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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精选](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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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精选](精选31篇)

公司章程[精选] 篇1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有效的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传媒的规章制度都遵循酒业的管理规定,但由于传媒公司部分岗位的特殊性,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以及适当的调整。

1、考勤制度的补充(如有谎报、包庇的两人同时扣100元/次/人)

1)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六,酒业上班时间上午班8:20-12:00,下午班14:00-17:30,周日休息,团结报要求留一人值班(值班人员按公司统一要求没有值班工资,只给予调休)。团结报社广告部办公室的排版编辑助理、出纳上午班8:30—12:00,下午班14:30—17:30。

2)排版编辑上午班10:30—12:00,下午班14:30—本日工作结束;责编上午班与酒业上班时间为准,下午16:00赶到报社进行当天的审稿工作直到本日工作结束,如晚上加班到21:00的,第二天可以不参加酒业公司报道,在10:00必须在岗。

3)节目部主管与策划、摄制骨干等由于工作需要加晚班至晚上2点及以上的不能赶到参加第二天的报到,需提前报部门负责人与传媒总经理便于及时与综合部沟通,上午10:30必须到岗,未按程序进行通知的视为迟到或旷工处理;

4)节目部每天安排一人早上8:30打开大剧院的LED电子屏,9:30必须到岗,晚上21:00关闭LED大屏。

5)团结报广告部办公室周日值班由后勤人员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到办公室后8:30前必须电话报岗到行财部主管,超时报岗的没有任何理由直接按迟到处理,无报岗的按脱岗或旷工处理);如非排版人员值班当天有广告制作的,其中一名排版编辑必须到岗完成排版工作;因故无人值班,按旷工处理,停报不安排值班。

6)迟到:所有工作人员按照自己的上班时间按时到岗,未到岗者视为迟到,迟到处罚50元/次,因故未能及时报到者需提前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通知考勤人员。若上班时间过了2小时内无电话通知未到岗者视为旷工。迟到三次公司进行行政处罚500元。

7)旷工:无请假条与电话预请假者视为旷工,旷工基层员工按200元/次罚款,主管层人员按40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员按600元/次罚款,凡旷工月累计3天,年累计5天者作开除处理。

8)脱岗:未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允许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位置上但未尽到工作职责而造成损失与事故的`情况叫脱岗,脱岗按100元/次。

9)外出办事:职能部门(后勤)人员外出办事,办事事由、去向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未清楚该人员去向的按脱岗处理。在事由安排出现推诿、拖沓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都将作相应的经济处罚,每次处50元/次。

2、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的补充

1)值日人员必须当卫生打扫完毕再下班,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早上上班前必须打扫完毕。

2)值日范围:地板、办公桌、椅子、展示柜、玻璃柜、会客桌、茶水桶、烟灰缸清理干净,纸杯、垃圾要处理掉,植物花草要保持生机。

3)值日人员各负其责,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参与协助,但如遇值日人员出差或有特殊情况请假的,其他人员共同承担完成。

4)卫生实行不定时检查:各办公室当天未整理卫生或卫生检查不达标的,值日人员罚款20元/次/人;部门未安排卫生或该范围值日卫生人不清楚的处罚部门责任人40元/次。

5)下班前值日人员必须把办公室电脑、电火炉、空调、饮水机、电源、门窗关闭,保障公司的安全,违反者处以50元/次/人罚款。

6)大扫除时各办公室值班人员同时完成,无特殊情况未到者罚款20元/次/人。

个人卫生:严禁私人用品如纸巾、零食、雨伞等随意乱丢乱放,水杯、饭盒、资料等使用完后归回原处,违反者罚款20元/次/人。(所有资料、报纸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以及摆放的位置与顺序)

3、节目部卫生管理与设备管理制度的补充

节目部是传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舒适的办公环境,现对节目部做出以下要求:

(一)、设备维护

摄制设备管理责任人:小昱

分管负责人:小任

活动设备、道具管理责任人:小姚

分管主管:小明

1)设备每次使用时,填写设备使用单;完成后,需仔细清理、检查,并装箱,摆放好,若发现没有及时清理装箱的扣20元/次/人,分管主管处40元/次。

2)设备属于公司财产,使用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者遗失的,由使用人承担后果;

