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少数人的意见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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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意见 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发展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交流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文化机构不够健全,人才相对缺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突出,境外敌对势力加紧进行文化渗透等。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更加切实、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加以推进。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国文化建设、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与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五)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既要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又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加强交流、和谐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改革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生产更多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目标任务。到2020年,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很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科学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服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政策法规更臻完备,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显著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重大步伐,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保障民族地区基层文化设施有效运转。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配备流动文化服务车和相关设备,建设和完善流动服务网络。大力推进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国家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
(八)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加快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加强管理和引导。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纳入公益性出版单位的少数民族出版社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
(九)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巩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扩大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覆盖面,对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安全通。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电影放映条件,增加播放内容和时间。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积极鼓励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发展。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博物馆要突出少数民族特色,适当设立少数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
(十一)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加强指导和管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探索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二)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力度,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强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大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加强保护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村寨。
(十三)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前提下,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等,得到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研究,不断开辟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十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应用,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数量和质量。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影视、音乐等文化艺术品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要进一步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合理比重,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五)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确定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十六)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支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业发展,增加公共文化产品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有效供给。进一步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和影响力。发挥边疆少数民族人文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促进和谐周边环境建设。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市场监管,清除各类非法印刷品,加强卫星接收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盗版、接收、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有效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文化渗透活动,维护边疆地区文化安全。
