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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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简析 篇1
[提要] 本文介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一点思考。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风险控制;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8日
前言
“小额信贷”,是指对城乡低收入者提供一种小规模的可持续的存贷金融服务。主要是针对低收入农民、各种微型的非农经济体以及小商贩等发放短期无担保的小额贷款。虽然小额信贷发展的初期是作为一种金融模式的扩展,但其目的则是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业提供自我发展和实现的机会,使其摆脱贫困的状态。因此,小额信贷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手段。小额信贷避免了过去扶贫机制中靠吃政府救济金度日的僵硬模式,充分发挥了农民和微型企业寻求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也使这些贫困人员的资金需求得到了满足。对中国这个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国家而言,如何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可以完善金融市场也可以提高当前农村的经济,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
1、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根本问题是资金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农户的资金需求问题。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始终存在着供求失衡的困境,尤其是近年来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越发的旺盛。小额信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资金需求,但是相对于当前农村市场庞大的资金需求总量而言仍显不足。非正规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缺乏一定的融资渠道。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大多数流向了城市,提供给农村市场的资金只是一小部分。这也是由于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是以扶贫为目的,而农业贷款的风险较大,因而无法在收益上提高金融机构投资的积极性。
2、目标人群定位的偏离。国际上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主要是面向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是所有农户而不仅仅是其中的贫困农民,这其中就会导致贫困农民仍旧会难以得到资金。资金往往会流入那些比较富裕或者拥有社会资本的农民手中,这些农民拥有良好的还贷能力和社会信用,更容易受到小额信贷机构的青睐。这样导致了一些小额信贷机构更多地向农村中的中上层农户提供资金,使得扶贫目标无法实现。
3、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我国小额信贷的发放条件主要是以信用评级为标准来确定的,风险控制更多的集中在贷款发放前,而对于贷款发放之后,如何帮助农民完成投资,实现收益,降低贷款损失的风险则没有一套健全的机制。在没有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就会造成放款机构的损失,导致这些小额贷款机构的放款能力和积极性下降。贷款中后期的风险控制在农村小额信贷当中还不成熟。一些贷款机构、尤其是农信社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更使得风险控制成为空谈。风险控制的缺失是小额贷款机构生存的巨大隐患,可能会导致贷款机构经营能力的下降。
4、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不足。虽然专业化的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弥补我国小额信贷市场的空缺,但是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生存能力值得怀疑。在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受到管制的前提下,不管是贷款利率还是融资渠道都受到了严格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水平相对正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提高,这虽然提高了公司的盈利水平,但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与正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高了农民归还贷款的风险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状况减少了公司的资金来源,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问题成因
1、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多重要求。小额信贷在我国发展之初,政府就是希望借此发展扶贫事业,同时开发农村金融市场,活跃农村经济。正因为政府从社会经济等多种角度出发推广小额信贷,才使得我国的小额信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同于他国之处。要实现扶贫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要求降低贷款利率扩大贷款对象,要实现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就要提高利率扩大融资渠道。政府要求的自相矛盾也使得小额信贷在发展中受到诸多限制,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政府的政策往往也会因此出现一些偏向,时而偏向扶贫,时而又转向可持续发展。
2、农民完成贷款活动的能力不足。农民在申请贷款到归还贷款这一过程中,都面临着诸多风险。农民受自身知识文化水平的限制,在利用贷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出现的各种风险。这使得小额信贷的风险水平远远高于普通的贷款,再加上农民自身的财富有限,使得贷款机构无法在贷款损失之后从农户手中获得补偿。这无形中加剧了小额信贷机构在运作中所承受的风险和损失,农民贷款的高违约率制约着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农民自身能力的不足不仅制约着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更限制了农村社会经济的提高。
3、小额信贷结构自身经营能力不足。当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不管是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还是小额贷款公司都是处于发展尚不健全的阶段。农信社仍在进行改革试点,各地的农信社发展各不相同。农信社自身面临着不良贷款率偏高、产权制度不明晰、“内部人控制”情况严重等风险。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刚刚改组成立,其业务运作尚不成熟,在此之前其更多的只是吸收农村的资金并将所得的资金上交,而不是投入农村市场,这也造成了农村资金的流失。其贷款业务还处于初始阶段,贷款制度还不完善。而小额贷款公司最近几年才进行全国试点,虽然在一些地区取得了成功,但是其中存在的资金融通、贷款利率等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三、解决农村小额信贷问题的思考
1、找准政策定位,完善法律体系。小额信贷最初是作为一种扶贫手段推出的,政府在推行之初主要考虑的是政策目标而不是盈利目标。目前,我国小额贷款主要是由农信社承担着主要部分,执行较低的贷款利率,承担经济损失。从国际上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来看,盈利性是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适当放宽对农村小额信贷利率的限制或者加大对小额贷款机构的政策补贴,保证各小额信贷机构的正常,运营减少其贷款风险,让小额贷款机构有利可图才能实现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经营和扩大发展。配套完善关于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信贷给予足够的法律保护和引导。目前,我国尚无完善的小额信贷法律体系,小额信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法律界定不明晰的地方,往往会造成现实当中的各种法律纠纷不断。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正确的法律框架之下运行。
2、强化风险控制,完善社会保障。农村小额信贷扶持的是农业,而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极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也很大,一旦农业生产受灾,就会直接影响农民的还贷能力,产生违约风险。因此,要强化风险控制体系,不仅是贷款前的风险控制,还包括贷款中和贷款后的风险控制。贷前要加强对贷款农户信用评级和经济状况的审查,对其投资项目给予客观评价。贷中要强化对贷款农户的投资项目的跟踪调查,对农户投资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提高贷款项目的成功率。贷后要对那些违约贷款查明原因,确实无力还款的要做好不良贷款的处理工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保证农民在投资失败之后正常的生产生活能够得以维持,从而提高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3、提高经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业务监管、财务管理、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要形成严格的业务流程,岗位之间必须相互制约,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避免操作风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日常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客户关系的管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时跟踪采集信息,改善服务质量,以提高客户保留率,并不断开拓新的客户资源。探索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要将创新放在首位,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服务,只有创新才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经营管理上的突破。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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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家庆。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9.12.