4)严禁使用公司设备接私活,若有特殊情况,需向行政部提交申请,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使用,发现私接业务的,处500元/次/人罚款。

5)设备使用有正常损耗需要定期维护,每个月彻底检查一次,如需要维修保养请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走OA流程申报后执行。

6)活动所购买道具要统一保管,需要填写道具、活动设备等的库存表,以及固定的存放地点,如发现混乱的每次扣20元/次/人,分管主管处40元/次。

4、纪律处罚制度

1.上班时间、会议期间(指全体员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联谊会、培训会、部门负责人会议、专题讨论会,下同)打磕睡者处罚50元/次。

2.会议时手机必须调为振动,发现电话铃声处罚20元/次;会议迟到者处罚20元/次;无故缺席、早退者处罚100元/次。

3.公司产品价格、销售单据、政策、返利等内部资料,不能随意放在办公桌及会客桌上,电脑使用者应当设置用户密码,不能随意让非本公司人员操作电脑,发现违规处以2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直属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处罚部门负责人40元/次,直属领导80元/次。

4.严禁上班时间内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看电视、非工作性聊天、玩网络游戏(含QQ游戏和农场游戏),违规人处以5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直属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处罚部门负责人40元/次,直属领导80元/次。

5.上班时间后勤职能部门人员必须在岗,业务人员需在自己责任区域内做业务,发现脱岗、早退者或在网吧、娱乐场所、棋牌室消遣者处予10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直属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处罚部门负责人50元/次,直属领导100元/次。两次以上对违规者行政处分。

6.严禁员工上班时间在乾州办公室区域内(传媒摄制组办公室设置吸烟室)内吸烟或用餐、吃零食(指吃早餐、工作餐、嚼槟榔、吃醋萝卜、鸭霸王之类的食物),违者处罚违规者50元/次,所在的部门负责人50元/次,直属领导100元/次。

7.严禁员工中餐时喝酒(公司接待活动除外),发现醉酒者处罚200元/次。

8.公司大小会议或对外参加重大活动时以及临时要求须配戴工牌,违者处罚20元/次。

9.上班时间非业务部门员工公司要求工作服未着工作服的员工罚款20元/次,副总级以上罚款4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孕妇)

10.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关机的,无人接听一小时内不回复电话而延误工作的,处50元/次/人的罚款。

5、业务处罚制度

1)各业务接待出现被客户投诉的,处50元/次/人。

2)报纸发布业务由于我们工作人员的失误而发生错登,没有发生退款的,相关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处罚,打字员打错每次处20元/次/人的罚款,责任编辑校稿处50元/次/人;发生客户要求退款与拒付款的,相应的责任人与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相应的责任承担盖业务的广告款。

3)每周工作人员必须提报本周工作计划给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结合相应的工作任务目标对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做出要求,再各自发布到OA里,以及每周的工作总结;部门主管及以上必须提交月计划月总结;违者处50元/次/人。

4)业务以及后勤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岗位职责做好每天的工作,业务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提报不达标者,处50元/次/人的罚款;后勤工作人员由后勤主管不定时的抽查,无客观原因的,处50元/次/人的罚款。

5)后勤工作人员必须要完成当天的工作才可以下班,出纳必须交接好当天的上门业务给排版编辑助理和每天的现金存入银行;排版编辑助理必须把当天的公告启事排版完成,交接给排版人员,同时完成好当天该剪贴的各粘贴本;排版编辑必须完成当天所有硬广的排版和报社交接清楚;责任编辑必须完成当天见报广告、公告的审稿工作;违者处50元/次/人罚款。

6)LED、FM93.0当业务员有新业务的签订,应第一时间将业务的合同上缴,并将业务发布在工作群中(应收账款到账也应发工作群),便于财务人员登记做账。由节目部负责人分别指派工作人员来执行,无指派部门负责人处100元/次罚款,被指派人员没有及时交接也发布初50元/次/人。

7)与电台、报社负责账务清理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做业务的核对落实,广告款的催收以及承包款的清理与上缴,发现账务不清者处200元/次/人。