(十七)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切实增加少数民族文化在国家对外文化交流中的比重。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参与中外互办文化年和在国外举办的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电影周、电视周、文物展、博览会以及各类演出、展览等,促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巩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已有品牌,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国际影响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华人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为促进国家和平统一服务。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八)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立法工作,适时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和资质认证、机构和团体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办法。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推动国家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十九)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业务分类管理,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
(二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二十一)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做出部署,狠抓落实。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十三)推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少数意见 篇2
在我国舆论研究中,“舆论”与“新闻舆论”是两大常见概念。由于研究者判断角度、考量标准、研究方向等的差异,从不同视野出发,同一概念往往呈现出纷繁多样、彼此互异的阐释状态。笔者认为,在这种多样化界定的背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界及业界对上述概念存在的认识含混与理解歧乱。定义未准所带来的随意表达甚至错误运用,较大地干扰了舆论研究及其相关实践的规范展开。本文试对此粗加辨厘,冀望有助于推动我国舆论研究的深化。
“舆论”:防止局部截取,静态考量
在中国古代汉语里,舆论意为“舆人之论”①,舆人指普通百姓。在现代汉语语境中,我国学者对其概念的阐释堪称众说纷纭②。如:
“舆论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③
“舆论,是显示社会整体知觉和集合意识、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共同意见。”④
“舆论是多数人对于某一事件有效的公共意见。”⑤
粗略总结学界对于“舆论”的诸多定义,笔者认为,该概念至少被附加了如下两大非本质含义:第一、认为舆论具有共同“一致性”;第二、将舆论视为“多数人”的意见。
首先,一致性并非舆论固有的内在要素。法国的A・吉拉尔在《公共舆论》中认为:公共舆论不是其总数,而是个人意见的混合物。它从来就不是一致的,更不是同质的。⑥吉拉尔对舆论显微镜般的观察或许失之绝对,但它却揭示了舆论概念的原初状态。笔者认为,舆论概念自身不天然内含一致性要素,也就是说它并非自一开始便具备了某种一致性特点(无论在多数意义上还是少数意义上),一致性是在其不断运动过程中逐渐出现的。所谓“共同意见”,准确来说只是舆论运动过程中的一种相对成熟的状态,“当舆论处于初级阶段时,各种意见呈现出众说纷纭的特点。”⑦当运动发展到各种意见彼此无法继续整合时,舆论趋于稳定,这时舆论才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因此,一致性只是其阶段性特征。抹杀舆论演进过程的阶段性,以阶段性特征代替整体特征,的确存在以偏概全的逻辑缺陷。
其次,舆论并不一定代表着大多数人的意见。这一点已有学者给予敏锐探察:“说舆论是‘众人之论’,并不等于说舆论是‘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当然,舆论研究理应重视多数人的一致意见,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又不应因此撇开与此相联系的少数人的意见,因为少数人的意见同样隶属于舆论的范围之内……因此,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既是舆论民主思想的一种体现,又是一种科学态度的表现。”⑧“客观存在的真实的舆论必然是充斥着各种扰攘之音、歧见纷呈的公众意见之流……把大多数人的相似或共同的意见称作舆论,而把与上述意见不同的观点和声音排斥在舆论范畴之外,实际上犯了用部分舆论代替全体舆论、用人为的标准对社会意见作出等级安排的价值判断的错误。”⑨因此,放弃单一的“共同意见”观念而包容各种主导性意见,才是正确理解舆论概念的必然思路。
实际上,无论是舆论的一致性还是多数性,均是截取成熟的舆论阶段,并把它作为一种静态模型来描述的。这种局部截取虽然有利于阶段性的描摹,但无助于深入地研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委员会编写的著名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指出:“舆论不仅仅是各种意见的总和,而是在广泛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比较和对比一些意见的一种连续的过程。”⑩从横向看,作为众人的议论,舆论是对无数单个意见的整体描述,是单个意见的集合,其中既有多数人的意见,也有少数人的意见;从纵向看,舆论是一个发生、演进并逐渐稳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简要概括为:问题的显现――舆论开始出现(众多意见发表)――舆论逐步整合――舆论走向一致(这种一致可能表现为多数,也可能表现为少数。即可能同时表现为多个意见互异的舆论群体并存,这时舆论运动趋于稳定)。
笔者认为,对舆论的截流式考量不仅过滤了真实舆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人为地压缩了研究的视野,而且削减了舆论研究对舆论引导实践的指导意义。因此,有必要清除附加于舆论概念上的诸多规定性,将其还原为最基本的几大要素,以有助于舆论研究从肇始于观念上的静态模型回归到其生动、复杂的运动演化过程。
由此,对舆论的理解应该是――具有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对于同一社会现象的公开意见。它包括以下几点基本要素:
1.舆论的主体是(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
2.舆论的客体是(同一)社会现象。
3.舆论在表现形式上是(公开的)意见。
“相当数量”与“较多”或“很多”等模糊性概念一样,是相对于意义上而言,为不确定性概念。有学者认为是“可以指成千上万人,也可指十几人、几十人”。{11}也有学者认为“按照感知事物比例的思维习惯,四分之一的比数通常被认为是‘较多’的底数。”{12}这种还原,实际上将“大多数人的意见”这一附加的规定性从人们习以为常的舆论定义里剥离出来,“相当数量”概括了舆论发展各个阶段的共同特征。当有相当数量的人就某一社会现象公开表达意见,此时舆论即告产生。
补充说明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就某件事提到的“舆论认为……”,大多指的是多数人认为如何如何,或是“当事人认同的某种意见”{13},属于口头习惯性用法。
学界经常使用的另一个概念“社会舆论”,如无特别语境说明,一般情况下可被视为是对舆论外延的进一步准确定位,舆论为社会舆论的缩略用语。
“新闻舆论”:警惕与“社会舆论”相混淆
新闻舆论的定义学界同样有多种,如“群众对最新事态的意见表达”{14},“通过新闻活动表达出来的舆论”{15}。还有意见认为,新闻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媒体表达的意见”,广义指“通过或经由媒体表达的社会意见”。{16}
笔者认为,新闻舆论这一概念是据舆论主体提出的概念,由于“新闻”本身是信息的一种,无法发出意见信号,因而可将其理解为新闻机构,即传媒界,其上位概念为“社会界别”,(尽管传媒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其产品天然是舆论表达的最佳舞台)。依此类推,与新闻舆论相对应的还有教育界舆论、医疗界舆论。新闻舆论只有从这一角度出发,其概念才具有存在合理性,其定义遂为“新闻媒体自身表达的对社会事物的意见和评价”,接近于以上对新闻舆论的狭义定义。
若将新闻舆论视为“群众对最新事态的意见表达”(正如人们在很多情况下惯常使用的那样),实际上将其等同为了舆论概念本身。而“通过新闻活动表达出来的舆论”这一定义则显得过于含糊,主体不明(如果其主体既包括传媒也包括群众,那它实际已表明自己就是社会舆论)。对新闻舆论广义上的理解“通过或经由媒体表达的社会意见”同样存在漏洞,因为传媒表达的意见是否是社会意见无从判别,并极易使人将其与“社会舆论”相混淆。