[5]乐云。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研究[J].大众商务,2009.8.
农村小额信贷 篇2
关键词:小额信贷;风险转移机制;内控体系;信用评级体系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本文就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现实困境进行了梳理,并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概况
(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定义。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以农户自然人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是农信社信贷的一种创新产品,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法,加上客户一证通、信用一证通等服务手段的创新,简化了农户的贷款手续,有利于拓展农村信贷市场,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是针对农户放款且额度较小,本身具有分散风险的特点。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试点的初期阶段(1994年初至1996年10月),这一阶段的小额信贷实验项目主要以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为模版,探索通过小额信贷途径解决信贷扶贫资金脱离贫困户的问题。二是试点的扩展阶段(1996年10月至2000年初),1998年中国共产党第15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肯定小额信贷是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1999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大会再次强调小额信贷的扶贫作用;1999年7月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小额信贷开始推广到广大农村信用社。三是全面试行并推广阶段(2000年至今),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文以指导和规范农户小额信贷,其中2001年12月印发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信用社“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等;2002年4月,人民银行再次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这次文件的颁布,不仅从法律上正式承认了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的合法性,而且表明了小额信贷今后发展的重心在农村信用社。
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小额贷款业务认识不足。一方面,由于对小额信贷的思想认识不够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少农村信用社热衷于发放大额贷款,以从中得到实惠,而发放小额信贷牵涉到千家万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获利较少,因此,对其表现冷淡;另一方面,部分信用社工作简单化,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使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以持久。
(二)客户风险较大。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在农业地区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目前,农业存在靠天吃饭的状况,农民是典型的弱势群体,极易遭受且无法抵御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突然打击,一旦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他们往往束手无策,继而形成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将不可避免地转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
(三)贷款农户信用状况评估不实,存在违规放贷现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资信等级评定为依据的。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千家万户,而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少,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过程中,不是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再者,由于有的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专业水准偏低,评估工作中“人情”的成分较大,加之缺乏相应的监督制度,使得一些信誉不好的农户加入到信用户的行列,使信用贷款的信用基础“先天不良”。
(四)部分小额信贷违规使用。由于当前县域扶农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些中小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为了获得资金千方百计打小额贷款的主意。小额农贷程序简单,手续便利,设防较差,部分人员把小额农贷当成融资渠道,发动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到信用社办理小额农贷,然后再向农户支付利差,把“小额农贷”变成“高利贷”。
(五)贷后管理风险较大。小额农贷主要以农户为主,农民主要以传统耕种为主,贷款需求本身甚少,但有些人把小额农贷当成政府救济,不管自身是否实际需要,看别人借自己也借,别人不还自己也不还。当前,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迁徙频繁,有些农户把信用社资金当赌注,胜则荣,败则躲,有的举家外出,常年不回,使有些小额农贷诉讼时效难保。起诉又要讲求诉讼成本,许多起诉仅是为保时效,根本无财产可执行,有财产也难以结案。
(六)小额信贷展期比重过大。一是期限制定不合理。部分农业项目所需贷款的周期长,如林果、养殖、加工业生产周期长达3—5年,而信用社一般将贷款期限定为一年或更短,这种情况使农户确实没有能力及时还清贷款,不得已而倒约换据。二是信用社催收力度不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少,对贷款的清收不及时,常常予以展期。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金融资源稀少是小额贷款违规使用的内在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了集约化经营,其分支机构从县域内乡镇相继撤出。农村信用社因自身实力限制,在筹措资金方面明显劣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市场占有份额不断下降,资金严重短缺,政府的农业产业化贷款、民营企业贷款、稳定贷款等等都向信用社伸手,形成一农难支三农的严峻局面。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不严导致贷前评估不实和贷后管理不严。农村信用社虽然建立了相关的贷款管理方面的制度,但部分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如农信社主任担任贷款审查小组组长,形成了主任一人说了算的局面。部分联社每年组织的信贷大检查不到位,只注重对贷款手续的审查,而不注重到农户进行逐一核对,使违规问题长期隐藏。
(三)农村农业风险转移机制不健全导致信用社主观动力不足。作为农业大国,中国每年约有1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但灾害损失目前仍然主要依靠两种方式进行灾害救助,即由民政部门实施的政府农业灾害救济以及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也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缺乏相应政府补贴等政策支持,加之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2002年,中国农业保险收入仅占农业增加值比重的0.043%,这些因素导致农村小额信贷风险较大,导致农村信用社主观上发放小额贷款的动力不足。
四、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建议。
(一)增强农户信用评级科学性和透明度。成立由政府部门、乡村干部、农村信用社等多方参与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制定可行的实施程序、评定标准。按农户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家庭状况等评定多个农户信用等级标准。在资信等级评定过程中,杜绝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行为的发生。针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限额和优惠政策,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要扶持和推动信用农户、信用企业健康成长,使他们认识到诚信是无形资产,效益靠信誉实现,要像经营其他资产一样致力于培植自己的信用,并使其保值增值。同时,要依法严惩失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内控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农村信用社要落实信贷人员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的责任目标,确保农户小额信贷既要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授盖面,又要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要建立完善的贷后监督机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对贷款资金的投向、效果及时记录。对出借、转让信用证的贷款户要立即收回信用证,对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要取消贷款资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稽核部门的作用,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和经济处罚制度。
(三)推行客户经理考核制,控制贷后风险。一是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奖惩挂钩。客户经理应负责对正常贷款的管理和新贷款的营销,具体做到按月或按季收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换据比例不得超过50%等指标加以控制,以此督促到期贷款的偿还。建立信用社贷款管理机制要对贷款损失率、贷款到期收回率、收息率进行考核,个人报酬与其挂钩,如造成资金损失,没收其风险金。二是严把信贷投放关和道德风险关。要在投放初期就严格贷款程序,为使到期贷款按时偿还,不被长期占用,要大力推行抵押、质押贷款,尽可能减少担保和信用放款。
(四)完善风险转移机制,提高信用社放贷的主观能动性。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范围广,造成损失大。同时,农业经营是在广阔的地域上进行,农业(特别是农作物)保险的费用大,损失率高,费率也高,而农业保险的消费者又是低收入,保险意识淡薄,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农民。因此,农业保险的商业化难度大,必须依靠政府介入,可以考虑筹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将商业性保险机构同政策性保险业务分开,这样虽然有利于提高政策性保险业务的针对性和广泛性,有利于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但业务的单一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可选择通过给予税收优惠和利用保险市场准入资源,鼓励现有多种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并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直接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走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路子。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尽快地推进一系列的改革不仅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对提振农村市场扩大内需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云。怎样防范小额农贷的潜在风险[j].银行家,2005,(3):68
[2]熊学萍。我国农村小额信资的实线与相买问题探讨[j].湖北社会科学,2005,(3):77.
