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舞弊与防范研究思考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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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论文 篇1
【关键词】财务报告 舞弊防范 舞弊三角理论
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自证券市场存在以来就一直存在,防范财务舞弊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本文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结合我国特殊的经济制度背景,试图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防范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一、舞弊三角理论分析
国外财务报告舞弊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现已发展形成众多理论。Bologna and Lindquist最先提出冰山理论,他们把舞弊比喻成海面上的一座冰山,海平面以下掩藏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问题通常比露出海面的结构部分更加危险。Cressey通过调查访问首先提出,并由Albrecht发展了舞弊三角理论,认为舞弊是由压力、机会和借口三要素合力产生。此外还有舞弊的四因子理论,以及舞弊识别标志、舞弊信号、舞弊的行业影响等。
美国注册舞弊审计师协会的创始人Albrecht于1995年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是迄今为止对财务报告舞弊进行识别分析的最具代表性的理论(姜毅,2003;王引,2003)。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2002年的第99号审计准则(SAS 99)与我国财政部在2007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两者都以舞弊三角理论为基础,将压力、机会和借口作为识别舞弊的重要条件。这三个条件形成舞弊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如右栏图。
1.实施舞弊的压力。舞弊者受到的压力是舞弊发生的首要条件。例如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经济环境、行业状况或企业经营状况的威胁;管理层为满足第三方要求或预期;管理层或治理层的个人财务状况受到公司业绩的影响,为完成过高财务指标等都会给舞弊者造成压力。财务报告的舞弊者主要是管理当局,当他们经营的企业面临市场竞争、融资需求、个人利益的压力,这些往往会迫使他们冒险一试,粉饰财务报告及各种指标。
2.实施舞弊的机会。舞弊者需要具有舞弊的机会,舞弊才能成功。企业所在行业或业务的性质、复杂的组织结构、对管理层的监督失效、内部控制要素存在缺陷等都会给舞弊者提供机会。例如,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管理层由一人或少数人控制、会计信息系统无效等。承受巨大压力的舞弊者无孔不入,些许机会都
3.为舞弊行为寻找借口的能力。借口是指存在某种态度、性格或价值观念,使得舞弊者能够做出不诚实的行为,或者舞弊者所处的环境促使其能够将舞弊行为合理化,借口是舞弊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只有舞弊者能够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舞弊后才能心安理得。例如管理层态度不端或缺乏诚信、管理层与现任或前任审计师之间的关系紧张等,都可能让舞弊者将个人私利与集体利益混为一谈。
舞弊造假污染着我们的经济环境。舞弊三角理论表明,必须将防范的重点放在舞弊产生的根源上,而非其产生的表面结果上。防止并发现舞弊并不单单只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人为因素的参与就会使原本脆弱的内部控制更加不堪一击,给舞弊者可乘之机。应基于舞弊三角理论,通过减少压力、消除机会和借口的方式来抑制舞弊造假的发生。
二、舞弊三角理论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具体表现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遗留问题、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也开始显现,由此形成了财务报告舞弊鲜明的制度性背景特征。
1.压力。我国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压力来自于资本市场的特殊管制,如股票市场的上市和增发配股政策。我国《证券法》规定,企业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按照《证券法》新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因此,大量的企业为了上市、避免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会操纵收入、费用和利润实现舞弊。如山东巨力为骗取配股资格,涉嫌虚增1999年度利润16 145.73万元。此外,截至2012年上半年,剔除已暂停上市企业,目前仍处交易状态(包括长期停牌)的上市公司中2011年度净资产为负数的共34家,皆为“ST类”公司。其中25家公司净资产已连续3年为负值,倘若此种情况持续下去,等待它们的唯有“终止上市”一条路。证券市场向来被视为“圈钱”的跑马场,因此,舞弊者自然会不择手段以期上市和避免退市。
2.机会。目前,我国对财务舞弊的惩罚措施有待商榷。例如,按照现行法规,如果上市公司的操纵行为造成了公布的信息虚假,最终导致投资者受损,处理方案基本上是对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道义上的谴责或行政处分或有限的罚款,仅有极少数人被处以刑事处罚(姜毅,2003;王引,2003)。公司被证监会查处、罚款,罚的是公司的钱;而且,公司的舞弊行为一旦东窗事发,股价下跌使股东利益又在二级市场上受损。在这一过程中,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双重损害(姜毅,2003;王引,2003)。而对于真正舞弊的管理层甚至大股东而言,这一微弱的惩罚措施与巨大的非法利益相比,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其次,我国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也是舞弊的温床,很多企业在股份制改革时,政企不分或改制不彻底,使上市公司不能真正独立经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主要由国有股股东直接任命,导致“内部人控制” 现象,监督和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3.借口。在面临压力取得机会后,一个自我合理化的完美借口开始推波助澜。管理层态度不端或缺乏诚信,就会为自己的舞弊行为寻找借口。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在法庭判决时的一段话,最可说明舞弊者造假的心机了,他说:“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股民的利益,即使受到挫折或蒙受冤屈,我也不会趴下,也不会改变我的原则。我无罪”(姜毅,2003;郑桂红,2009)。即使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之时,舞弊者仍然心如磐石,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天经地义。由此可见,企业文化或个人素养的诟病是舞弊者制造借口的根源。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防范对策与治理建议
1.减轻诱发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压力。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压力主要可以从上市前和上市后来讲,以发行、配股、增发、取得满意的交易价格和避免退市为主要动机,面对巨大的利益动机,公司管理层不可避免地会铤而走险。因此想要减轻舞弊的压力,必须从政策层面入手:(1)不断完善资本市场股票发行制度。证监会应更科学、更合理地制定各种考核指标,摒弃单一的财务指标考核,确立一个综合财务指标监管体系。(2)减少或去除管理层或治理层在企业拥有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不以特定经营结果作为对管理层或治理层业绩考核的直接标准,而更多转为非财务业绩的考核。(3)转变监管理念。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由现在的监管者身份变为企业的协助者,为公司的上市经营提供指引,监管机构的“平易近人”或许能给上市公司减轻不必要的压力。
