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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章程(推荐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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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章程(通用7篇)

培训中心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努力提高我市艺术教育成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中心在办学过程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

第三条:培训中心以培养儿童艺术素质为主要教学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四条:培训中心教风:严谨施教 务实创新 教有特色

培训中心学风:勤奋扎实 精益求精 学业有成

第五条:培训中心办学目标:努力创办质量一流、队伍一流、条件一流、管理一流的乐园式学校。

第六条:培训中心的办学理念:以人为本、育人为旨、德育为首、质量为上。

第七条:培训中心的办学方针:依法治校、科研兴校、质量立校、特色荣校。

第八条:培训中心的办学思想:坚持整体改革、和谐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艺术特长,促进全面发展。

第九条:培训中心的办学模式:以改革促创新,以特色促发展,与实践相结合,学习内容级级衔接的长期培养制培训中心。

第十条:培训中心的教育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树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树立为学生的一生发展和幸福奠定基础的教育价值观。

第十一条:培训中心的教学思想:扎实基础,注重过程,揭示规律,授给方法,培养自学,启迪创造,发展个性,健全人格。

第二章 培训中心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中心的主要制度

(一)培训中心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培训中心的法人代表,对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校长在校内具有人事聘任权、财务经费使用权和培训班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指挥权、管理权。

(二)培训中心实行岗位责任制。培训中心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培训班里的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根据岗位的特点,合理确定岗位责任,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和上岗条件,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促进全体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培训中心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本中心在定编和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职聘任方案的有关要求,实行待聘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教职工聘任。

(四)培训中心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教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浮动津贴工资、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

奖励工资培训中心从办学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奖励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五)培训中心实行校务公开制

(六)培训中心实行师生奖惩制

对于教职工在管理、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培训中心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对于学生在学习及其他方面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培训中心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纪律规定的行为,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本培训中心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上的处罚。

第十三条:校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办学章程自主管理中心;

(二) 组织实话教育教学活动;

(三) 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五)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培训中心工作的非法干涉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管理好学校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六) 保证本培训中心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七)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要牢固树立以教育教学中心的办学思想,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促进学生素质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严格执行规定课程计划,开足学科和课时。

第十七条:培训中心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时,以国家的《教学大纲》为指导,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培训中心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强化和突出校本研究,树立“教学即研究”的理念,促进教师不仅成为一个优秀的教学人员,也要成为一个出色的研究人员。

第十九条:以学校教育为基础,开展好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整合教育资源,完善育人网络,提高育人效果。

培训中心要通过教师家访,召开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好家庭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培训中心要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通过社会实践,密切学校与社区的联系,发挥军区育人的作用。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加强对任课教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任课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教育。

(二)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三) 关心爱护差异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所有学生健康成长。

(四) 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做好学生养成教育工作。

(五) 做好班级管理,***的建立,学生操作评定等各项工作。

(六) 做好家访工作,协调好培训中心、家庭的关系。

(七) 做好学生巩固工作,尽量杜绝出现流失生。

第二十一条:培训中心的每一位教职工都是学生的教育者,必须树立“学校无小事,事事都有人”的理念,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在教育工作中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 用爱心和技能服务学生;

(二) 用热情和无私奉献学生;

(三) 用真诚和友爱尊重学生;

(四) 用汗水和心血滋润学生。

第二十二条:在教育教学中要做好因材施教,特别加强对后进生的教育,采取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帮助他们努力学习。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要加强学习方法的传授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提前预习、使用

学习用具,动手完成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四条: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 每节课前必须充分做好教学准备,不许无准备上课。

(二) 每节课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组织学生上课。

(三) 课堂教学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课堂。

(四) 课堂教学中教师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五) 教师不经本培训中心批准不准随意串、并课。

(六) 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生接受学习的权力。

(七) 教师必须按时下课,不得压堂延长教学时间。

(八) 教师下课后必须组织学生列队出教室。

第三十七条:关于使用教材的规定

(一) 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

(二) 任何人不许以任何理由乱订资料,并推销规定使用外的教材;

第二十五条:关于教学质量测试的规定

(一)学校每年进行二次集中测试,期中一次,期末一次。

(二)平时测试、分期测试由任课教师组织。

(三)测试内容为非笔试,内容侧重专业成绩、实践能力的考查。

(四)学生期末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分期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按比例折算,综合评定。

(五)任何教师不得给学生排名次。

第二十六条:关于教育管理的规定

(一)培训中心的招生、编班由培训中心校长组织完成。

(二)培训中心校历由教导处根据培训中心工作计划按月编排并严格执行。

(三)培训中心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基本内容是总结上段工作,布置下段任务和要求;且进行一次全校的工作总结

(四)培训中心的档案管理按档案管理规定由专人负责。

(五)培训中心的学籍管理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由教导处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培训中心的秩序管理