农村小额信贷 篇3
1.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1)担保、保险机构产品业务比较局限。
建设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离不开农村信贷担保、农业保险及再保险机构。我国现行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或担保,也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或担保形式,但是因为贷款对象都是最贫困的农民,他们提供的担保的作用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担保相比很难等同,因此在农村小额信贷中引进商业担保和保险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2)缺乏专门的农村小额信贷资金批发机构。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规模的专门向小额信贷(零售)机构提供批发资金的信贷批发机构,很多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不足且缺乏合法的融资渠道,必然会严重制约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壮大,导致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对较弱。
(3)咨询、技术服务机构缺位。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专门的小额信贷咨询及技术服务类机构基本上还是空白,这样的任务往往由政府通过组织“科技下乡”等活动提供有限的服务。其深度、广度、服务能力和持续性均值得怀疑,在政府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同时,也不利于在农村形成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力量。
1.2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运作管理不理想
(1)贷款管理模式缺少灵活性。
我国开展较多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小组贷款模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人贷款模式)在实践中,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不足。另外,由于信用机制缺乏人性化的弹性管理制度,容易导致群众对这类小额信贷失去信心。比如有些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短期内无力还款的农户会被简单地降低信用等级甚至被取消授信资格,不能获得持续的资金支持,影响项目后续工作的开展,不但加大农户的还款难度,还会增加农户主观违约的可能性。
(2)大多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对目标客户的选择过于严格。
我国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小额信贷从创始之初就带有很强的扶贫互质,主要以中低收入者尤其是贫困人口作为贷款对象,涉及面广、量大、单笔贷款额度小。但是。即便是带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也是要求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这是小额信贷与财政救济本质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小额信贷和由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信贷并无二致,换句话说,这两类机构都不会向没有偿还能力的人群放贷。目前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特别是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对于目标客户的选择都比较严格,除了一些包含政策性任务的小额信贷项目外,贷款受益人群往往难以到达一些赤贫人口。
(3)贷款用途大多比较局限。
目前由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及新三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商业性农村小额信贷,由于其放贷条件相对严格,其贷款用途规定相对比较宽松,这类贷款除了可以用于种养,经营等生产性用途,还可以被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子女教育、技术培训、婚嫁丧葬、医疗、建房、购买房产等固定资产等消费领域,甚至还可以用于农副产品深加工、运输、贩运等有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的产业或领域。然而,由于农村社会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影响,消费类信贷在农村的蓬勃发展还需时日。同时由于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商业银行或小额信贷机构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对贷款条件的审核也相对比较严格,加上有些机构本身规模原因,不会也不可能大规模地开展消费类小额信贷业务。
(4)低利率不利于小额信贷发展。
在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实践当中,由政府及一些小额信贷组织推动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曾向农民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国家财政利用扶贫款进行贴息。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大部分低息贷款并没有到贫困人手中。由于宣传不到位、贷款发放不规范、执行规定不严谨等原因,在缺乏有效贷后监督手段且违约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小额信贷款项被用作他途的事情常常发生,个别农户在取得小额信用贷款后,有的用于日常花费,有的用于还债,有的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有的甚至用于或缴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有的农户本人暂不需要,但贷后转借他人。人们甚至认为低息贷款是国家的钱,从而造成“低息贷款”就是救济款的假象,还款率非常低,出现赖账现象后一旦没有得力措施制止,就容易引发羊群效应,除了降低国家有限的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外,还有可能会引发等不良社会现象。1.3缺乏农业风险抵押补偿机制
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农业产业受政治,经济环境及气候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加上农村小额信贷一般没有抵押,农业信贷担保和保险业务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没有外部因素的支持(如政府政策或资金的支持),现有提供此类贷款担保业务的机构规模均不大,相当部分的担保和保险业务一般由放贷银行代办,担保和保险费用从贷款当中直接扣除,这些担保和保险业务相对比较单一,担保和保险机构对业务运作也比较谨慎。这种操作方式有其可行性,放贷银行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还可以创新更多的信贷产品;但当放贷、担保/保险业务集中于一家银行的时候,加上有些信贷产品的利息直接扣除,对于贷款用户而言,实际上等于利率在原有基础上大大增加,贷款成本显得更高。即便这样,这样的担保和保险机制对于大的农业灾害或系统风险的抵御能力仍然不强,如果不在制度设计上引入农业风险抵押补偿机制,这类机构生存的脆弱性会随时显现出来。可以说,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和保险机构发展缓慢、担保和保险产品设计偏少,与风险抵押补偿制度缺失不无关系。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对策
2.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必然要求在农村地区建立构造多层次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只有通过营造具备良性竞争的农村信贷市场环境,才能逐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竞争程度较低、农村金融体系发育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各类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是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首要选择。在当前农村信贷市场比较利益低下、多数金融机构不愿进入、原有金融机构还在退出的情况下,政府应在完善农村金融法规建设和农村金融市场监督手段基础上,通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相应激励机制等措施,有效促进更多金融资本(包含各种国际资本、民营资本和其他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建立繁荣、规范的农村金融市场。
2.2提高农村小额信贷服务水平
在我国新的农村发展形势下,农村贫困和相对贫困人口的存在需要福利型农村小额信贷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而先富起来的人群则对信贷产品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商业性农村小额信贷需求的增长给予了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发展机遇,信贷产品多元化是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必然趋势。
农村小额信贷 篇4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矛盾;出路