对“新闻舆论”概念理解得不准确也是导致传媒发挥舆论功能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之一。一旦将新闻舆论与社会舆论相混淆,便有可能出现前者替代后者的危险,这是已经事实证明过的。实际上,即使将新闻舆论定义为“媒体表达的意见”也十分表面,修正为“媒体掌控者通过媒体表达的意见”也许更为贴切。这一定义几乎适用于古今中外任何语境(因为我们并不能由于某一传媒或某一传媒的某个时刻所发出的意见确实代表了民众的意见,便任意将其表现扩大化、普适化、永久化)。
由于太容易陷入表达误区,且其无论对于实践或是研究均无多大实际价值,笔者不提倡使用新闻舆论这一概念,正如也很少有人需要使用“教育界舆论”、“医疗界舆论”一样。(关于新闻舆论等概念,学者陈力丹在他的著作《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一书中有过精当的论述。笔者略有保留的是,由于对舆论概念认识的差异,作者认为媒介仅是“模拟公众”,不能作为真正的舆论主体。笔者认为,舆论是一种集合性意见,媒介虽只是“模拟公众”,但作为一种行业,其集合性特征还是符合的。)
除新闻舆论外,主流舆论也是一个被频繁使用的概念,有时其口头出现频率甚至远过于严谨的学术研究。无论对主流舆论如何定义,笔者认为有一种错误倾向应当竭力避免,即将主流舆论理所当然地视为代表社会前进方向、具有先进性特征的舆论。关于“主流”的解释,《辞海》为:主要指事物的本质方面,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正如舆论并不先天具有一致性、代表多数人意见一样,“主流”也不内在地含有先进性含义。事情的本质方面及其发展方向可以完全是反动、落后,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说主流的即是先进的,往往来自于人们主观上的一厢情愿。主流舆论既可理解为人数上占优势的大多数人的意见,也可理解为在价值观上是符合社会主要价值观念的,但却不一定就是先进的。
注释:
①杨明品:《新闻舆论监督》,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5月,第4页。
②据美国学者哈伍德对相关历史文献进行的研究,关于舆论的定义多至50余个。
③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1年4月。
④刘建明:《基础舆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1页。
⑤储玉坤:《现代新闻学概论》,世界书局,1948年版,第35页,转引自刘建明《基础舆论学》,同上。
⑥转引自徐向宏:《现代舆论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6月,第11页。
⑦秦志希、饶得江:《舆论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18页。
⑧秦志希、饶得江:《舆论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第34页。
⑨王雄:《新闻舆论研究》,新华出版社,2002年12月。
⑩转引自丁柏铨、王雄等:《新闻舆论引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214页。
{11}秦志希、饶得江:《舆论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31页。
{12}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7页。
{13}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6月,第28页。
{14}{15}康萌:《新闻舆论学要略》,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1年11月,第1页。
少数意见 篇3
人体防御卫士:白细胞(WBC)
白细胞是人体的防御卫士之一,其主要功能是将侵入人体的病原微生物杀死、吞噬、分解,最后清除体外。临床上,医生通常先根据白细胞的数量来判断身体是否有感染发生,然后再根据白细胞分类来判断是什么类型的感染,应该使用什么药物治疗。
白细胞数量:
参考值:
成人(4~10)×109/L(升)
儿童(5~12)×109/L
新生儿(15~20)×109/L
白细胞的生理性波动很大,安静时较低,活动和进食后较高;早晨较低,下午较高;一天之间变化可相差1倍。白细胞计数结果在正常值的30%以内波动多无临床意义,只有定时、连续地观察才有诊断价值。
病理性增多
见于急性感染、严重的组织损伤、急性大出血、急性中毒、白血病等。如成人白细胞总数增高(超过10×109/L)时,多表明有炎症、感染存在,此时患者多有发热症状;如白细胞总数过高,在(30~50)×109/L以上,并伴有严重的贫血,需进一步做骨髓穿刺检查,排除白血病的可能。
病理性减少
见于病毒性感染、某些血液病(如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理化损伤(如电离辐射)、自身免疫性疾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等。
化验单中的白细胞计数(WBC)是指测定血液中白细胞的总数,而分类计数是指各种白细胞的百分比。
白细胞分类计数
白细胞分为中性粒细胞、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5类。在判断身体发生感染后,就可根据白细胞分类来判断是什么类型的感染,从而确定使用什么类型的药物。
中性粒细胞数量,占白细胞总数的50%~70%,它的增减可直接影响白细胞总数的变化,临床意义也与白细胞计数增高或减少的意义基本一致。
淋巴细胞数量,占白细胞总数的20%~40%。
增多见于百日咳、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病毒感染、急性传染性淋巴细胞增多症、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等;
减少见于放射病、细胞免疫缺陷等。
单核细胞数量,占白细胞总数的3%~8%。
增多见于结核、伤寒、疟疾、黑热病、急性传染病恢复期,单核细胞性白血病、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等;
减少无意义。
嗜酸性粒细胞数量,占白细胞总数的0.5%~5%。
增多见于寄生虫病、过敏性疾病及某些皮肤病、创伤等;
减少见于伤寒、副伤寒、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后等。
嗜碱性粒细胞数量,占白细胞总数的0~1%。
少数意见 篇4
虽然斯卡利亚的法律意见很少成为最终的判决意见,但他三十年坚持撰写少数意见的历史才是美国司法不可或缺的内容。而这,或许正是斯卡利亚最大的法律遗产
2月13日凌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在睡眠中安详辞世。这个以敢于尖刻批评多数意见和流俗观点的少数派和异见者,离开这个世界时却是如此的从容、平静。斯卡利亚是意大利移民的第一代后代,双亲都是虔诚的天主教徒,父亲老斯卡利亚还是一名语言学家。熟悉美国政治生态的人都知道,外来族裔在政治上往往倾向于自由主义,大多是的支持者。然而这种移民身份背景在塑造斯卡利亚的价值取向方面发挥的作用显然远低于他的家庭背景。1986年,斯卡利亚被当时的共和党总统里根任命为大法官,成为第一位意大利裔大法官。就任以后,斯卡利亚近乎偏执的捍卫宪法制定者的意旨,反对灵活变通的解释宪法,反对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司法扩张。在诸如废除死刑、堕胎、同性恋和控枪等争议问题上,斯卡利亚都以强硬的反对立场而闻名于世。
在2005年“罗珀诉西蒙斯”案中,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裁定,宪法第八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判处死刑。斯卡利亚在异议意见中言辞激愤,称多数意见完全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选择性的援引外国法律和外国判例来改造美国法律,而法律的改变只能诉诸民主的决策方式,并非民选的九位大法官根本没有这个权力。在2015年“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斯卡利亚在异议意见中毫不留情的讥讽道:“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时,每个州都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组成多数的五位大法官,竟然脸不红心不跳地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发现了‘基本权利’,而这个所谓的权利,当时所有制定并通过修正案的人根本没有提到过。”
斯卡利亚不仅以他的反对立场闻名,更以他阐述反对立场的方式而著称。或许因为传承了父亲的语言基因,有人评价他“始终屹立于生动阐述的巅峰”。美国著名记者琼・比斯丘皮克曾在《最高法院的“喜剧之王”: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传》中这样形容他:“立场保守,却文笔犀利;争强好胜,但逻辑严密;性格狂放,却魅力十足。”斯卡利亚不仅善于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还乐于给其他大法官的判决意见挑错。1991年,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就一份判决意见征求斯卡利亚的意见。斯卡利亚洋洋洒洒,把草稿划得面目全非,圈出不少的语法错误。布莱克门大法官是谦谦君子,为此专门致信感谢。可就连这份致谢信也被斯卡利亚圈出了几处的拼写错误。斯卡利亚将对同僚的语言挑错视为一项事业,并声称要“鉴别和扑灭法律文书写作中出现的滥用新词行为”。