2.消除造成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机会。消除上市公司舞弊的机会是舞弊防范与治理的核心部分,舞弊的产生是公司的治理出现了问题,它包括公司内部与外部治理两部分: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1)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缺陷是舞弊的温床,加强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有效运行是一个重要措施。(2)增加独立董事比例及增设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因其独立性,最能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审计委员会也是杜绝舞弊可以依赖的中坚力量。(3)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的独立性、人员构成、任职资格与预防公司高层舞弊密切相关,也是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关键。改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包括:(1)加大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惩罚力度。(2)加强舞弊审计准则的应用。现有的舞弊审计准则应更注重中国特色的实际应用,而非单纯借鉴国外的审计准则。
3.祛除导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借口。借口是舞弊造假的根源所在,是道德观念的缺失。祛除导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借口措施如下:(1)营造诚信向上的企业文化。“不做假账”并不是一句口号,应强调真实性是企业财务报告之本;(2)将道德观念和性格特征等因� 管理层任职之前应经过严格考核,避免以亲疏关系造成“内部人”使用的泛滥。
总之,基于舞弊三角理论应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舞弊三维防范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减轻压力,消除机会和祛除借口三个不同的治理层次。上市公司舞弊的防范及治理自资本市场成立以来就是重中之重,这是一个层次递进且需要不断完善改进的长久工程,是一场涉及政治、法律及道德的系统工程。
(刘萌系硕士研究生;袁建华副教授为会计系副主任、博士、硕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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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论文 篇2
关键词财务舞弊;内部控制;防范措施
近年来发生的财务舞弊以及公司内部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令人震惊,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不仅削弱了财务管理职能,而且严重误导了社会资源的配置。破坏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治理财务舞弊已是势在必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加强舞弊防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财务舞弊的内容及方式
财务舞弊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伪造与虚构进行财务舞弊
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匿或套改凭证,如发票造假、伪造单据、虚开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如上市公司为骗取上市资格虚构收入、少计费用;为套取现金而虚构预借差旅费;出纳为侵吞现金而虚构支出。
(二)利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和薄弱环节进行舞弊
如出纳人员利用企业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未予分离保管的弊端,私自开具支票,挪用公款等;拉拢与自己职责不相容的人员串通舞弊,如存货核算人员拉拢仓库保管人员侵吞存货;费用核算人员串通出纳人员虚列费用侵吞公款等。
(三)利用计算机舞弊
盗用企业计算机密码进行隐蔽的程序修改或暗藏程序,扰乱计算机程序,使其达到不法目的。
(四)关联方交易舞弊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主要有:关联购销舞弊、受托经营舞弊、资金往来舞弊、费用分担舞弊等。
(五)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包括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当的合并政策、折旧方法、收入费用确认方法及选用不当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等。如利用一些跨期摊提类会计科目进行舞弊,为了调节利润而多摊、少摊或多提、少提“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账户。
(六)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
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未能完全披露交易真相的一种欺诈方法。
二、财务舞弊产生的影响
舞弊行为会造成会计信息与其反映的经济活动的事实不相符,必然使内部经营管理以及外部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利益遭受巨大危害,进而影响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案件的发生,曾严重冲击了美国乃至国际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而国内发生的郑百文、银广厦、科龙、草原兴发等财务造假事件也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加强舞弊防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三、财务舞弊的防范措施
(一)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一个企业防范舞弊的最基本的措施。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守住舞弊的大门,降低舞弊的机会。但从现实情况看。许多企业管理松弛、内控弱化、风险频发、营私舞弊等问题还比较突出。2007年3月。财政部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范中进一步强调了建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企业应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
执行力度是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关键。从一些已发生的财务舞弊案不难看出,不少公司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由于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造成恶劣的后果。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应注重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在执行中发现漏洞和问题及时改进,并执行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使其发挥作用。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强化公司管理,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质量。遏制管理舞弊。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章程和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为违规行为洞开了方便之门,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资本市场上存在的如同“郑百文”、“科龙”等实例。相当一部分起因和不良行为都可以归结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而导致的恶意决策。如果再不加速改进公司治理结构。那么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将面临很大困难。因此。要防范上市公司的管理舞弊行为,应从源头抓起,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抓起。
(四)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是营造守法、公平、正直的内部环境的重要保证。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良好氛围,真正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及控制作用。
(五)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从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案看,部分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是影响会计核算水平、发生财务舞弊的一个重要因素。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职业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为实现以诚信为目标的会计职业道德目标,必须多管齐下,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会计职业教育,逐步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使会计职业健康发展,防范财务舞弊的发生。