为了优化农户贷款环境,1999、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2年得到了较大发展。据中央银行的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就有30710个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此贷款项目,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2.6%;两种小额贷款余额共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农村信用社正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上。但农信社小额信贷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存在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加深对该问题的研究。
一、双赢的信贷方式——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
1.农户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的产品。农信社若要不顾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公共关系盲目去抢占城市市场,无异于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通过部分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证明了这一点,其结论为: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10.643个百分点。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2.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
首先,农信社小额信贷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 (有些地区信用社还建立了村信贷协管员制度)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并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方式,使农户在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随时可以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
其次,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支持“三农”中坚金融力量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宜春市农信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成效显著。2006年,全市小额信贷累计投向渔业4 000多万元,蔬菜1 400多万元,蘑菇700多万元,蛋鸡680万元,鸡场420万元,木业220万元。仅大埠水产养殖区投放贷款达850万元,接近40%农户得到了贷款支持,新增精养渔池400hm2,新增黄颡鱼套养面积333.3hm2,促进了养殖业超常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农业支柱产业的建设。通过调查,在当地通过贷款发展渔业的农户,户平收入增加2000元,人平纯收入达到了3400元,比上年增加400元。
二、三大主要矛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拦路虎”
1.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2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5 147亿元,占总贷款额的37%,已有19 542家信用社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信用社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信用社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
2.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
(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由于农信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现阶段农户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于央行的支农再贷款,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为6个月、9个月,最长为一年,并规定不得展期。
(2)利率。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利率过低,小额信用贷款又会再次成为寻租的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又会面临再一次被边缘化的可能。如果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打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念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成本和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浮动利率。
(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花卉种植等,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的现象。
3.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它既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我曾对宜春市某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就该信用联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来看,呈现出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2900万增加到2006年的3400万,增长率为1.47%。但从其所占该农村联社当年贷款总额来看,该信用联社2003年的贷款总额为18.294亿元,2006年为19.218亿元,增长率为6.24%,明显高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增长速度,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所占总贷款的份额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分别只占1.59%和1.74%。
三、三大有效措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的出路
1.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科学设计农户小额信贷的利率、期限和金额。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坚决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农户小额信贷以“小”为特征,主要解决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防止“垒大户”造成的信贷风险。但小额信贷也不是越小越好,发放的贷款额应至少能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投入量。
2.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与商业保险不同。
3.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给予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西方国家社会实践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支持,允许像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增加农业投入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殷红霞。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效应及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2004,(9).
农村小额信贷 篇5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小额信贷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形式,必须立足于农村,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信贷管理原则和操作规律。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必须是广大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各种联合体、乡镇企业等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运作规则。通过多年的实践,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用的宣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农户小额贷款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在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时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些当事人已不具备主体资格,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二)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有些借款人假借他人之名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致使贷款最终无法追回。
(三)金融机构贷后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疏于管理,甚至不予催收,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临界时,才发现借款人甚至保证人均下落不明,贷款回收无望,形成不良贷款。
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自然及市场风险