8)业务人员利用现在的岗位把业务拉入其它公司的,如经发现直接做开除处理。

其它的工作流程按总公司的规定执行,如未按流程执行的,直接处100元/次/人的罚款;以及其它公司规定的处分与现金处罚按公司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精选] 篇2

公司规章制度是一家企业为了规范员工行为和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是企业为了确认员工接受和理解企业规章制度而制定的一份文档。这份文件包含着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承诺和保证,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1.目的

签署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的目的是为了使员工了解和认同公司所推行的基本制度,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提高效能。

2.适用范围

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适用于所有入职公司的员工签署。

3.签署须知

3.1 所有员工须认真阅读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

3.2 如果员工对公司制度的理解有疑问,应主动向企业领导和公司法务部门咨询。

3.3 员工签署后,视为认同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必将接受相应法律责任。

4.签署内容

签署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应明确员工对以下内容的认知和承诺:

4.1 公司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包括安全生产、劳动诚信、保密安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

4.2 公司的`考勤制度,包括上下班时间、请假制度、节假日加班等方面的要求。

4.3 公司的奖惩制度,包括工龄奖、荣誉证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获得的惩罚。

4.4 公司内部沟通渠道和员工的工作职责,包括员工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业素养、优化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5.意义

签署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对一个企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5.1 增强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使员工能够清晰明确企业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从而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5.2 帮助企业有效管理员工,维护良好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6.总结

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是企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它是企业管理和员工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员工要认真阅读并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并且承诺遵守公司的要求,共同创造良好的企业氛围和稳定的发展。

公司章程[精选]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企业集团是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公司章程[精选] 篇4

第一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县国资委统一代表县政府履行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县国资委对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四条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授权范围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县国资委批准的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八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县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制衡机制。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县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县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长,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县国资委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县国资委对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下同),由县国资委按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内设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从政府职能部门中调配,或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章公司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对授权经营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自觉接受县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五)在资产经营形式变更和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县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方案;

(四)县国资委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和业务特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县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报县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变更公司名称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政府项目投融资,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代表,是指县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产权代表的委派按照现行干部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项目投融资情况等,具体由县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县国资委批准。

第七章公司的投资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公司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办公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对外投资、金融投资,必须报县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公司应按照《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按照《开化县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国资委与公司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进行公司绩效评价。

第八章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应单独设账核算。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乡镇政府、供销等单位所属集体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章程[精选]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第六条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

(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

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精选] 篇6

医保中心:

兹我公司(社保号:00735881)派王红霞(身份证号:)到贵中心全权办理领取医保卡事宜,望贵中心给予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证明

介绍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7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至。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元,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xx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十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xx年xx月xx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提案权;

(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医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医院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处分财产;

(十二)变更名称;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xx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医院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xx年xx月xx日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精选] 篇8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单位(身份证号:[]1)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单位的设立、变更以及20x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为盼!

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精选] 篇10

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精选] 篇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12

公司章程

( 年 月 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以上股东出资拟于 年12月份 足额缴付。)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6月、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期 3 年,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两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13

____工商局: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支持!

此致

敬礼!

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14

1、调度工作职责

调度要带领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断的开发业务市场。

负责现有业务资源的管理、建立业务客户档案,同时也要做好调度的收发货台帐。物流公司规章制度

负责车辆调配工作,协助跟单员做好货物跟踪。

协助回单管理员做好回单管理,督促回单的及时发送与回收。

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协调与处理,并给客户做出合理的解释与善后处理工作。

礼貌接待每一个客户,必须做到有-

问必答,有求必应的良好作风。

要对工作主要业务信息进行保密,坚持公司定价标准,不准将公司信息透露给同行,以及私拿挂靠司机的回扣等。

2、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听从调度安排,服从调度管理,热爱本职工作。

坚守工作岗位,保证物流信息畅通,不断搜索新的物流信息。

全面掌握每笔业务的特点,合理利用车载能力,轻重货物要搭配装载。尽量减少运输工具的浪费。

做好业务档案、登记管理工作,明确纪录好货物的数量、质量、单价、全额等详细资料,以明确经济责任。

要把握好货物质量关,检查是否属于危险品、国家禁运物品,以及不具备资质承运的`业务,一律不接,并和用户解释清楚。

业务员必须要说普通话,接待客户言语要柔和,杜绝对客户说粗话,使客户来的高兴,走的满意。

业务员应即时的将每笔业务的真实情况向总经理和调度反映,使其做出正确的安排。

3、制单员工作职责

制单员应服从财务部门的安排,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统计业务知识。

制单员对货物进入我公司就开始参与验收工作,验证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详细情况,应用专门方法进行纪录、汇总和上报。