(六)保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财务舞弊论文 篇3
【关键词】 博弈论; 会计监管; 财务舞弊; 混合策略; 纳什均衡
一、引言
自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丑闻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和政界都十分重视对舞弊行为的治理。綦好东(2002)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及其治理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财务舞弊实际上是相关自然人趋利行为的一种结果。姚海鑫等(2003)基于不完全信息博弈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进行了分析,得出加大对企业舞弊的惩罚力度会同时降低企业舞弊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的结论,并强调了提升监管部门业务水平的重要性。陈国辉等(2008)利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进行了探讨,在对相关参数进行假设的基础上简化了博弈模型,给出了加大对舞弊公司和合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惩处力度,并加大政府监管的概率的建议,但其并未对惩罚力度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等参数进行细致的讨论。于君静等(2010)基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从逃税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并提出提高整个会计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是解决财务舞弊问题的关键的看法,但其也未对惩罚力度与监管成本等参数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会对我国的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考虑到政府监管部门的惩罚力度及监管成本等参数对政府与上市公司间博弈的重要影响,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基础上,对惩罚力度与监管成本等相关参数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二、博弈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博弈论是研究参与博弈的各方如何决策,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学科。对于博弈论,有两大基本假设:首先是经济人假设,即参与博弈的各方都足够理性,能够充分地利用信息,能做出合乎情理的决策;其次是假设参与博弈的各方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也就是说博弈者会选择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在此基础上,针对本文研究的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监管问题,需再做出如下几条假设:
1.局中人(players):博弈的参与方只有政府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
2.策略空间(strategies):监管部门有两种纯策略选择——监管和不监管;上市公司也有两种纯策略选择——舞弊和不舞弊。
3.得益(payoffs):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为C,上市公司选择舞弊可以获得额外收益R,若被监管部门查处,不但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反而还需上交罚款F。
4.监管的有效性假设:政府监管部门若采取监管策略(比如采取高强度且细致的监管措施),则一定能够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
政府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可用博弈矩阵形式表示,如表1所示。
(一)纯策略纳什均衡
当F-C≤0(即F≤C),即监管成本大于等于罚款额时,通过重复剔除严格劣策略,即首先剔除对于监管者而言的严格劣策略(也就是“监管”),再剔除该情况下的上市公司之严格劣策略(即“不舞弊”),则可求得此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即为(不监管,舞弊)。
换言之,当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过高且惩罚力度不大时,监管部门不会选择对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而上市公司也更倾向于进行财务舞弊以获得额外收益。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我们愿意见到的,但是,这却是目前相对较轻的惩罚力度下广泛存在的现象。当F-C>0(即F>C),也就是监管成本小于罚款额时,该博弈模型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我们只能去寻求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为求得该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特假设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为p,选择不监管的概率为(1-p),上市公司选择舞弊的概率为q,选择不舞弊的概率为(1-q),则监管者的期望收益(记为π1)及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记为π2)分别为:
理性条件下参与博弈的双方都追求收益最大化,由多元微积分知识可知,其收益最大的条件均为一阶偏导为零,即:
通过对以上两式的求解可得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为直观地展示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在不同情况下的策略(针对对方选择的反应, 本文未给出图解法的详细过程,仅给出图解法下的博弈过程及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博弈双方的反应函数及其交点)的结果,以供参考,如图1所示。
由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可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的惩罚力度F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C,且当政府的惩罚力度越高时,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当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时,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越大。同样的,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若令本文称k为惩罚系数(即罚金与上市公司舞弊的额外收益之比),以此表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由此可知,政府监管部门选择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概率只与惩罚系数有关,即惩罚力度越大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就越小。
(三)对相关参数的进一步分析及总结
经过上文的讨论,我们知道该模型的参数共有三个,分别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上市公司选择舞弊可以获得的额外收益R以及若被监管部门查处所需上交的罚款F,且罚金F可用惩罚系数和额外收益代替,即F=k·R。其中C和R是短期内不太容易控制的变量,但是辅助变量k(惩罚系数)是一个比较容易且便于监管部门控制的变量,至此,对变量的讨论就集中到了惩罚系数k上。
当k≤C/R时,博弈的结果是我们不愿见到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即上市公司选择舞弊且政府不监管。政府应该选取合适的惩罚系数以避免纯策略纳什均衡的出现,因此,如果确已出现或接近出现此类均衡,应当及时提升惩罚系数,也就是需要加大惩罚力度。