小额贷款的对象基本上农民,农民贷款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受自然及市场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一旦农业受灾,农业减产,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还贷能力减弱。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上贷款对象点多面广,一旦遇上,农户贷款就难以清收,农业的自然及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小额信贷的高风险是由其服务对象所决定的。小额信贷的扶贫对象,一般都缺少有效资产作为抵押品。比较常用的做法是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或者采取农户联保。如此以来,贷款能否收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贷农户的现金流状况以及个人信用。另外,由于小额信贷在扶贫中大多数用于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自然灾害也使小额信贷的回收存在较大风险。农信社要在支持三农和可持续两大目标间寻求平衡。
(二)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村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现象
目前,农户小额贷款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依靠村委和农户,但村委会和其成员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人难免掺杂一些人情关系等成分,使资信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而信贷人员又缺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深入调查,有的农村信用社在核发农户贷款时,主要基础资料靠村组干部代为填报,信贷资料残缺不全。有的信贷员在放贷中,只采取听村组干部对贷款农户的口头介绍,看村组干部报来的残缺不全的基础资料,甚至凭贷款户近年还贷感觉等。由于信贷人员调查不深入,对贷款户情况掌握不够,造成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居高不下。
(三)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贷款管理滞后
贷款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一方面农户贷款额度小、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力量不定,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到期清收。另一方面,有的信贷人员存在重企业轻农户的模糊认识,认为农户贷款是人在帐不烂,所以农户贷款逾期也不及时催收,加之管理部门对农户贷款贷后检查不到位,有的信贷员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千元或万余元,因此造成贷款逾期不闻不问,借款农户下落不明,导致农户贷款不良比率有增无减。
三、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农业的投入效益低下,农村信用社只得以高成本、低收入的方式向农户投放贷款,而鉴于农村信用社担负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国家应从不同角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撑,让农村信用社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得以发展。要求农村信用社要在有限的范围内帮助弱势群体发展,尽可能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和谐因素。农村信用社和“三农”共同成长才是我们发展的目标。
(二)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强化贷前调查工作
贷前调查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一向重要制度,是加强和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必须严把调查关。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家庭年收入、支出、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评信小组,对农户评级结果达成一致后,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明确责任,并联责清收。
(三)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严把贷时审查关
从基层农村信用社到县级联社,必须配备强有力的信贷审批班子,严格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提高信贷审批实力,规范信贷审批行为,明确分级审批权限,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避免审贷流于形式。继续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强化内控建设,消除风险管理的漏洞。在强化信贷员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主任的责任,严格贷款审批手续,落实借款人,担保人与信贷员三见面制度,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实性,确保借款手续合规有效。
(四)制落实责任,强化贷后检查制度
贷后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关键。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户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将贷后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回收制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分清人为与客观因素,合情合理地追究责任,提高对到期贷款的回收率。因为贷款一经发放,其使用权即转移给借款人。因此,贷后必须深入贷款农户进行检查,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农户生产,是否被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收回贷款措施,降低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四、农村小额信贷的前景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我国农村信贷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金融支农到户的有机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机制创新作用已得到较好发挥,不仅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两个基本问题(信息不对称和贷款高固定成本),而且对农户信用的动态激励机制实现了农村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社通过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农户心中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既对农民脱贫致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支持作用,也拓展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渠道,改善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营效益,是信用社主动适应市场服务“三农”的一种进步。
参考文献:
[1]郑鸣。商业银行管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农村小额信贷 篇6
关键词: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瓶颈
得益于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扶持政策的深入铺展,我国农村的经济潜力逐步得到挖掘,已经形成了规范化、产业化以及集约化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偏远农村,为克服当今经济下行的压力,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大规模推进,极大带动了当地产业的联动化发展。而由于资金匮乏这一先天劣势,偏远农村则普遍面临着后续发展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则开始被引入这一地区。而由于自然条件不佳、经济基础薄弱、运营环境不佳以及制度建设滞后等因素制约,在当前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运作体系之中,也呈现出两面性的运作态势:一方面,其存款总额持续增长,贷款流程逐步完善,结算管理也步入正轨,基础性制度建设开始确立,构建了较为规范、完整的运营体系;另一方面,其业务程序操作的细化程度有待提高,资质审查的严密性则相对不足,此外,安全防控监管的专项机制也尚未建立。而通过系统解析也不难发现,统筹理念的形式主义化,执行标准的杂乱不一以及人员素质的不尽人意,都是阻碍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高效运作的重要因素,这也导致了运营损耗持续增加、客户权益纠纷频发以及工作实效拖沓滞后等一系列消极后果。鉴于此,就需要制定并施行合理的改进措施,通过更新既有的统筹理念,改进存款操作模式,加大政策宣传的整体力度,明确贷款执行的具体标准,细化流程操作的步骤,完善结算监督适配机制,强化工作实时考核,拔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适时建立财务管理的动态共享协作机制,从而确立规范、透明的统筹规则,着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降低各项费用消耗,提升机构经营综合实效,保持运作更新能力,以此来助推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的顺利铺展,进而克服我国农村发展的资金瓶颈,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当前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的推进现状