在美国的宪法解释传统中向来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路径。一种力图寻求立法者的原意并严格根据立法原意和字面含义来解释法律;另一种力图寻求立法的目的和价值指向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对法律条文进行弹性、灵活解释。前者的代表有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后者的代表有大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斯卡利亚毫无疑问属于后者。如果用“文明进步”的政治标准来界定,斯卡利亚的绝大多数意见都是“保守的”、“落后的”甚至“僵化的”、“不合时宜”的。然而在社会的急速变革中,在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固执己见的少数”、“教条刻板的原旨主义者”更显珍贵和伟大。美国宪法之所以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离不开斯卡利亚这样终其一生奉宪法文本如同圣经的坚守者。虽然斯卡利亚的法律意见很少成为最终的判决意见,但他三十年坚持撰写少数意见的历史才是美国司法不可或缺的内容。而这,或许正是斯卡利亚最大的法律遗产。
少数意见 篇5
正确地对待青年内部的不同意见,首先要了解,进行工作,研究问题中,在青年内部出现不同的观点、认识和主张,议论纷纷,是一种必然的、正常的现象,是客观事物的矛盾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之所以存在,第一,我国虽然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经过了政治上思想上的伟大社会主义革命,但是阶级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思想同无产阶级思想的斗争仍然是长期的,人们的立场不同,思想不同,对问题的看法也必然不同。第二,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是一个由不知到知、由不完全知到完全知的逐步发展逐步深化的过程。由于人们的思想水平、实际锻炼、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不同,对客观实际的看法和认识水平总是参差不齐的,不可能对特任何问题都是“不谋而合”,绝对一致。当事物的本质还不是显著暴露的时候,真理就往往难以为一些有片面观点的人所认识,以致遭到他们的反对。这是一种先进同落后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今天存在,就是在将来,“革新和守旧,先进和落后,积极和消极这类矛盾,都将不断地在各利不同的条件下和各种不同的情况中出现。一切都还将是这样:一个矛盾将导致另一个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产生。”(注一)因此,设想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一拿出来,就是全体赞成,毫无异议;或者在某一个问题取得了一致认识之后,就再也不会产生分歧的想法,都是不符合实际的。
各种不同的意见,无非是正确的、基本上正确的、基本上不正确的和错误的。正确的意见和错误的意见,是对立的统一。没有正确,无所谓错误;没有错误,也无所谓正确。它们互相排斥又互为存在的条件。如同世界上其它事物的发展规律一样,正确同错误,“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注二)对立面之间互相依存,而又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看到,人们在一些问题上开始不一致,经过讨论取得了一致,工作前进了,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又产生了新的不一致。这样,在一定条件下由不一致到一致,又由一致到不一致,如此无限循环往复,人们的认识一次比一次提高,革命事业也就不断前进。因此,问题,不在有没有认识不一致,有没有不同意见,而在于正确地认识和分析各种相互矛盾的意见,促进人们的认识由不一致到一致的转化,加强团结,推动工作。
人多智广。个人的思想往往由于经验、水平的限制,可能有片面性,必须依靠群众的集体的经验和智慧。群众的大多数是实际参加改造自然,变革社会的斗争的,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智慧和才能,因此,在任何工作中,都必须坚定地相信和依靠群众大多数,这是毫无疑问的。群众中任何时候都有先生、中间、落后三部分,他们的意见必然不同。我们必须善于倾听少数人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耐心地听取和从容地考虑反面意见。其所以必须这样,首先是,正确的意见只能是对客观事物的全面的反映。“正确的东西总是在同错误的东西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真的、善的、美的东西总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当着某一种错误的东西被人类普遍地抛弃,某一种真理被人类普遍地接受的时候,更加新的真理又在同新的错误意见作斗争。这种斗争永远不会完结。这是真理发展的规律。”(注三)即使是正确的意见、思想、计划,在刚刚形成的时候,常常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是否正确,同时需要补充,修正和发展。重视和善于听取少数人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意见,正是自觉地运用辩证法。暴露矛盾,放手让对立面来展开斗争,从而经过反复酝酿、争辩,来启发思想,打开思路,在“四方树敌,八面围攻”中检验和发展自己的思想观点和认识,以便于使自己从中吸取有益的成分,来丰富、补充和提高原来比较正确的意见,使之得到系统化、条理化,使之更符合客观实际,更臻完善,并且发觉和纠正一些原来错误的认织。这种自觉地有意识地树立对立面,放手展开对立面的斗争的方法,也是使正确思想为广大群众掌握,使群众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进一步明辨是非,分清正确与错误,提高认识,使原来的认识不一致转化为认识一致,从而同心协力一致行动的方法。不同的意见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迥避、掩盖矛盾,在对立面之前缩手缩脚所能解决的。因此,如果我们不重视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就容易使我们武断地肯定那些不成熟的,甚至是错误的意见和经验,使错误不能及时发觉和纠正,而造成更大的错误。久而久之,思想也会僵化起来。因此,同志告诉我们:“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注四)
其次,和自己的思想认识不同的意见,不一定都是错误的意见,即使是部分或大部分是错误的竟见,也往往可能包含着若干有益的合理的部分。善于听取不同的甚至反面的意见,对于其中不合理的意见当然要加以否定,对于合理的反对意见则应当以从善如流的精神加以接受。对大部分是错误的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哪怕是一点一滴的,都应当以“沙里淘金”的态度加以采纳,才能把事情做好。这是我们对待青年内部不同意见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即使经过了实践的检验,我们有充分把握证明对方的意见是错误的,也还要耐心地听取反面意见。因为你不让他说完,他的意见还是有的;你不听,就无法全面地考虑他的意见是对是错,还是部分对部分错,也就元法针对他们的思想症结所在,“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有效地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心悦诚服地改变自己的错误认识,团结他们搞好工作。同时,了解了错误意见的内容、根源,还可以使我们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多方面地具体细致地进行思想工作,这也是必要的。
少数意见 篇6
关键词 中庸;包容;少数
根据现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表决事项时,多数人的意见生效,而少数人意见失效,多数人将代表全体表决者将多数意见上升为包括少数人在内的全体表决者的共同意志。也就是说,多数人覆盖了少数人反对的声音。一般情况下,意见发表者所发表的意见总是代表自身或自身群体的利益,群众意见的统一集合,多是代表大众的共同利益。从这方面来讲,占了绝大多数的群众意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础地位稳定了社会公平,所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易被人接受,也常为社会各领域使用。但在“多数决”之后,少数者的利益是否受照顾?少数者的意见是否该保留?