当k>C/R时,博弈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且在这种均衡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上市公司选择舞弊的概率。在长期战略上需逐步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水平以降低监管成本,这是解决上市公司舞弊问题的根本所在;在短期内则只能通过提高惩罚力度的方式抑制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尽量将其对经济与社会的正常运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总的来说,影响上市公司舞弊与否及监管部门监管与否的关键因素是监管部门对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k)及其监管成本(C)。具体而言,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被发现所需支付的罚金(F)不高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会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上市公司会倾向于选择舞弊。若罚金高于监管成本,则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的惩罚力度(k)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C),且政府的惩罚力度(k)越高,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越高,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越大。而政府监管部门选择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概率则只与惩罚系数(k)有关,即惩罚力度越大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就越小。总之,提高对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和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能有效降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
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较为理想的结果应当是,大部分上市公司能非常自律地避开财务舞弊,且政府监管部门无须花费过多的公共资源用以支付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成本。也就是说对会计监管体系进行优化的目标在于降低上市公司舞弊概率的同时也能够尽量减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强度从而降低监管成本。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大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加大对舞弊的惩罚力度,并且惩罚的严厉性应当保持一致,不能时而严格时而松散。但是加大惩罚力度不是无限度的,不能无限地使用该方法,或者说该方式只适用于短期内迅速降低舞弊率,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问题。
(二)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改革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优化监管人员配置和机制流程,从而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当政府部门将监管成本降到足够低的程度时,上市公司舞弊被发现的概率相当大,或者说上市公司选择舞弊的预期收益会非常低,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上市公司不会选择舞弊。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在舞弊率较低的前提下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为1/(1+k)(其中k为惩罚系数),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增大惩罚系数,在提高上市公司自律性的同时降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必要性。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舞弊现象进行深度的调研,设计适当的惩罚系数,进一步促进与上市公司舞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同时使得社会总效用最大化,这就要求我们将有限的公共资源(如财政资金)尽量少投入到没必要的监管中,但减少监管又必然是需要在上市公司非常自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为此,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加大诚信建设,尽量提升上市公司的自律水平;其二,在正确评价当前上市公司自律水平的情况下着力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和概率,使公共资源的支出最小化从而达到社会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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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论文 篇4
关键词:董事会治理 财务报告舞弊 治理机制
财务报告舞弊一直是困扰国际会计学界的重大问题,也是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处于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地位的董事会治理缺陷正是引发财务报告舞弊的深层次原因。因此,从董事会治理层面来研究财务报告舞弊的影响因素,寻求识别财务报告舞弊发生的董事会治理方面的预警信号,进而改进董事会治理以防止财务报告舞弊的发生,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而且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对症下药,维护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本文研究了基于董事会治理层面的财务报告舞弊的影响因素,提出如下假设:
(1)董事会独立性与财务报告舞弊的理论假设。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董事会独立于国有股股东。区别于美国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我国的股权结构存在特殊性,即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并且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的特殊现象。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比较高。由于代表国有股权的股东与真正出资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前者除了关注经济利益外,可能更关注社会就业与稳定等,而后者主要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因此,就股东监督其委派董事的积极性而言,前者不如后者。而且,我国目前对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其自身经济利益与企业业绩(股东利益)的相关度较低,该类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不可能充分发挥。可以说,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在既缺乏约束机制又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缺乏维护股东利益的动力,该类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越大,董事会相对于国有股东的独立性就越差,董事为其自身利益(如更多的在职消费等)最大化与经理层合谋而侵害股东利益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二是董事会独立于经理层面。Fama and Jensen(1983)提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越高,越能有效监督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发生的概率。Beasly(1995)的经验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显著的影响着舞弊财务报告的发生率,独立董事越多,虚假财务报告发生的概率越低,公司越倾向于更大程度的资源披露信息。美国SEC曾对150家样本公司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舞弊公司的内部董事比例明显高于非舞弊公司。可以认为,内部董事比例越高,独立董事比例越低,公司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也越大。综上所述,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国有股股东委派的董事比例越高,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越大
假设2:内部董事比例越高,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越大