(一)存款总额持续增长,但程序操作细化程度仍有待提高
进入本世纪以来,中西部偏远农村的中小型企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期,大量资金的投入与流转,也使得其成为了中小额信贷的主体。而消费市场的不断成熟、经营水平的持续提升,也确保了产业效益的平稳增长,继而也充分带动了中小额信贷的蓬勃发展,进而为村村通服务机制的全面适配打下了坚实基础。如在“十五”期间(即2001-2005年),我国中西部偏远农村的中小额信贷款项总额达到57.2万亿元人民币,比“九五”(1996-2000年)同期增加了10.3%。而“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其信贷款项总额则攀升至97.3万亿元人民币,增幅达到89.1%,其中2006年、2007年以及2009年的贷款总额均突破20万亿元人民币。进入“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虽然在2012、2013年出现小幅回落,然而整体上依旧保持了91.6%的增幅[1],实现了阶段性的平稳增长。然而由于偏远农村基础较差,居民急功近利的心理浓厚,导致发展理念相对粗放,普遍着眼于短期利益的获取,所以在村村通信贷运作的规范性、灵活性上都有所欠缺,在存款程序上还存在账目混乱、管理松散等问题,工作效率相对低下,整体操作的细化程度有待提高。
(二)贷款流程逐步完善,但资质审查的严密性仍相对不足
随着中西部偏远农村经济产业化进程的提速,金融信贷市场运作则逐渐趋于规范、成熟,现代化、电子式的贷款运营机制开始在这一地区得到应用[2](P287),其所对应的操作流程也完成了从粗放式到精细化的转变。目前,我国农村已普遍建立了基于计算机互联网动态化的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等一体化的管理机制,有效弥补了中西部偏远农村基础软硬件资源匮乏的先天劣势,使得村村通服务机制得以更为平稳地推广开来。同时,由于市场需求大、资金流通广,借助先进的贷款流程机制,极大盘活了该地区冗杂、拖沓的资金周转体系,刺激了中小企业持续性的贷款需求,使得村村通服务机制的深入普及更为高效。而由于过于依赖电算化的贷款融资机制,偏远农村的金融机构都放松了对于贷款人的资质审核标准,尽可能简化了贷款人所属法人机构性质、资产规模、经营范畴、流通资金以及收支负债等审查流程,以求快速地进行放贷与回收。这就为一些财力薄弱、经营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投机条件,其通过伪造资质证明、私下贿赂主管人员等不当手段,较快取得了贷款资质,然而由于自身并不符合放款条件,也当然导致了后续的一系列还贷问题。[3](P36)
(三)结算管理步入正轨,但安全防控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在金融资本进入中西部偏远农村的早期,由于一系列适配机制的不健全,信贷结算运作经常遭遇拖欠、滞纳等不佳情状,不仅影响了村村通服务机制的有效拓展,而且也制约了信贷产业在本地区的延伸。而从本世纪开始,发展迅猛的农村产业则为信贷业务,尤其是中小额信贷业务,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信贷结算体系也因此得以完善化,其中除了建立现金结算与转帐结算两大原则方式之外,又全面实现了业务操作的电子计算机联网化,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偏远农村的资金流转,辅助了产业集群的扩大再生产,有效节省了流通管理费用,进而也助推了该地区金融信贷产业的良性发展。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结算管理机制上出现了投资、回收以及盈利的比例失调,所以在安全防控监管机制的创设上就显得颇为乏力。尤其是在支付结算上,资源配置的不足使得工作实效大为降低,其中以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为主的结算方式,大都缺乏系统化的监控、记录以及处理机制,在遭遇突发变故时,往往只能通过指令人工传达等方式来应急,这就极大影响了结算业务的平稳推进,并滋生了一系列潜在的财务危险。[4](P48)
二、阻碍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的主要因素
(一)统筹理念流于形式,运营损耗难以降低
囿于经济基础的薄弱、产业类型的单一以及运作渠道的固定,中西部偏远农村在统筹理念的定位上,普遍处于大量投资、成本快收以及短期获利的粗放阶段,营收利益成为其优先考量的核心因素之一。对于尚处在探索期的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机制而言,不仅自身的短期获利性并不明显,而且前期的成本投入的回收周期则相对较长,所以,在对其进行短期推广之后,预期的经济效益并未实现,不少中西部偏远农村的金融管理层也就开始放缓了宣传进度、降低了支持力度。而由于村村通服务机制是地方政府力推的融资运作新模式之一,其行政任务属性相对明显,偏远农村的相关管理层也无法全然废除这一机制,所以其也就采用了敷衍、应付的处理方式,利用下拨的有限款项,任意向各自辖区进行政策推广,而并未全面考虑各个地区的发展实际。这就使得村村通服务机制沦为摊派的行政任务,消耗了大量的财力、人力以及物力,取得的实效则不尽人意,且挫伤了不少中小型企业管理者的贷款积极性。[5](P37)
(二)执行标准杂乱不一,客户权益纠纷频发
近年以来,虽然中西部偏远农村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可圈可点的骄人成绩,然而在适配制度的建设上则还处在相对滞后的阶段。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机制的出现与推广,也是为了修补其在制度适配上的天然短板。然而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产业集群又差异较大,在村村通推广与管理上也并未形成统一、灵活的方针部署,所以也就导致了其混乱不一的执行乱象。譬如在一些临近地区中心城市的农村,其就大体遵循了较为规范的执行标准,存款管理、贷款审核以及结算操作都比较注重严格性与时效性。然而也同时存在优惠政策落实不及时、故意缩短降息时段等不当情状,引发了不少存贷客户的质问、举报。而在一些距离地区城市较远、自身产业集群类型较少的农村,考虑到前期成本投入,其也就采取了以人工传统操作为主的运作模式,附带配备了数量较少的电子计算机进行联网处理,利用人工记录进行存款、贷款以及结算等业务的执行,这使得其各个流程的低级错误层出不穷,很容易损害存贷客户的自身利益。[6](P89)
(三)人员素质不尽人意,工作实效拖沓滞后
偏远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生产生活水平整体较低,所以,快速增加社会财富、改善基本生活水平,也就成为了这一地区最为根本、迫切乃至直接的群体诉求。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的适配,则无疑为中小型企业的后续发展注入了强劲的资金助力。而为了最大限度地压缩投资成本,对应提高盈利所得,不少金融管理机构都有意减少了在专职人力资源上的整体成本投入,而配备的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人员,也并不具备专业的学科背景与扎实的操作能力,大多只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经历、经验。一般的业务流程勉强能够胜任,而一旦遭遇任务量大、难度高的复杂业务,则往往显得手足无措,只能求助于第三方财务管理机构,这就拖缓了原有的工作节奏,使得流程操作显得拖沓、滞后。[7](P28)
三、推进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铺展的措施
(一)更新统筹理念,改进存款操作模式,确立规范透明原则
一方面,需要重新调整基于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机制的统筹理念,单独设立领导、管理以及执行等一体化联动的运作体系,依据各个下属乡村辖区的不同发展实际,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运营策略。同时,也应当着重强调规范严密、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细化村村通服务机制各个流程的中心要求、操作标准以及侧重要点;另一方面,应当适时改进存款程序的操作模式,由农村地方主管部门牵头,召集中小企业代表人、高信用等级客户等,通过决策会议、专家探讨、代表交流等多样途径,基于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研讨规定中小额信贷存款层面的时效长度、额度数量以及分配规则,完善既有的执行标准,引入更为人性、高效的管理模式,以夯实这一全新资本运作机制的适配基础。[8](P45)
(二)加大宣传力度,明确贷款执行标准,重点推广优惠政策
鉴于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机制的新颖性,相关人员则需要创设组建信息收集整理、解析建议以及发放宣传的研讨共享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借助专职化、交互式的成员小组,进行宣传推广工作的设计、部署以及施行,全面展开基于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的信息调研、数据收集以及回馈整理,兼顾对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客户群的双向推广,让其清晰、全面地理解这一新制度、新政策、新规则的确切含义,以及对于解决资金困难、增加整体收入等的实际好处。同时,也要明确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等流程的执行标准,着力推广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9](P86)
(三)细化流程操作,完善结算监督机制,降低各项费用消耗
其一是要明确结算客户对象的划定登记、缴纳费用的清点分发、现金与转账分派处理等主要流程的规则要求,要依照既定法规对结算资金的数量、次序以及时间进行规范高效地划定说明,着重重申相关法律规定的结算标的数量、款项分发额度以及违规责任归属等,继而在切实保障各类客户群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进行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制度的稳步推行;其二是要迅速建立结算核查的监督监察机制,采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以及客户代表三方联合监督建言的组合形式,进行具体贯彻,集中对于逾越相关法律规定的余款扣发、回扣采办、对象资质隐瞒等不规范行为进行严厉整治,并完善财务操作流程的费用的收支管理,删减其中的冗杂程序,以逐步降低各类消耗。
(四)强化工作考核,拔高工作人员素质,提升经营综合实效