中庸“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的儒家思想,相对于极端主张来说是折中的,它是一种调和社会或阶级矛盾的方式,还是一种伦理传统的核心理念,体现了对少数派的包容。
少数服从多数最初以人为单位计量,也就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后来衍生出以资产、以能力等为计量。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持有股份多少为基础和标准,决定股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具体在表决权上就是“一股一票”,而非“一人一票”,是按照“多数股”形成决议。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多数决”的形式呈多样化,但是以人头算或以物权计的多数法则是否就代表真理?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不能依多数人的意志来判定,所以,少数服从多数也未必代表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是即时的看法,并不能对未来作出长远预测。历史上重大的真理都先由个人或少数人发现和掌握,然后慢慢转化为多数人和全体大众普遍接受,如果在真理发现之初由群众表决正确与否,大多数人仍会坚持原来观点反对新生意见,真理也必将胎死腹中而未成真理。
关于两派的对立意见,中庸提倡“和而不同”,就是虽然和睦相处,但不要求意见一致,不必完全同一。在现实中,人们的意见绝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但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决策后,“和”的大局基本确定,中庸在维护总体“和”的前提下,允许“不同”的存在与表达。若强行要求所有的人在思想言论上保持高度的“同”,而在表面的高度一致掩盖下的则是实际上的“不和”。 中庸作为一种调和剂缓解了少数意见与多数意见的对立的矛盾,它以一种包容的态度接纳了来自双方的尖锐冲突,又在较长时间内慢慢消化,矛盾双方可以融合甚至过渡到对方去。在“和”思想的影响下,经过较长时间的磨合,对立的棱角越来越圆滑,人们本来难以接受的东西会被慢慢接受,当少数人持有的意见被多数人普遍接受,少数意见也将合法地成为全民意志。
中庸提倡的“三纲五常”的伦理学说,给封建社会的人际关系罩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反映了君、臣、百姓对伦理道德的认同。现在人们也许感觉“三纲五常”过于封建迷信,但至少它指出了长幼尊卑,使社会大众拥有明确的身份和等级意识,这样才不会乱了伦理。在这种伦理影响下,群众在表决问题时并非少数服从多数,而是集体遵从长者、势者,这类少数者便成了现代市场营销学所谓的“意见领袖”。
众所周知,每一种新的理论都由精英首先掌握,若失去了思想上的包容和伦理上的遵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精英的新观点都会被嘲讽、谴责甚至颠覆,也只有等到这种观点由少数掌握转为群众认可时,新观点才成为“真理”。在没有中庸思想依靠的历史上,真理由少数人向多数人转化的过程中,若要坚定少数者立场,必遭非人磨难。秦孝文公支持商鞅强制推行一套变法,富国强兵,商鞅本人也遭非难;宋神宗迫于宗室压力而中止了王安石变法,虽保全了上下平安却未图国强。历代为后人所遵从的真理,多是让少数人的意见在多数人中实行的。
少数意见 篇7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过程;公民参与
一、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必要性
公共政策制定是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是政策科学的核心主题。“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更是有助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有助于增强公共政策与公民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有助于公民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项目的规划,有助于公民帮助政府组织推行公共项目的实施。”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只有重视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才能减少政策的失误,制定出正确的公共政策。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公民只有充分参与政策的制定,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主政治的构建还不全面,因此,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有利于有效的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也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利益的分配不均,利益受损的公众会对政策进行抵触。因此,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有利于缓和各方面的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
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都是比较偏远落后的,多个民族聚集、多种民族文化碰撞的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而言,少数民族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氛围、教育等方面都显得与众不同。这就促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就必须考虑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风民俗的公众的利益需求。不同的文化背景与不同的民风民俗的公众对相同的公共政策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有时,一些公共政策还有可能触及少数民族居民的禁忌,严重伤害民族感情。例如,在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至今仍然保留着一些原始的生活方式,如持有枪支,猎杀部级保护动物,乱砍乱伐,违背伦理道德的仪式和活动;有些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确是少数民族长期保持的风俗习惯。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时,要因地制宜,照顾到民族习惯,防止独自垄断行政信息资源及对公共政策进行垄断决策,扩大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否则就会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与各个民族的团结。因此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增强了公共政策与自身需求的相互适应性。
二、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因素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的影响因素
在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公民的权益也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我们也发现存在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行为的障碍因素,这些因素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1.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公民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密切相关。政治生活总是要以一定的经济生活为基础。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公民的参与程度与政策的偏向性都不相同。从世界各国的政治发展的长远过程来看,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程度越高。在我国的大部分的少数民族地区,地理环境恶劣,自然条件较为艰苦,经济发展滞后,公民的经济地位不高,这就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参与程度。科恩曾在其《论民主》中说到:“严重贫困的群众,根本无法获知参与公共事务的足够信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讨论。”可见个人的经济地位严重地影响到了公民的政策参与。