验证无误的业务应给用户打印协议协议文本内容按业务部门与客户商定为准,私自不得改变,协议一式四份,客户一份,财务一份,自留一份,调度一份,待双方签字后,及时传递,妥善保管。

货物装卸车时应与仓库保管员一同参加,并指导搬运工合理有序的堆放和装载,以免造成货物相互挤压,撞拼而造成受托物的损坏。

对入库的物品要协助仓库保管员,即时将物品入库的时间,到达目的的时-

间和物品的数量制造标签贴在物品上,以备业务部使用。

制单员应将所纪录的业务即时报告给业务部门和调度,使业务部门和调度能够按照客户的要求,准时、正点,完好无损的完成物流运输。

4、跟单员的职责:

跟单员应服从调度的安排,时刻坚守岗位,同时保证自己手机每天24小时不关机,保证查货热线的畅通,对贵重和紧急货物实行全程跟踪,每小时查询一次,直到将货物安全送到客户为准。

跟单员应对每票业务的托运单位承运的车辆,司机的姓名,电话,收货单位,联系人,地址,电话登记清楚,及时准确的跟踪货物的去向。

接待好客户的货物查询工作,及时准确的将客户的货物流动去向告知客户。免除客户的担心。

承运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督促司机及时将货物送往客户并签好回单。

公司章程[精选] 篇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公司章程[精选] 篇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投资方有限公司(或个人)决定在_________投资设立外资独资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条投资方名称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条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条例、规定并遵守。

第二章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专项审批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本公司的生产规模: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本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

第八条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出资方式为_________。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投资方缴资计划: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在_________年内缴齐。缴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投资方增资,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参资,或以公司自身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若要转让资本,不论全部或部分,须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经投资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本公司可与国外其它经济组织建立合资、合作公司以及在国内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条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第十九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它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_________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资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_________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_____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向董事会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议决,主持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执行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一系列制度,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组织编制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各项经营目标和利润目标,送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奖罚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提出公司资金筹措,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基建规划等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监督控制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

5、按董事会通过的经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年、季、月生产开发和经营进度表组织实施,负责完成量事会提出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6、提出适合公司管理的结构设想,送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订立下设部门的职责条例,聘用部门经理,报董事会备案,并按董事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决定该类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福利奖惩和提升。

7、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它报告,接受董事们质询。

8、按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统计报表。

9、负责做好其它应做的经营管理工作,全权处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有关正常业务,以公司的名义签发各种文件处理董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本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遵照独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均需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第三十四条公司采用分币种真实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同人民币换算以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局公布的汇价计算,合营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会计记账法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质出售,购入及库存情况。

3、公司资产及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交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5、公司在与其它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资、收益、负债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投资方、_________市有关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董事有权随时查阅当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投资方有权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按中国有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开办费的摊销年限。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在_________市经中国政府批准的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四十条公司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列》和_________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公司所提取的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应在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确定。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条公司上一年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后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税后利润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储备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参资其它经济组织需经董事会,讨论得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职工

第四十五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办理。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招聘职工,按_________市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_________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_________市现工资制度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投资方若同意延长经营年限,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在经营期满的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公司一致认为终止经营符合最大效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提前终止经营由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清算,清算期间如有必要,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

第五十五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六条清算原则。

1、对公司的资产应根据账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2、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属投资方或按经董事会讨论后一致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十七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按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和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须经投资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签字后,并报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正式生效。

公司章程[精选] 篇17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中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董事长人,董事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干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涉及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实行全员制,试工期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采取计时工资制,多劳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的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精选] 篇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台州市实行商事登记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为我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____。(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证件号出资

方式认缴额

(万___________元)出资期限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缴付到位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缴付到位

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聘请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请或辞退公司经理。