考虑到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机制的专业性,就需要强化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考核,细分职业道德、专业素质与实践技能等各个考量层面,同步展开集中指导与系统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与考核,以迅速改进工作人员在存款清点登记、贷款核查办理以及结算统筹等步骤上的不足与失误,稳步形成明确、严格的操作从业理念。此外,也应该同步创设相应的激励机制,及时给予那些责任心强、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以一定的荣誉称号、奖品奖金以及绩效积分,以此带动其他人员也能更为主动积极地去了解、学习并运用基于村村通服务机制的工作技巧,继而有力提升整个金融信贷运作体系人员群体的综合素质。
(五)建立财务管理的动态共享协作机制,保持运作更新能力
随着金融信贷在城乡地区的全面适配,中小额信贷村村通管理也面临更多的考验和压力。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国农村金融信贷产业的竞争优势,则需要适时建立基于互联网动态化的财务共享协作体系。具体而言,需要在夯实互联网金融硬件资源的基础上,与国内、国际同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利用互联网平台,共同即时分享公开的行业信息,譬如存贷方法更新、结算理财形式拓展等。同时,要完善双向交流学习机制,借助互联网平台,增加远程协助、视频会议,加强与友方同行的经验分享、技术研讨,获取最新的信贷信息,比照自身在融资、理财上的现存不足,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改良,继而即时保持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机制财务运作的更新能力。[10](P89)
作者:赵琪 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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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 篇7
农村小额信贷办法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指与各级团组织合作的农村信用社向农村青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创业活动所需的小额贷款。
农村小额信贷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在农村信用社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创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在贷款发放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自愿接受贷款发放机构对其账户资金的监督;
(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小额信贷办理流程
办理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主要流程是: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因创业需要贷款的,可向当地基层团组织提出申请;
(二)初审,基层团组织接到农村青年创业借款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创业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推荐,经基层团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推荐给当地农村信用社;
(四)调查,农村信用社接到基层团组织推荐的申请人名单后,应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农村青年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借款申请人;
(五)评级,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情况,按照有关评级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评级,其中对经调查、评级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农村青年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给借款申请人;
(六)授信,农村信用社经调查、评级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按贷款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批、授信;
(七)发放,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审查、审批、授信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八)反馈,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将创业贷款的发放情况给基层团组织,并定期将受理情况、授信额度、信用额度、贷款实际发放量等情况报当地团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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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研究
2.关于农村信贷员的内容
3.小额信贷的业务流程
农村小额信贷 篇8
【关键词】小额信贷 农村信贷 金融创新
一、农村小额信贷的特征分析
农村小额信贷是一种金融方式的创新,其成立的宗旨就是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资金支持,以农户的信誉为担保,发放的额度小、期限短、还款灵活的信用贷款。换言之,小额信贷的特定用户是低收入群体,这与其他金融机构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与农村扶贫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小额信贷的主要特征有:
(一)贷款对象
小额信贷成立的初衷就以农村贫困人口为贷款对象,帮助其提高收入、缓解贫困,这部分对象往往被正规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没有融资的渠道,小额信贷为他们解决了资金困局,释放了生产力。然而农村中一些贫困人口缺乏创业的激情和冲动,不愿意从小额信贷中获得资金。或者由于学历不高、能力低下,不能合理的利用资金,导致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这种情形十分常见。为此,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也慢慢在发生变化,小额信贷的对象不仅仅是贫困人群,也包括农村中有强烈改善生活条件愿望的低收入群体。
(二)贷款额度
小额信贷额度较小,额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小额信贷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中,对小额信贷的额度也相差较大。小额信贷的发源地―孟加拉对小额信贷额度限定在70美元之内,印度尼西亚则是限定在300美元。我国一般是控制在5000以下。当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相差迥异,小额信贷的额度也没有一刀切。而且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小额信贷的额度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变化着。目前,在我国发达地区小额信贷的额度甚至可以高达30万,在不发达地区也可以达到5万元左右。
(三)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小额信贷的客户基本都是在农村从事简单种植和养殖的农户,这些行业门槛较低、投入较大、技术简单,而且有很强的季节性。因此,小额信贷的期限和农作物的季节性有很大关系,一般控制在一年之内,即便长期的贷款也很少有超过两年的。小额信贷的还款也比较灵活,为了给予农村最大的方便,减少农户的还款压力。同时也为了增强信贷机构的放款能力,小额信贷一般按周、月、季度为周期进行还款。
(四)担保形式
小额信贷是一种信用贷款,对担保要求很少。而且由于小额信贷的客户都是农村低收入群体,这部分群体收入微薄,也没有有价值的资产,再加上贷款额度也不大,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信贷机构都是根据农户的信誉状况来发放贷款,不需要任何的抵押品。但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的违约率在不断的提高,为了降低资金风险,小额信贷也开始要求一些担保或者抵押品,可以是信贷联保小组的“小组共同基金”,也可以是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的接受某种资产。
二、小额信贷在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作用
(一)小额信贷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工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以分散式的小农经济形式存在,这种小农经济模式决定了农户对资金的需求是分散的、小额度的。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进行,目前商业银行已经从农村地区撤出,农村金融机构中仅存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这给农户的贷款增加了难度。而且小农经济模式下,农户土地资源有限、缺乏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抵押,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信贷的出现解决了农户的资金难题,小额信贷基本不需要抵押品,单靠农户的信用就可以进行贷款,这种金融方式得到农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欢迎。
(二)小额信贷是缓解农民贫困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人们收入水平不断增加,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然而与此同时,我国农村依然有大量的贫困人口存在。据不完全估计,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依然接近2000万人,大部分都是没有受过教育、没有生产技术也缺乏资金的群体。而且农村生产受季节、天气等外部因素影响较大,任何一个微小的变化可能就会使刚过温饱线的农民返贫。帮助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一直是历届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小额贷款的出现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资金支持,农户可以将主要精力用在提高生产经营能力上。而且由于小额信贷解决了国家的一部分扶贫任务,国家可以将主要精力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维修和农户技能培训上,双管齐下,为他们摆脱贫困提供了巨大帮助。