2.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与其传统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少数民族地区是一个多元民族文化汇集的地方,各个民族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文化传统与思维方式,对于政治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忌讳。例如,我国历史上就曾经多次出现过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迫害政策,这使得少数民族对政治有一定的偏见与忌讳。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西南地区颇多,明朝万历四十年,明朝廷在湘西修了一条三百六十余里的防苗边墙,将苗汉分开,互不来往,后人称之为“南方长城”。这使得西南苗族地区的居民对政治都有所忌讳,形成一种对政治的隔阂感,不利于其参与政策的制定。还有,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仰宗教的,宗教已经成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其也影响着少数民族的政策参与。例如,佛教就要求信徒自我修行,超越轮回。因此。受其出世思想的影响,信佛教的少数民族的政策参与意识可能就会弱一些。
3.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与教育水平相关。公民的素质高,对民主的要求就越高,对参与到政府管理的过程就愈发有兴趣;公民的素质不高,就很难形成一种政治文化意识,也很难攫取政治信息,对政府出台的政策全然不知。因此,个人的素质也是影响着公民参政的障碍之一。但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还是相当落后的,无论从入学率、师资力量还是从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来讲,西部的多民族聚集地都落后于东部的发达地区。
4.与政府的引导相关。我国当前的政策制定模式是在社会没有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由政府精英代替人民进行利益的综合与表达的。然而,政府往往把制定政策看作是自己的事,无视公民的参与。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往往只重视公民形式上的政治参与,局限于对民意代表、官员的选拔和监督上,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就有可能以自身的利益为价值取向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公民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提高公民参与成本,设置公民参与的壁垒。这种情况在越落后的地方就越严重,当公民的参与意识不强时,政府的引导是很重要的。
(二)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缺乏热情,冷漠对待。有些公民参与途径过于形式化或者是政府设置公民参与的壁垒,提高公民参与成本,自己独占公共决策资源,这都使得公民的意见得不到反映,导致公民缺乏对政治的热情。在广西部分乡村,由于村委会的选举过于形式化,使得公民丧失了对参与村委管理的信心与兴趣。公民参与程度低下,基层组织公民自治的说法就显得空洞与苍白无力了。
2.相关保障法律落实不到位。虽然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力,并明确规定了一些参与途径,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得公民的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
3.公民意见表达的制度化方式宣传和引导不足。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有些公民对政策有意见,但不知该如何表达,又没有人引导他们该如何做,所以容易通过偏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如果政府在工作中过于独断专行,不积极邀请公民参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甚至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公民对政策制定的参与,使制度性的参与得不到充分的落实与保障,公民就会通过游行示威、骚乱、静坐等激烈的参与方式来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偏激事件就时不时发生了。三、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与法制保障
在疏通制度性的、主流的参与途径的基础上,对一些非制度性的、非主流的参与途径应理性地区别对待。因为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还不够健全,各项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社会的改革还不够全面,人们的政治素质普遍偏低。在这种状况下,不能确保公民真正地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全面切实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的参与行为出现偏差,采取更加激烈的参与方式,如利用媒体舆论的压力、上访、静坐、游行、闹事等参与方式。当公民的意见得不到采纳或反馈时,或者政府为了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排斥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时,公民可以通过媒体的调查、报道和公开披露,制造社会舆论压力、形成舆论吁求,引起整个社会的讨论,博取广大的同情,从而影响政策制定的方向,达到公民的初衷。但是,如静坐、游行、闹事等这种较为偏激的参与方式不利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这些参与途径是不值得提倡与借鉴的。政府要切实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主动接近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拓展公民参与途径,积极引导公民走正式的参与途径。对即将或已经出现的一些过激的行为,要区分对待,征询群众处理意见,争取妥善处理。当然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更要理智看待自己偏激的行为方式,对一些损害到自己的公共政策,要通过合法的、正式的途径去反映和解决。
同时,建立健全公共政策的监督体制,引人多元主体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确保基层组织的选举民主化。要尽量做到务实与公平,真正保障公民能够参与到其中来,管理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务。
(二)政府要在政策的制定中扮演引导者的角色,改变获取政治信息的渠道。调动公民的积极性
政府要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加大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确保公民在政策制定互动中的知情权,扩大政务公开,将人民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政策制定公诸于众,让公众了解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自己的意见也能得到及时的表达。政府也要积极邀请公民参加到政策方案的设计中来,使得政策的制定中包含有公民的意识,这有利于公民对政策的认可与接受,保证政策顺利的实行。
人的行为往往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公民主动参与政策的制定主要是对政治信息作出的反应。所谓的政治信息就是政策法令、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政治信息对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条件与经济条件的原因,通讯条件较为落后,居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较为单一,口头传播成为信息流通的主要途径,这会造成信息的滞后与失真,不利于公民的政策参与。因此,电视、报纸、广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尤为重要,利用它们信息量大、传播面广、快捷、方便的特点,使相关的信息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让公民了解,有利于他们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