第九条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会议应每半______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由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审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请或者辞退。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行公司______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聘请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其她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某些或所有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______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尚未缴足注册资本,清算时浮现资不抵债时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富国街2号院3号楼4层X号。

第四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公司须制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决策及管理事项由该办法统一规定。该办法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关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等行为。

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系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X公司等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监事会或者股东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时间确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未注明的,视为代理人无独立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定期会议,根据股东会需要列席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预案。

第三节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和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投资、担保、借贷、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制度及会计政策;

(五)根据公司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如果因所有股东回避不能形成决议的,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但是关联交易事项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股东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或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二名,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公司提名一名,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第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六十六条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

公司设立三人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一条条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五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各股东。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七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七十九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当每季度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根据股东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九十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章程[精选] 篇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一 次,时间为每年 一月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公司章程[精选] 篇21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的模式和宗旨

本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公司下设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投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投资的,所投入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公司对成员企业投资情况

一、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与本公司有资产纽带关系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义务:_______________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二、股东的权利:_______________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_______________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_______________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_______________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____次,董事的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年。

第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_______________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_______________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共签订____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22

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23

xx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兹因公司业务结算需要,介绍我单位员工同志,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查询本单位员工缴费信息事宜,望予接洽为盼。感谢贵处大力支持!

介绍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经营期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实物货币实物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公司章程[精选] 篇25

为规范公司与股东的行为,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新城开发区。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营业期限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及场地租赁;建筑装潢材料销售;环境景观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酒店经管理(以工商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后续投入

第六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及股权比例的确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因公司产业投资或产业经营之需要;

(2)因公司为满足融资条件之需要;

(3)公司利润实施分配的红利;

(4)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权比例的确定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依据本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各股东须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若股东未按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则根据各股东增加出资到位后实际累计资金投入相应调整各股东股权比例。各股东须配合顺利完成公司增资事宜。

第八条 公司除注册资本出资外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的资金投入,公司首先选择以金融机构融资为主。若金融机构融资后公司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资金投入,则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同步出资,若未按本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相应调整各方的股权比例。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委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班子及财务管理人员,并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变更;

3.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报告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5. 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6.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7.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8. 监督公司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有权向执行董事或经营班子提出工作建议;

9. 当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在书面明确审计目的后,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状况予以审计;

10. 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

2. 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以全部出资承担公司亏损和公司债务。股东应足额缴纳其认购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验资专用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评估作价和财产过户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股东未按照本章程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不得以公司股权为自身债务提供事实质押或口头质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权用于对外股权交换、置换或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控股股东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本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其他股东均不愿受让或者公司整体对外转让的情形除外,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第十四条 若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终止,股权不得继承,应按本章程规定转让给其他股东,但其他股东不愿购买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操作规定

1. 拟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股东会提交股权转让书面报告,其中包括股权转让价格,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各方不得私下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如有发生,公司一律不予认定。公司股东均以工商注册机关备案股东为准。

2. 股东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签署股权转让必需的文件资料,在股东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公司股东之间受让的,由公司代扣代缴;对外转让的,由转让股权股东承担,并向公司提供缴纳税单后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每次评估费、工商变更手续费等,均由转让股东承担并及时支付。转让股东不及时支付造成转让变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一切责任由转让股东承担,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转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产抵押、融资、对外借款等事项;

9.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第十九条所列第8、9、10、11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第十九条所列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提议后十五天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对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如发生拒绝盖章、签名的,均视作持反对意见,决议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确定。决议有多项内容的,股东可以选定同意内容和反对内容,各项决议内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且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议题明确授权内容,委托公司员工出席会议并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表决权。受托人出示股东委托书出席股东会会议,委托书作为股东会决议附件。如股东不出席会议或不委托的,均视作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

第七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检查经营班子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2.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

3.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考核办法及薪资奖罚方案;

4.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和实施细则;

5.审议与批准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决议;

6.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股东 (乙)有限公司委派。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参与或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严格执行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 参与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考核奖惩办法、费用预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组织洽谈、流转审核和审批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与监管;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人员;

9. 在年度预算、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各类财务支出;

10.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决议;

2. 遵守谨慎尽职原则,在股东会表决通过授权后,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资料,并对签署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和因主观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一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依据公司制度和情节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5.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依据本章程规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制作原件陆份,各股东执原件壹份,公司存档壹份,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壹份。