(2)董事会积极性与财务报告舞弊的理论假设。有效发挥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为股东利益勤勉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前提是董事会的积极性。Beasley(1996)研究表明随外部董事持股比例的增加,其积极性也会随之提高,外部董事监督作用越大,该公司发生财务报表舞弊的可能性下降。独立董事成员持股量越多,发生财务欺诈概率越小。可以认为,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比较而言)独立性相对较高,其持股比例越高,其工作积极性也越高,对经理层监督更为有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财务报表舞弊的发生。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外部董事持股比例越高,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越小
(3)董事会的监控能力与财务报告舞弊的理论假设。董事会的监控能力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财务监控能力,二是经验监控能力。经理人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有着一定的自利倾向,且处在信息优势一方,极有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告来进行掩饰其侵害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这种情况下,假如董事具有财务知识背景,能凭借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在第一时间发现并纠正错误,及时遏制财务报告舞弊的发生,其监控能力必然提高。如果董事具有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历,因其熟悉经理的工作流程,对本公司经理层的监控更为有效,另外,还能提高与经理的沟通效率和效果。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董事比例较高,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越小
假设5:具有高官任职经历的董事比例越高,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越小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本文收集了自我国证券交易所成立至2008年12月31日,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行为并对当年财务报表重大影响而被证监会公开处罚的上市公司,共82家。舞弊公司的名单来自朱国泓《财务报告舞弊的二元治理》一书,以及中国证监会网站(csrc.省略)。同时,为了控制外部环境和行业等因素的影响,为每一家舞弊公司分别选择一个配对样本。配对样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舞弊公司同行业、同年度、同上市地点;与舞弊公司规模相当,具体而言,配对样本的资产规模控制在舞弊样本资产规模的70%至130%范围内;必须为非ST、PT公司;当年的审计意见必须是无保留审计意见。根据上述选样原则,选取了一组配对样本,这样得到舞弊样本和非舞弊样本共计174个。对两类样本的规模进行了一致性检验,结果见(表1)显示两组样本在规模上无显著差异,表明配对样本在规模上满足选样要求。财务数据均来自于SESMAR数据库,董事会治理的相关数据均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进行逐一整理而成。所用计算和分析软件为EXCEL和SPASS17.0。
(三)变量定义 研究变量主要包括因变量(财务报告舞弊变量)和解释变量(公司董事会治理机制变量)。(1)因变量。因变量fraud,表示是否发生财务报告舞弊,发生财务报告舞弊fraud=1,否则fraud=0,这是个哑变量。(2)解释变量的设定见(表2)。
(四)模型建立基于研究假设,本文构建识别财务报告舞弊的董事会治理变量的Logistic回归判别模型。为了尽可能保证最终进入模型的变量在模型中有着较强显著性,并增强所建立识别模型的有效性,将对舞弊公司和非舞弊公司进行显著性检验时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T检验和Wilcoxon检验的指标变量作为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的初始变量,以期建立能有效判别舞弊可能性的识别模型,建立如下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二、实证结果分析
(一)差异性检验为了进一步发现舞弊样本和非舞弊样本之间有显著差异的公司董事会治理机制量化指标,将所收集到的舞弊样本和控制样本按0、1分组,1为舞弊公司,0为非舞弊公司,采用SPASS17.0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对舞弊样本和控制样本的变量进行显著性检验,以期能找出显著的指标变量,建立有效识别舞弊的判别模型。舞弊样本和配对样本变量指标的配对样本T检验和Wilcoxon检验结果如(表3)。从两组样本均值和中值的差异性配对检验结果可以看出:(1)代表董事会相对于国有股股东独立性的指标在舞弊样本与非舞弊样本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而代表董事会相对于经理层独立性的两职状态在两类公司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但内部董事比例这一指标在两类公司之间的差异并不显著。第一,国有股股东委派董事比例在舞弊公司与非舞弊公司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前者的均值为55.0746%,中值为49.2%,均高于后者,并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T检验,即国有股股东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总人数中的比重与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呈正向关系,假设1得到验证。这表明,在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且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的情况下,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缺乏履行其应尽职责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该类董事的比例越高,“内部人”(经理层甚至是经理层与董事合谋)控制的现象更为严重,“内部人”为自身利益而侵害股东利益的财务舞弊行为的可能性越大。第二,内部董事比例在舞弊公司与非舞弊公司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对该指标的检验结果显示,内部董事比例T检验的Sig值为0.837,Wilcoxon检验的Sig值为0.835,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即未发现上述两指标在舞弊公司与非舞弊公司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假设2没有通过验证。这可能因为独立董事制度从2001年起实施,内部董事比例高是我国的普遍现象,因此,不能说财务舞弊与内部董事比例毫不相干,而是说,它们之间相关关系的证明是后续研究的关注重点。(2)代表董事会积极性的量化指标在两类公司之间均存在显著差异,即非舞弊样本的外部董事平均持股量显著高于舞弊样本。舞弊样本外部董事平均持股量为0.008443%,中位数为0,而非舞弊样本的外部董事平均持股量为0.107578%,中位数为0.003350%,且在10%显著性水平下通过Wilcoxon检验,即外部董事平均持股量与财务舞弊成负向关系,假设3得到检验,这表明因外部董事本身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其持股比例越高,工作积极性也就越高,对经理层的监督力度也就越强,对防止因“内部人”控制而引起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更为有效。(3)代表董事监控能力的量化指标在两类公司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第一,舞弊样本董事会中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董事比例显著高于非舞弊样本。舞弊样本董事会中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董事比例的均值为15.174524%,中值为14.28575,而非舞弊样本则分别为10.582754%和10.101%,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T检验和Wilcoxon检验,即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董事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呈显著正向关系,这与提出的假设4恰好相反,但与Todda.Shawver(2003)的研究结论却是一致的。可能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的比例普遍很高,而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董事大多为内部董事,该类董事的独立性较差,其掌握的会计专业知识不仅不能遏制舞弊的发生,反而成为经理层的“帮手”,提高舞弊的发生率。第二,非舞弊样本具有高管任职经历的董事比例显著高于舞弊样本。舞弊样本则分别为44.78%和44.44%,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T检验和Wilcoxon检验,即具有高管任职经历的董事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呈显著负向关系,这与提出的假设5一致,表明董事具有高管任职经历,其熟悉经理的工作流程,对本公司经理层的监控和沟通更为有效,从而降低舞弊的发生率。