(三)政策制定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多样的咨询机制。改革听证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广开言路,向社会征求议案,征集立法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民意见。政府机关可向专家、学者咨询。公布公共政策制定草案,征求各阶层公民意见。采取发放民意调查卡、电话咨询,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以网上咨询等形式征求公民意见。
建立内容和程序都比较简化通俗的乡镇行政听证制。与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素质相适应的政策内容与制定程序更有利于降低公民参与的成本,使公民不会被排斥在之外,才能切实地参与到政策制定活动中去。
(四)探索运用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政策参与方式
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风俗习惯及文化传统等仍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群众基础,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可尝试以下一些参与方式和方法:
1.家族会议制。家族会议就是指同宗同族的村民定期举行宗族会议,商讨本族的事务与祭奠活动。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人们都是以同一的姓氏宗族聚居在一起的,强烈的同宗同姓观念使他们能够紧密的团结,一致对外。家族会议的决策都是以协商、民主表决等形式实现的,容易获得家族成员的认同。因此,要扩大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程度,可合理有度地运用这一形式,即公民可以通过家族会议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家族集中向政府反映族员的意见或政府直接咨询家族会议的意见或者看法,族员的意识体现在公共政策当中。由此,公共政策既体现了公民利益需求,又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顺应民意。
2.关键公众的接触。“关键公众接触即公共管理者选择向一些关键的接触者进行政策咨询,并与其进行磋商,听取其意见,这些关键的接触人物通常都是经济界的领袖或是其它组织的领导人。”当然,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仅是这一些人,还可能包括某个宗教团体的领袖,宗族的族长,长期具有威望的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部分区域人民的利益需求,通过这一点可以更加广泛地了解到公民的态度和看法。
3.公民调查。公民调查是一项新的参与技术,是政府以问卷的形式向公民征询对政府政策与服务的意见。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有依山傍水分散居住的习惯,要出来逛街买东西都极为困难,更何况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这种情况,公共管理部门只有采取深入山区群众,运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听取群众的意见,才有可能获得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时,公民调查的时间可以选择在某个民族节日,那时正是人们最聚集的时候,在这时进行公民调查得出的数据就更加有代表性了。
少数意见 篇8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现代意见领袖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中西部发展相对不平衡,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因教育水平、经济状况等影响,受众信息理解和传递都受到一定制约。另一方面,由于、生活习俗等影响,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对少数民族受众的影响力并没有随着大众媒介的强势介入而降低。因此,优化少数民族媒介、凸显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作用,对于正确引导舆论、促进少数民族发展有积极意义。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分类
“意见领袖”(Opinion leader)是传播学中“两级传播理论”的重要概念,由著名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提出,他指出意见领袖在社会的任何部分、层面和人群当中都普遍存在。沃纳・塞佛林也提到“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意见领袖:职业的、社会的、群体的”。意见领袖区别于一般受众的特点,如思维活跃、在群体或社区中有较高的地位、社会交往面广,等等。归纳起来,可以总结为三点,即“价值观的人格化体现(其人为谁)”、“能力(其人的知识)”和“可利用的社会位置(其人所知的人)”。[1]
根据卡兹和拉扎斯菲尔德《个人影响》和罗杰斯《创新与普及》的观点,传统意见领袖的形成通常包括个人价值、信息源、知识水平、责任感、人际交往、社会地位等因素。[2]在此笔者认为,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指那些在少数民族社区当中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具备一定能力和独立的价值观体系,并能在某一领域内可以为其他受众给出指导意见的人。少数民族社区中的意见领袖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传统意见领袖,第二类为现代意见领袖。
(一)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
传统意见领袖指在少数民族社区当中有着较高声望的代表人物,他们是社区内有威望的老人以及宗教领袖等,如伊斯兰教当中的阿訇、藏传佛教当中的活佛等。他们生活于少数民族聚集的社区,在传统少数民族社区中的某一领域内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在面对有争议的问题时,很多人都愿意请教这些人,因此他们具有改变他人看法和行为的力量。
作为传统意见领袖,一部分人是主动去了解信息,乐于为他人提供意见,具有心理成就感。也有一部分人是因为或地方习俗等因素而无意识形成,并不是主动去传递信息,因此少数民族传统社区当中的意见领袖也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二)少数民族现代意见领袖
社会化发展的过程当中,部分少数民族接受了自己社区以外的新信息和文化的影响,但并没有脱离原来的社区和群体,他们具有本民族文化和民族情感认同,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原有社区带来一些新观念和改变。因此,这类现代意见领袖相对于社区原有的传统意见领袖而言,有较明确的目的。
根据习性相近原则和教育程度原则,这类少数民族意见领袖被认为是现代化的少数民族意见领袖。他们通常与社区内其他人有着相似的价值观和处世态度,其受教育程度又高于一般群体,此外,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比其他社区成员更多元。这类意见领袖大多在网络等新媒介中发表观点、表达情感,或为其他少数民族受众设置议论事项。
(三)区别
传统和现代的意见领袖都服务于少数民族社区,但形成原因、传播手段等不同,比较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
就信息传播活动而言,传统意见领袖存在于现实生活中,通过在现实生活中的口头传播承担传播信息的媒介,如宗教活动中的演讲和其他人际传播活动;而现代意见领袖则多存在于虚拟社区中,善于利用媒介传播信息、表达意见和建议。
就信息接收能动性而言,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的信息接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比如家族中的长辈是在某事需要做出裁决时才进行传播活动,一部分宗教界人士也是在他人需要解答疑问时才进行信息判断和传播;而现代意见领袖则是主动寻求信息,或者在某事发生后直接利用媒介发表自己的看法、抒发自己的情感等来影响他人。
就信息获取手段而言,注重于人际传播的传统意见领袖偏重于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获取信息,现代意见领袖较容易使用新兴媒介高速获取信息,其传播速度远远优于传统意见领袖。