(以下无正文。)

公司章程[精选] 篇26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章程[精选] 篇27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分 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董事会中的职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监事与职工监事的比例为 :监事会中股东监事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20xx年 X月X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28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刘继忠和赵红侠共同出资,设立迁西县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次,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月**日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用电话告知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选举*为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四、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经公司股东会审查,以上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章程[精选] 篇29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王五出资,设立 北京欣欣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北京欣欣商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定型包装

食品;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培训与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十五条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精选] 篇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天津市__、《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按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是独立企业法人。企业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万元

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企业宗旨:____________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企业的股本金总额为____元,总股份为____股,每股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企业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____________

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元,折____股,占企业股本的____%。

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元,折____股,占企业股本的____%。

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元,折____股,占企业股本的____%。

(上述股东为发起人,不少于5人,可为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发起人出资总额与股本金总额一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企业的股份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对企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人作为企业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企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企业章程、规则转让股份;

3.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及会计报告,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4.当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法律上市时可优先认购企业发行的股票;

5.按股份取得股利;

6.企业终止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 企业股东承担下列义务:____________

1.遵守企业章程;

2.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按认购股份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按持有股份对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支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企业发展;

5.维护企业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条 企业股权管理基本规则如下:____________

1.企业依本章程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细则),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发起人认购企业股份后即缴纳股金,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各发起人股金缴足后,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三十日内召开企业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对企业成立重大事项决策时,对发起人抵作股金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决定设立企业后,股东不得抽回其股本。企业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企业所产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因过失致使企业利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4.企业对发起人缴足的股份颁发股权证,作为出资凭证和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企业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企业的风险责任。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享有收益权和优先受偿权。;

5.企业股份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汇价折算人民币计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6.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在任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额的5%,并须经过董事会同意。

7.股东协议转让股份须向企业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股份的无划转须向企业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原股东同意所持股份无偿划转的文件。

8.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决定增资扩股,按程序报批后,可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派发红利翻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也可吸收新股东人股。由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行。新增、配送、派发、转增的股份,与首期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责。企业增资扩股间隔时间上不少于一年。

9.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决定缩减股份,按程序报批后。可由全部股东按比例缩股,也可由确股东按比例缩股,由董事会制订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缩减股份与减少注册资本步,按工商管理机构规定办理减资手续。

1.股东可按本章程从企业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下:____________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向企业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转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购买权。

11.持股职工遇到退休、调离、辞职或被辞退、除名等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先在企业内部转让股东股权,本企业内转让不成,可向企业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股权,不能如期转让股权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公积金收购职工股权,企业无力收购的,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管理。

12.自然人所持股份可委托相关机构,(人员)托管。

13.企业根据发展需要上市时,按上市企业要求进行资产重组,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人数超过一百人以上的经创立大会决定可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其职权和行使职权的规则与股东大会相同(以下均以股东大会表示)。由____名股东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对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和重大股权变更作出决议;

6.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7.选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8.修改企业章程并作出决议;

9.对企业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____________

1.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间隔最长不超过15个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____________董事缺额1/3时;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占股份总额3%以上股东提议时;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提议时。

3.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临时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定。

5.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指前条第5、6、8款),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审议决定的事项(指前条第1、2, 3, 4, 7, 9款),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股东大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7.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2/3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发出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有效。

8.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决议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企业重大事宜的决策。董事会由(五名以上单数)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应推选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但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从法人股东中选出的董事,因该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股东提交有效文件并经企业董事会确认。董事会成员中有企业职工代表一名(根据企业情况可聘独立董事一名)。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1.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重组上市方案、发行债券方案;

6.决定企业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

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结构重大调整、财产组织形式变更、终止清算等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1.制定企业的重要管理制度和基本规则;

11.聘任和解聘企业经理或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和解聘副经理或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2.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____________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3.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选举、作出决议、决定以出席董事过半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4..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董事会决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1.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企业股权证、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行使部分和全部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____________

1.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

2.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由____名成员(不低于三人)组成,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精选] 篇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 年”或者“至 年 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xx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xx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xx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 年 月 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 年 月 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决定股东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本条还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