(二)卡方检验和拟合优度检验本文采用了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中的Backward Stepwise:Wald方式,即采用向后逐步法,根据Wald统计量的概率值将变量剔除出模型,根据Wald统计量的概率进行剔除变量的检验可以自动消除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逻辑回归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最终模型的卡方值为27.766,显著性水平为0.000,说明模型中包含的自变量整体检验非常显著,说明回归模型的设计较为合理。(表5)中的-2LL是将对数似然比值乘以-2来衡量模型对数据的拟合度,好的模型的似然比值要高,其-2LL相对要小,本模型中的2LL=160.770。Cox&Snell R Suare和Nagelkerke R Square统计量利用数量来解释Logistic模型中的变化。它们与线性模型中的R相似,本模型Cox&Snell R Suare=0.185,Nagelkerke R Square=0.246。
(三)回归分析 (表6)表明方程的正确分类能力为66.2%,具体来说,当样本为舞弊样本时,该模型将其判断为舞弊的概率为64.7%,而判为非舞弊的概率为35.3%;当样本为非舞弊时,该模型判断为非舞弊的概率为67.6%,而判为舞弊的概率为32.4%。一般认为,方程的总体正确率大于50%时即为有效。(表7)列示了最终进入模型的相关统计量,再次证明了以下结论:董事会独立性越差,发生舞弊的可能性越大,模型中X1(国有股东委派的董事比例)的Sig值为0.001、系数B的符号为正,即国有股东委派的董事比例与财务舞弊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关系,与假设和指标的差异性检验结果一致。董事的积极性越高,发生舞弊的可能性越小,模型中X2(外部董事的持股比例)的Sig值为0.051、系数B的符号为负,即外部董事持股比例与财务舞弊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呈负相关关系,与假设和指标的差异性检验结果一致。在未保证董事独立的前提下,其财务监控能力越高的公司,其发生管理舞弊的可能性越大,模型中X3的Sig值为0.014、系数B的符号均为正,即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舞弊的发生呈正相关关系,这与本文的假设相反,但与差异性检验结果一致;董事会的经验监控能力越高,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越小,模型中X4的Sig值为0.006、系数B的符号为负,即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与舞弊的发生呈负相关关系,这与本文的假设和差异性检验结果一致。根据(表7)各个变量的系数(B),可以写出(假设将系数取小数后的三位):
logit(odds)=b0+∑biXi=-1.613+0.037X1-20.895X3+0.042X4-0.025X5
再根据公式logit(odds)=ln(p/1-p),就可以计算某个公司在以上变量值已知的情况下,该公司发生舞弊行为的概率。
三、结论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及其公司治理指标体系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寻求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董事会治理机制的量化指标来进行实证检验。多元logistic回归检验得出董事会治理与财务报告舞弊之间关系的经验证据: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较差是引发财务报告舞弊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国有股股东委派的董事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积极性是影响财务报告舞弊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外部董事持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董事会监控能力也是影响财务报告舞弊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董事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具有高管任职经历的董事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负相关。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本文提出如下相关政策建议:首先,应当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这是董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责的重要前提;其次,提高董事会的积极性,尤其是独立性较强的外部董事,建立一套合理的董事会激励机制;再次,应提高董事会的经验监控能力;最后,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等方式,以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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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论文 篇5
论文摘要:本文提出了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要从制度建设、监管执行、公司治理环境改善等多层面综合治理。分析了证券市场发行制度、再融资制度与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动机的影响,指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利益驱动有其特殊的规律.其动机是为获得上市资格条件、再融资资格.提高股票发行价格,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等。
关键词:财务报告舞弊;融资制度;上市公司
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不可脱离证券市场特殊的融资制度背景。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制度,就可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具有如下特殊的动机。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的发展,但目前还不尽成熟、不尽规范。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就是我国证券市场所存在问题的突出反映。财务报告舞弊,是相关当事人在对利弊得失权衡后作出的选择,是人的趋利行为和特定制度背景下的产物。
一、为获得上市资格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财务上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发行股票前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因此,一些业绩并不是十分好的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资格条件,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必然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使之符合上市所需的财务上的要求。还有许多公司在上市前进行了大规模的上市改组,将一些劣质资产剥离出去,上市前三年的业绩就有可能并不是公司盈利能力的真实表现,而只是人为操纵的业绩。
二、为提高股票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公司除了千方百计获得上市资格达到“圈钱”的目的外.还存在着多“圈钱”的强烈动机。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在中国,新股发行是稀缺资源.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新股发行价格就自然成为公司操纵的对象。在利润指标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必然会以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使公司筹集到更多资金的目的。