1、认真做封闭管理工作,对外来人员没有学校的允许不准进入教室内。

2、严禁任何外来人员在我培训中心内从事商业活动。

3、严禁在培训中心内进行任何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培训中心环境的管理

培训中心的各处必须保证整洁干净,物品摆放有序,绿化,美化工作符合要求;

1、 负责环境管理的教师每天必须早午晚对培训中心的卫生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总结。

2、 每周周五为卫生清扫日,每月的月末最后一天的下午为全中心性的卫生清扫日。

3、 环境卫生保持情况纳入到我培训中心考核评比内容之中。

第二十九第:加强对培训中心各种物资,设施的管理工作

(一) 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种物资,设施的管理,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二) 物资,设施的管理,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及时。

(三) 物资,设施的使用必须履行借用,归还手续。

培训中心每期组织管理者对所管物资,设施进行自查一次,每年由培训中心组织专人检查一次。

(四) 由于管理者的原因造成培训中心资产流失的。由管理者负责按价赔偿(无法购置的加倍赔偿);由于使用者的原因造成本培训中心资产流失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方法同上。

第三十第:加强对培训中心财务工作的管理:培训中心的收入与支出必须坚持平衡有余的原则。培训中心的收入由培训中心的财会人员及时收缴入帐,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我中心的支出必须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 我培训中心的一切支出必须经校长同意方可执行;

(二) 培训中心的重大款项的支出,必须经校长决定方可执行;

(三) 培训中心的支出必须遵循申请——批准——购物——核实的程序方可执行。

培训中心的财务报销必须执行以下要求:

(一) 需要报销的支出必须是培训中心校长批准;

(二) 报销票据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

(三) 报销必须具备的条件:

购物申请批准单,经手人签字,验收人签字,财会人员的审核,校长签字。培训中心的财会人员必须每月向校长报告收支结余负责情况。培训中心每年向全体教职工进行一次全年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培训中心的所有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所有教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师德表率。

第三十二条:培训中心的所有教职工必须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的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的 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视为旷职:

(一) 事假逾期者;

(二) 无故不上班者;

(三) 未经本培训中心同意,到其他学校或培训班工作者;

(四) 病假无诊断或病假逾期者及不交诊断者;

(五) 以患病为借口开假诊断者;

(六) 本人不上班找他人顶岗者;

(七) 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日超过规定时间;

(八) 出国逾期不归者;

(九) 教职工离岗出走,下落不明者;

(十) 到其他单位工作,按通知规定时间未及时回本单位者。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实行待聘管理,待聘人员的产生及待遇、管理按学校规定执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随时待聘: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乱收费、乱订资料、向学生家长卡、要、报等师德较差的,家长和学生反映强烈,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

(三)由于工作失职,给培训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影响较坏的;

(四)明显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

(五)不服从学校分配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培训中心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一)聘任依据为教师的工作考核分;

(二)聘任实行按需聘行,按岗聘任;

(三)聘任实行个人申报岗位,我培训中心择优任用,个人工作愿望必须服从培训中心工作需要,如不服从按拒聘处理;

(四)聘任后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认真工作职责,对完不成工作职责的人员随时解聘、待岗。

第三十七条:对教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培训中心根据经济能力设定以下奖励项目:教学质量奖;最佳服务奖;综合治理奖;满勤奖;艺术成果奖。

第三十八条:培训中心设立校长基金,用以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一)培训中心临时性工作完成突出的有功人员;

(二)在本职工作中特别突出的有功人员;

(三)为培训中心建设获得重大荣誉的有功人员;

(四)为维护培训中心利益见义勇为的有功人员;

(五)为培训中心避免重、特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发岗位工资:

(一)病事假累计一天(含一天)扣发20元,累计2天(含2天)扣30元,2天以上者扣50元;

(二)值日漏岗一次扣30元,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一切损失均由漏岗者承担;

(三)值日期间出现事故负全责(未造成损失,未遂的不扣);

(四)上班期间溜号一次扣30元;

(五)病事假累计一天扣5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时间,其中:婚、丧、产、患病住院有诊断的除外);

(六)不经校长同意无故旷课一节扣100元。

第四十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者之一,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当事者本人负全责:

(一) 乱收费造成处罚金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二) 乱订资料乱造成处罚金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 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四)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培训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十二条:我培训中心的名星、先进的评选实行以下制度:培训中心名星、先进评选实行民主集中制;培训中心名星、先进评选实行公示制。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培训中心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环境、设施等。

第四十四条:学生必须保证按时到校上学,及时缴纳学校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四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第四十六条:学生必须爱护培训中心的公共设施,尊敬师长,听从教师的教导与同学友好相处。

第四十七条:学生必须完成我培训中心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做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的入学、退学按我培训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培训中心在办学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定由校长提出,并经教师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培训中心校长负责解释。

培训中心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培训中心由色素工业协会出资举办,是经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直属会员单位和有关食用香精色素企业的在职职工开展食用香精色素类专业知识培训、对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培训,解决食用香精色素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短缺、缺乏现代经营管理人才和大多数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因为地处偏僻而更新知识困难的问题,为食用香精色素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四条 本培训中心接受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培训中心地址:xx市xx区学院路丁号。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六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范围;

