的经验,而最好能够结合一定的案例进行说明。
2、调研
调研主要是进行文献调研。可以阅读一些较好的杂志,尤其你希望发表文章的杂志。目的有三:
(1)看看你的经验是不是已经落伍了,是不是人家早已经总结出来并已经发表了;
(2)看你希望发表的杂志的选题风格、行文风格,这将对你后续的选题与写作很有帮助;
(3)建立相应的理论基础,一般在论文前面需要写一些理论基础或者存在的问题,这需要通过文献调研来完成。
3、选题
这是很关键的一步。选题要考虑如下几点:
(1)题目要与你的单位、级别相符合,很忌讳那种一般工写国家领导人才能写的题目,例如什么“论我国经济发展趋势”;
(2)你的题目与你将来要用的目的是否相符合,例如你要评审的是高级会计师,那自然要写与会计财务方面的文章较好,而如果要评审的是高级审计师,则写审计相关的文章较好;
(3)题目与你拟发表的杂志的相符合性,一般财务类杂志,例如《财务与会计》、《财会通讯》等,不太容易接收管理类的文章。有些文章写得很好,但是因为主题与杂志定位不符,而没能录用。一般杂志社在网站上会列出他们想要的主题,可以去查看参考下。与杂志社喜欢的主题相符合,有助于您的文章被录用。
(4)题目是否已经是老生常谈,例如现在再写什么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就有点过时了。
4、组织结构
一般分为标题、单位、、通讯方式*、引言*、正文、参考文献等部分(标*的为可选)。附件中上传了一个标准的论文模板,供大家参考吧。
5、填充内容
要注意几点:
(1)切忌直接引用他人原文,如果引用,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标注好。此外一般现在的杂志都规定引用他人的文章内容不能超过10%,如果超过10%,则有可能被直接判定为抄袭,不仅不能发表,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一定时间内同一的所有文章都将不被录用。
(2)注意有血有肉,也就是不要空洞的只是理论,要有理论与案例。
(3)一定要有解决方法。如果您的文章中提出了一个问题,并且论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与急迫性,那么写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将是您文章的亮点。
6、其它
在写好论文之外,大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些省份有评审的答辩,在答辩过程中,论文往往是必问的内容之一。因此,大家需要针对论文进行详尽准备。并且要注意论文一定要自己写,要不到时候一问里面的相关内容,都不知道,那就露馅啦O(∩_∩)O
(2)往往提交论文时,会有主送论文和报送论文。报送论文是您参加评审时提交的所有论文,而主送论文指的是您从提交的所有论文中,选出一定篇数(一般是1篇),作为评委会主审的论文,答辩时往往也是针对主送论文进行。因此,主送论文的质量一定要高,并且自己对主送论文相关的领域和知识一定要很熟。
(3)一般提交评审资料都有时间限制,而论文的发表,从提交论文到审核通过到最后发表,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一般较好的杂志审核与发表的周期都会比较长。像《财务与会计》、《财会通讯》、《财会月刊》等杂志,一些比较热的版面,在审核通过后过个十个月再发表是很正常的事。而审核方面,许多杂志社的审核都需要有几个月的周期。即使像《财会通讯》这样有着持久的合作关系的,审核也要3周左右,再加上发表等候的周期,建议大家至少提前一年开始准备论文。
(4)如果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经验丰富的老师进行指导,将帮助您在论文的写作技巧上、选题上、大纲的准备上、内容的把握上少走弯路,最终顺利发表论文。
7、附带加几个对大家可能有用的资料:
(1)如何区分省级杂志和国家级杂志
两者的区分主要是根据其主办单位。一般说来,“国家级”期刊,是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省级”期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与本科院校学报。
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标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通常将某刊物说成是国家级的、省级的或市级的。
(2)关于增刊与正刊的区分
报刊逢纪念日或有某种需要时增加的篇幅或另出的册子。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每本合法期刊,一年可以出两期增刊,增刊同样有ISSN号与号,因此为合法刊物。但由于增刊在对文章的质量要求上比正刊低,因此增刊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学校,事业单位等评定职称时不被认可。
(3)北大核心期刊目录2008版北大核心期刊目录2008版
高级会计师评审 篇4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9-01 10:35:55 查看次数:1856 次
以下为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将于2012年开始实施。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业务考试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要求。
(四)近五年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第七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9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破格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较同等学历正常申报人员增加2年,本科学历以下破格申报人员须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第九条 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省或省辖市(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四)主持、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
第十条 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下同)。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并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国家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通过课题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写(制订)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或所主持制订的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成绩突出。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采纳,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认可。
(五)主持或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六)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中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企业成功上市。
(七)承担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八)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九)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专业要求,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省职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除专业理论水平、论文论著符合要求外,须具备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三条。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十七条 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是指具有刊号的会计或经济管理相关专业学术刊物(含学报),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结项证书及相关批文。宣读论文须提供宣读证书及论文汇编。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等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审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的经济师。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学历前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5〕5号)同时废止。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称 评审条件 高级会计师 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8月16日印发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职[2005]5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我们对《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三、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第二章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第三章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
4、在省以上内部刊物和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4篇以上。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省或省辖市(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四)主持、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
三、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一)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会计管理实现信息化,被县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
(二)在参加编写(制订)省辖市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或省辖市主管部门认定,成绩突出。
(四)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经本单位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五)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六)主持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七)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财会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四、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在会计或相关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三)公开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限前三名);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3万字)。
(四)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000字、独立完成的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五)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辖市级政府表彰二次以上者。第四章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二、正常申报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师资格和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三、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四、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是指具有刊号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
五、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审计师。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七、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底。
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职[2003]25号)同时废止。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篇5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0〕94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全面提升高级会计人才素质,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评审时,还须参加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三条 通过考试与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会计改革和管理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掌握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最新趋势,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或咨询。
(二)业绩条件
至少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组织或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2、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3、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参加设区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5、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受到设区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
(三)论文著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
2、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4、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2、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有应用价值的文章;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3、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4、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其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或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5、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解决本单位重大疑难财务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本单位带来经济效益,或对本单位有重大贡献。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获得一等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标准条件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应年限。第十六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财经类专业学历,非财经类专业申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财经类专业学习经历。
(二)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财会〔2005〕8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