在1996年之前,股票发行价格是根据发行年预测的每股净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的。市盈率是由证券主管部门确定的,许多公司就高估利预测,以达到提高发行价格的目的.造成一些司上市当年的实际利润远远低于当初的预测数1996年.中国证监会调整了股票发行价格的计公式:发行价格=发行新股前三年每股净收益平值×发行市盈率。许多公司又开始对发行前三年会计报表进行操纵。1997年,中国证监会针对多公司操纵发行前会计报表的情况,又将新股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发行价格=每股税利润×市盈率。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后利润x30%。这种政策的改变,并没有消除新发行公司操纵利润的动机,一些公司又开始在年会计报表与当年盈利预测报表上同时操纵1999年中国证监会再次调整股票发行价格的价方法,即按照股票市场上行业相同或相近、规相近、盈利水平相近的10家左右已上市公司股的平均价格来定价,与前面的几种定价方法相比这次的定价方法比较客观,但是同样有公司为取得较高的发行价格,虚报发行前一年的盈利能力。2001年至2005年又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的办法对发行价格进行控制。由此可见.只要盈利能力还是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上市公司就存在虚报盈利能力的动机。2006年结束了新股固定价格的方式,提出新股询价制度.是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化的一大进步。
三、为获得再融资资格条件
配股或增发新股对于上市公司是十分重要的再融资工具。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对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认定主要是以净资产收益率(ROE)为限制条件,并在近年来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ROE三年平均在10%以上”。1996年中国证监会将原来申请配股的条件修改为“最近三年内ROE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1999年中国证监会又对ROE进行新的规定:三年平均ROE不低于10%,每年ROE不得低于6%。2001年,证监会要求拟配股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为了满足中国证监会有关配股条件的要求.以达到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达到配股资格线。一些达不到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但有着强烈再融资动机的上市公司就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在证监会1993年至2007年处罚公告中披露的因财务报告舞弊而被处罚的78家上市公司中,有22家上市公司的46份舞弊年报所披露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当年证监会关于配股的要求(见表1)。
由此可见,由于政府对配股行为的行政干预,倘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配股资格线,在配股压力的驱使下,自然会设法采取各种手段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I2]。另外。由于许多上市公司是经过“包装”获得的上市资格.在上市时就先天不足,上市后面临着盈利能力下降、亏损或公司正常经营资金短缺的困境。这些上市公司都迫切希望通过实现配股和增发新股等再融资方式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以期能够使公司摆脱困境。
四、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各种原因引起的处罚其中最严厉的处罚是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这意味着公司将丧失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这显然是上市公司及相关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惩罚,不愿意因连续三年亏损而退市,一些处于盈亏临界点附近的公司。具有巨大的利益驱动粉饰财务报告,隐瞒亏损,避免被ST或PT处理。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交易。第158条又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若有上述情形,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除此之外,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作了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断,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这里的“财务状况异常”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况: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或者是由于出现巨额亏损导致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都被视为财务异常,将受到特别处理。如果一家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被特别处理后,第三年仍然亏损,交易所将暂停其股票交易,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建议。从《公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亏损。有可能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三种处理,即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而这些处理将对上市公司及有关的利益关系人产生严重的影响。当初,政府有关部门、母公司千辛万苦争取到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资格这个壳资源,其中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希望利用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以扩大公司的规模、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地方经济而公司一旦因亏损原因而被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
财务舞弊论文 篇6
关键词:国有企业 舞弊手段 外部监管 滞后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7-0043-03
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基本特征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不仅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同时对整个资本市场带来严重的干扰。本文从Choice金融终端查找有关舞弊上市公司披露情况,从证监会公告中查找处罚公告进行研究。
(一)舞弊上市公司披露基本情况
本文以2006年至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布的152个处罚公告为数据来源,剔除有关个人、金融类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公告后为所选样本,共计得到148个行政处罚公告样本,涉及138家上市公司,其中3家上市公司因重复舞弊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制造业舞弊公司最多,有68家,是政府部门监督重点;其次高发舞弊的行业还有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分别为14、10、7家。可见,随着技术不断提高,第三产业的大力发展,财务舞弊的多发行业也发生较大变化,虽然制造业依然是监督的重点,但其他舞弊多发行业逐步由基础行业转向服务业和技术性行业。
(二)舞弊上市公司组织形式类型
本文从组织形式类型的角度来研究舞弊上市公司,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特别注意其管理结构、内控情况,也有利于监管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监督防范。
由表1可以看出,民营企业舞弊的比重为58.96%,地方国有企业为32.09%,中央国有企业占6.72%,其余所占比重均不超过5%。可见民营企业是监管重点,同时地方国有企业也需要加大关注,由于地方有些企业为了隐瞒财务亏损,比如绿大地,为了保持地方国企在全国的形象,舞弊金额重大。虽然央企所占的比例不大,舞弊上市公司数目为9家,但是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其舞弊带来的影响不可小视,对资本市场、央企社会形象、股民忠诚度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舞弊的手段
财务报告舞弊的手段繁多,本文依据舞弊的财务信息在年报中存在的形式,将财务报告舞弊分为调节利润表项目、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和调节财务报表附注舞弊。
(一)财务报告舞弊手段
由表2可以看出,舞弊国有企业中调节利润表项目的舞弊公司有32家,其中最常用的调节手段是虚增收入,所占比例达40.63%;舞弊非国有企业中调利润表项目的舞弊公司有41家,其中最常用的调节手段也是虚增收入,所占比例达73.17%。其次,由表2可以看出,少计期间费用的舞弊现象也比较严重,所占比例分别为25%和14.63%。有近10%的公司在投资收益中进行调节,虚增投资收益主要为调整利润,但隐瞒投资收益主要是为了隐瞒违规使用筹集资金用于投资。