就消息反馈来说,传统意见领袖对于传播后的反馈速度滞后,而现代意见领袖则相对可以得到较快和较多的反馈,他所带来的是信息循环往复的沟通过程。
当然,传统意见领袖和现代意见领袖都有各自的优势,比如传统意见领袖面对更多文化基础较薄弱的受众,在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有权威的影响力;而现代意见领袖则对具有较高学历的社会群体有较好的传播效果。两种意见领袖在不同的领域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意见的传递和引导,对少数民族社区的意见疏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众媒介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少数民族传播事业发展迅速,少数民族语言类电视、报纸增多,有关少数民族的信息量加大,少数民族网站数量增加等等。但是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分布较广,且各民族语言、风俗习惯、信仰都有所不同,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信息的传播和受众对于信息的理解。
意见领袖可以集中群众的智慧,消除各个议论权的差异或者将差异最小化;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独到的分析能力分析评价社会问题,然后进行表达;纠正公众中某些错误的观念。甚至在涉及少数民族社区的突发事件时,一些官方色彩较浓的传播会被认为是“宣传”而引起一部分受众的排斥,但在此时,较权威的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所传递观点带来的效果,往往超越一般宣传所起的作用。[3]
可以说,少数民族意见领袖首先影响着少数民族社区舆论。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频发,这些突发事件能在很短时间内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关注并造成极大影响。在突发事件面前,“舆论场”加速形成,很多“场内”的受众在面对多路意见时较为迷茫摇摆,为了寻找相同的意见方向而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这时的舆论往往是由于“随众”形成,而不是自我判断得出。在舆论导向面前,需要大众媒介充分发挥作用,在涉及地方性、民族性很强的问题面前,更需要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因此,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在引导少数民族地区舆论方面有关键的作用。
民族地区问题关乎国家和谐稳定,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可以看做是“草根的意见领袖”,他们来自各个民族或者社区,代表不同的群体立场,明白群体内部需求和实际情况,所以既可以代表某群体发出意见,让社区群众明白他们的呼声可以通过正确的路径被传达出,又可以给出更加实际的建议,从而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这对维护地区的稳定和谐、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
在评估信息价值取向、促进意见形成和优化民族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是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舆论引导的一个关键点。对于这些能够影响舆论的传统意见领袖又如何进行引导呢?
笔者认为,在提升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媒介素养的前提下,对社区传统意见领袖和社区现代意见领袖进行针对性引导,比危机面前的突击宣传更有意义。
(一)针对传统意见领袖
在少数民族社区中,传统意见领袖的意见传递较有威慑力。其中,宗教领袖为传统意见领袖的主要力量,他们对信息的传递往往结合和民族文化的解释。对于大多具有的少数民族受众来说,宗教领袖的意见指导是一种可以引起内心共鸣的理念传递,其影响力往往超过大众媒介。
针对传统意见领袖,可以从提升人文素质教育入手,以科技和文化教育的提升促进信息理解的正确和传递,这也是将信息与民族信仰文化更好结合的保障。
文化是人类的知识遗产,也是人格的培养。在保护传统民族文化的同时,加强传统意见领袖的现代文化教育,是提升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这对传统意见领袖接收信息、理解信息、解释信息、传递信息也有积极的意义:它可以更好地促进传统意见领袖理解本民族文化、信仰,并将文化、信仰和信息传递结合起来,更好地为本民族文化进步和地区发展服务。
从2007年起,兰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学院就开始举办“阿訇培训班”。培训期间,依托兰州大学师资队伍和开放进取的办学理念,对学员系统地进行《伊斯兰文化史》《阿拉伯哲学史》《古兰经学》《圣训学》《教育学》《网络与传媒》《中国文化史》《汉语写作》《古代汉语》《伊斯兰法学》《中国民族史》等课程培训,并由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就“我国的宗教现状与政策”“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及其特点”“世界伊斯兰教概况”及“伊斯兰如何面对分歧”等问题进行多次专题讲座。
虽然举办该培训班的初衷并不是完全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出发,但其对宗教领袖这样的传统意见领袖的引导意义不言而喻。这也是我们在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过程中可以借鉴的方式。
(二)针对现代意见领袖
现代意见领袖对本民族传统文化有依赖性,并试图在保留本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引入一些新的先进理念,从而促进民族社区发展。现代意见领袖是一个具有文化基础的群体,对于他们的引导,人文素质教育已不是关键,媒介特质和信息特质学习是引导现代意见领袖的一条路径。
对于媒介特质的学习,可以促进现代意见领袖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特征的理解;信息特质的学习和理解,可以使现代意见领袖更加清楚地辨别媒介信息,从而更加准确地分析甄别,以便更加准确地将信息传递给其他受众。
如网络知识被贝斯特划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前者指与网络相关的概念术语,后者指使用计算机程序完成任务。在利用网络进行信息获取和传播时,就要求少数民族意见领袖不仅能够理解网络的特性,并且能够很好地利用其特性辅助信息的获取和传递。面对其他媒介亦如此。
另外,作为现代意见领袖,有条件和能力接触越来越多的外来信息,因此,提升其思辨能力是引导的关键:这既可以使现代意见领袖在面对信息时有自觉的甄别能力,也可以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关乎社区稳定和社区中的整体情绪。
结语
少数民族社区信息传播效果直接影响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引导和培养少数民族社区意见领袖,对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是积极有益的尝试。区分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当中的传统力量和现代群体,有针对性地寻找优化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知识结构、强化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文化素质、提升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媒介素养的路径,是引导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可行办法。具体措施的实施不仅需要因地制宜的策略,更需要我们在反复的实践中探讨。
参考文献:
[1]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郭镇之,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2]向芬。基于不同平台的网络意见领袖传播特征初探[G]//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25.
[3]言靖。舆论形成的一般过程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0(6).
(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