(三)小额信贷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与这些商业银行相比,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技术条件、人才资源、国家政策等方面都不占优势。因此小额信贷机构将主要重心放在农村市场。小额信贷机构的营业网点遍布农村各乡镇,其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大多出身农村、贴近农民,他们了解当地农民的需求,能够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设计出农民满意的小额信贷政策。而且由于土生土长的乡里乡亲关系,他们对农户的信用状况也十分了解,也更容易得到农民的信任。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其长期从事农户信贷工作,有一整套成熟的农村信贷管理经验,因此在小额信贷上驾轻就熟。另外,资金来源是小额信贷发展的根本,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后,会增强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信任,会把资金存入小额信贷机构,也会积极帮助宣传小额信贷政策,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小额信贷,能够到小额信贷机构来借贷资金。
(四)小额信贷有利于抑制民间借贷
长期以来,正是由于正规金融信贷活动在农村地区的缺失,造成农村高利贷屡禁不止。尽管高利贷贷款手续简单、可以暂时缓解农村资金需求的矛盾,但其危害性远远大于正面的作用。高利贷只管借贷,不限制资金的使用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长农村的犯罪活动。高利贷利率高,一般都是正常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给借贷的农户带来巨大的还贷压力,有些农户不得不再借高利贷去偿还利息,甚至为了偿还本息不得不从事偷盗抢等犯罪活动。高利贷的催债方式往往带有暴力色彩,放贷者对借贷者进行谩骂、殴打甚至拘禁的现象屡见不鲜,极大的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小额信贷能根据农户的信用程度和经济状况来进行贷款,贷款期限与农村生产周期相吻合,符合农村资金的需要。而且小额信贷的利率较低,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因此,小额信贷的出现可以有效抑制农村高利贷的盛行。
三、农村小额信贷的优化建议
(一)扩大农户小额信贷担保物范围
小额信贷是以农户的信用来发放贷款的,并不需要抵押物。但是小额信贷机构在贷款时也往往比较重视农户的资产价值。由于小额信贷的农户大多收入较少、资产价值低,缺乏正式的抵押物,这也是正规金融机构拒绝小额信贷的缘由之一。小额信贷农户的房产大多只有一套,也是其最有价值的资产,但这些房产大多没有房产证,不能作为正规的抵押物进行抵押。而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须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和抵债。”因此即便小额信贷农户以房产作为抵押,在其无法偿还贷款时,小额信贷机构也不能将房产进行没收和拍卖。事实上,小额信贷可以积极创新其他的担保方式,例如可以将农户的养殖物或者农作物作为抵押,从而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的担保体系。
(二)加强信贷产品的创新设计
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规模越来越大,在农村金融中占据重要位置。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小额信贷应该与时俱进,在产品创新设计上进一步完善。首先,小额信贷的服务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与种植业和养殖业,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现代农村经济活动日渐频繁,农民的创业途径也日趋多样化,农产品加工、运输、物流等经济活动都是小额信贷可以支持的。其次,小额信贷的还款年限也要进行适当调整。以往小额信贷主要针对农村种植和养殖,这种经济活动具有季节性。随着小额信贷对生产周期较长的经营行为进行贷款,其还款年限也应该适当延长。第三,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也要进行调整。近年来,地膜、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物价在不断提高,农户经营成本在增加,原来的小额信贷额度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应该因地制宜的进行调整。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提高小额信贷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着手:首先,提高信贷队伍准入的标准,要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作为扩充信贷队伍的后备力量,信贷员在从事信贷工作中,不仅要熟悉农村金融环境,而且要有背包下乡、深入农村的吃苦耐劳的精神,更要有开拓农村市场的能力和为农户排忧的良好职业道德。其次,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采取以会代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要加强信贷人员农业知识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农业政策的大政方针,熟悉农业发展的趋势和新型的农业技术;另一方面要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信贷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进行法律常识和位职责风险的教育。再次,对于违规的信贷人员进行严厉惩罚,对农户贷前调查不深入、农户资料收集不齐全、信用评级不准确等违规行为及时惩罚,尤其对信用评级工作不认真、搞人情关系评定和的人员使其对贷款的归还承担定的连带责任,从而保持信贷队伍的良好精神面貌。
总之,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小额信贷的出现解决了农村贷款难的现实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小额信贷的完善与发展不是一蹴而就可以完成的事情,还需要小额信贷机构本身的努力以及全社会的支持与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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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 篇9
内部风险第一,操作风险与系统风险。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的管理都是由人来完成操作,而在人员专业素质的欠缺下,没有对贷款人进行详细的信息核实,就会给贷款项目带来一定的风险。此外,计算机的系统升级过程中,会出现不可知的风险,也会存在着网络的障碍,这些都会对信贷资金造成较大风险。第二,机构风险。目前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的管理机构,还存在着决策与执行组合不合理的情况,决策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良好的监督机制、问责机制。此外,在缺乏合理激励机制的情况下,缺乏吸引执行人才的加入,也降低了管理的效率,提升了风险。
二、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措施
(一)完善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构建完善的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主要从两个角度入手,分别是完善农户信用档案使用机制和完善小额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前者通过完善农户的信贷档案资料,采取信贷级差化管理,来提升农户小额信贷的风险规避能力。其中信贷档案需要重点强调信用档案的建立,根据专业的评定确定信用额度。后者主要通过建立模型,综合分析小额信贷风险的各种要素,对风险进行预测并做好防范。
(二)制定农户小额信贷风险分散机制
资金过于集中的小额信贷项目,其风险系数相对较高,所以要采取适当的分散机制,降低风险。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应该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综合多种要素对贷款的各方面进行合理匹配,科学化投资,以此来降低信贷流动性风险。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与机制,采取科学的办法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
(三)建立农户小额信贷风险分担制度
通过保险来分担农户小额信贷的风险,这是一种社会公益性的商业行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种农业保险的扶持项目屡见不鲜。所以对于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也应该把握机遇,在国家对农村保险业务大力支持的过程中,以农业保险来分担自身的商业风险。目前,虽然我国农业保险的成熟度还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但是在成长的关键阶段,可以予以正确的引导,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强化管理,来严格把控风险。银行可通过政策上的调整,对使用小额贷款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户一定的优惠利率,这些措施,都可有效防范农户小额信贷风险,降低风险程度。除了银行自身以外,国家也应该不断的提升农户小额贷款在我国农业扶贫、发展、更新、升级等一系列事业中的作用,推进中国农业的全面改革,并推动我国金融体系建设,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