由下页表3可以看出,舞弊国有企业和舞弊非国有企业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分别为27家、33家,相比直接选择调节利润表的舞弊的比例略少,但直接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也将直接影响财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所带来的危害同样较大。虚增资产所占比例最高,分别为39.13%、60.61%,其中应收账款的虚构常常是为了配合虚构收入同步调整,保证报表平衡。虚减负债比例也较高,分别为17.39%和12.12%,舞弊主要是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虚增其偿债能力。其他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手段也不少,所占比重也超过25%。对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虚增资产的舞弊情况较少,但虚减负债的情况却较多。
由表4可以看出,首先,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信息舞弊情况最为严重,在未按规定披露(隐瞒)重大事项中担保事项所占比重最大,其中国有企业有21家,非国有企业有32家;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和借款事项比重均超过12%,且涉及的金额并不低。其次,舞弊上市公司未按规定(隐瞒)披露与关联方有关的事项,隐藏不公允的交易或不合规的资金活动,避免股民怀疑利润的可靠性。其主要是未按规定(隐瞒)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方资金占用,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这些行为所占的比例都不低,合计分别达31%、37.34%。从总体上看,非国有企业附注舞弊的情形比国有企业严重得多。
(二)舞弊持续情况
舞弊持续时间计算从处罚公告提及存在舞弊行为的第一年起算,至提及的最后一年。“舞弊行为的第一年” 是指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被发现包含舞弊性信息的第一年,“最后一年”是指对外披露舞弊行为的实际最后年份。
由表5可以看出,仅在一年进行舞弊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各占21.43%、27.17%,70%以上的舞弊公司,其舞弊持续时间有2年甚至连续8年及以上,国有企业持续舞弊时间所占比例较大是3年,而非国有企业是2年;超过3年持续舞弊企业中,国有企业占35.71%,非国有企业占31.52%。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舞弊持续期都较长,国有企业更为严重。持续期较长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在短时间很难转亏为盈。
三、舞弊上市公司外部监管情况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效性
由于有些上市公司舞弊持续时间大于一年,本文对整个舞弊期间的最后两年及舞弊发生后一年的审计意见进行统计分析,从而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否存在滞后。
由表6可以看出,在舞弊期间,越是在舞弊期靠后,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越低,审计报告反映上市公司舞弊的有效性有所提升,审计有效性存在滞后。舞弊持续到最后一年(舞弊仅在当年)中,国有企业的标准无保留意见比例从80.49%到40.38%,非国有企业从62.07%到44.16%。在舞弊前段时期能起到提示的审计意见数目较少,国有企业占不到20%,非国有企业不到40%,其中能反映可能存在重大舞弊而被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比重更低。本文还特别统计舞弊结束后第一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国有企业有提示性的报告有所下降,但对非国有企业有提示性的审计意见比例有较大提升,占65%左右,可见,非国有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滞后更为严重。
(二)证监会的处罚情况
1.监管滞后情况。从表7可以看出,政府能在当年发现舞弊并采取处罚的情况较少,国有企业仅占7.14%,非国有企业占11.96%。政府监管存在很大的滞后情况。其中对国有企业处罚延迟超过3年的占71.43%,非国有企业则61.96%。很明显,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滞后更为严重,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舞弊比较隐秘,监管部门发现较难,另一方面可能是有碍于其所属部门,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较为宽松。
2.处罚方式。从表8和表9可以看出,证监会处罚手段主要是罚款、警告、改正,罚款金额介于10万元到60万元之间。由表8可知:三种处罚手段并用的情形比例不高,占17%左右,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证监会处罚方式最多的是罚款和警告并用。由表9可知,处罚金额整体较低,十年以来,一般最高处罚金额为60万元,处罚的金额较为集中在30万元或40万元,除了2014年证监会对非国有企业深圳海联讯科在IPO的舞弊行为作出了高额处罚822万元,2016年证监会对国有企业恒力石化股份未按规披露重大资产转移的舞弊行为作出140万元的处罚外,相对舞弊金额,舞弊处罚成本低,不利于防范舞弊的发生。
3.处罚的针对性。在计算平均处罚金额时,剔除特殊处罚金额,由表10可以看出,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比较侧重于财务报表附注舞弊。一方面附注舞弊不易l现,另一方面财务舞弊处罚金额偏低,对国有企业的平均处罚金额仅为26.92万元,非国有企业为28.27万元。对于国有企业来讲,涉及利润表项目舞弊的企业,处罚金额都相对较高,近50万元;对于非国有企业舞弊处罚较高的是三种类型的混合舞弊,处罚金额近45万元。
四、研究结论与对策
(一)结论
通过对 2006―2016年间证监会查处并出具处罚公告的138家舞弊的上市公司舞弊情况的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在舞弊行业中,制造业是舞弊最多的行业,也依然是政府部门监管重点,其次高发舞弊的行业还有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舞弊高发行业由基础行业逐步转向服务业和技术性行业等第三产业。企业类型中,民营企业是舞弊高发区,其次是地方国有企业。
2.财务报表附注舞弊情形最为严重,舞弊不仅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调节。公司舞弊持续时间多在2年甚至连续8年及以上,其中超过3年持续舞弊企业中,国有企业占35.71%,非国有企业占31.52%。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调节报表手段相似,都侧重虚增收入、资产,非国有企业虚增情形更严重。
3.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效性与政府监管均存在滞后,非国有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滞后更为严重,而国有企业的监管滞后更为严重。目前我国舞弊上市公司所受处罚相对较轻,近10年处罚金额都未曾调整,舞弊成本低,难以对舞弊行为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但处罚较有针对性,尤其是对直接影响利润的舞弊,处罚力度较高,在对严重事件的处罚中有特别的处理。
(二)建议
1.加强高发行业的监管。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快速发展,整个市场结构有所改变,服务业、高技术性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舞弊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需要监管部门调整原有监管对象,对舞弊高发性的企业加以重点关注。
2.在加强对民营企业监管的同时重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研究表明,民营企业的舞弊情形最为严重,国有企业的舞弊发生率也不低。为使监管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从影响较大的国有企业的严格监管着手,以对民营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3.提高外部审计有效性水平。舞弊手段在不断变化,而且混合舞弊程度较高,舞弊手段更高明,要求要不断提升外部审计能力,重点关注收入和资产的真实性、支出和负债的完整性水平。特别关注非国有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效性,采取同责处罚机制,以减少注册会计师与公司串通舞弊,加大注册会计师舞弊的责任及成本。
4.加大舞弊处罚力度。一方面可以借鉴几次高额、特殊处罚,制定新的、有震慑力的政策和管理制度,重点是提高处罚金额,加大舞弊成本。另一方面,一经发现重大舞弊行为,在较长期内取消其上市资格,这不仅可以震慑准备上市的公司,同时也可以警示已上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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