培训中心举办初期,拟办的培训专业为: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

(2) 采煤和煤矿安全

(3) 煤矿机电

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中级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职短期培训。

第八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在职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在职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主任在色素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校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6)最终裁决本培训中心重大事故事项,但不干涉本中心的日常工作。

(7)提出终止本培训中心动议,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请审批终止本培训中心方案,并配合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终止方案。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为本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色素工业协会任免,并报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色素工业协会作出的决议。

(2)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

(3)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5)决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

(6)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7)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行使色素工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培训中心主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的落实与调整意见,每年年中向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当年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人选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本培训中心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

6、具有xx市正式户口。

第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

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

综合处(财务处):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教务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招生及学员管理、教学资源的调配与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督等培训的教务工作;

教学部:负责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教师聘用名单及聘用意见、教师管理与考核、承担教学任务、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启动资金由色素工业协会提供。在本培训中心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十七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来源

1、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2、捐赠;

3、利息;

第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或学员收取费用。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培训项目和实际设置的学习期限确定。

第十九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培训中心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与培训中心无关的投资。

第二十条 本培训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培训中心当年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经费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色素工业协会、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色素工业协会及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训中心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培训中心财产。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培训中心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经色素工业协会审议、批准,并于30日内报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报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做变更登记。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色素工业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动议必须报请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中心经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色素工业协会。在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门由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x年09月26日由色素工业协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色素工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核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心的名称是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性质是由马先生出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以培养高素质的计算机技能人才为已任,规范办学、坚持诚信、确保质量,为促进我省计算机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嵌入式系统技术做贡献。

第四条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条学校的住所地是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5组团。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心的举办者是马。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中心的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自己可以兼任理事和理事长,推荐中心的理事和监事;

(三) 筹集办学经费;

(四) 查阅理事会记录和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五) 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八条中心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马,金额:30万元。

第九条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初、中、高级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和计算机程序设计员的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二) 开发嵌入式系统技术新职业的培训及其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主任;

(二)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中心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或者解聘主任;

(三)罢免、增补理事;

(四)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中心的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中心的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中心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中心职工中产生或更换。中心的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中心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中心财务;

(二)对中心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中心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马。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心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中心接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中心理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三十五条中心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心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心的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中心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上交审批机关,销毁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x年12月10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了加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保证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促进产业的发展,推进现代化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xx市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法定住所为xx市xx区路1x号xx室。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为由行业协会出资,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xx区劳动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一)培养调剂员、保管员、炮炙和制剂人员等;

(二)行业的其他专业岗位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xx市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组成,任期五年。

xx市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职权是:

(一)制定本中心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中心的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四)审定本中心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本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中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中心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管理委员会主任或1/2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占全体人员1/2以上时会议有效。

第八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主任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聘任本中心的执行机构主任;

(四)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有出席会议人员的1/2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的业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本中心的执行机构是校务会。其成员由培训中心主任、教务等组成,任期五年。

其职权是:

(一)贯彻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并定期向管理委员作工作报告;

(三)制定教育计划和课程设置;

(四)聘请任课教师和兼职教师、教授;

(五)负责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六)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中心设监事会,其成员由行业协会(主办单位)党组织、财务、教师代表等组成。

其职权是:

(一)检查中心的财务情况;

(二)对管理委员会、校务会执行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心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行业协会出资;

(二)本中心的各种服务收入;

(三)社会团体、个人和有关工商企业捐赠。

第十四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五条 本中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中心的资产。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中心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处理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管理委员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市教育培训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 600人/年 。

办学层次: 非学历 。

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 。

办学范围: 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

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罗湖区宝安南路西湖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罗湖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20xx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 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兴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xx年 04月01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跆拳道。

第二条 本社团是在我校校团委领导下的由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团体。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

1、待国以忠,待亲以孝,待友以信,临阵无退,杀身有择。

2、每天锻炼两个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山东轻工业学院团委和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非营利性适合当代大学生现状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宿迁学院正式学籍;

(二) 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 有责任心,对社团工作尽心尽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由社团执行机构讨论决定同意入会

(三) 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 参与社团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 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社团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宿迁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体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全称为成都 艺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区 路 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机

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为社会培养充裕的文化艺术后备人才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形式:货币。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 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经理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 本中心董事长任期3年

(四) 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开、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 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 成员负责召开。

(三)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 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 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3、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订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应对所提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四)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教务处,办公室等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培训活动;

(三)招收学员;

(四)对学员实施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培训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保证培训质量;

(三)维护学员、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员及其监护人了解学员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经理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经理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经理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经理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培训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培训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培训、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经理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经理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经理职责的;

(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培训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培训中心经理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培训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经理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由经理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订。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有:(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和法定代表变更、培训中心经理变更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