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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规章管理制度范本热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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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规章管理制度范本(精选4篇)

考勤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篇1

考勤管理

1. 校务办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

2. 半(整)天假(含机动假):所有教职工请假(半天或以上)均实行事先请假制度,并附请假条(电话请假的则事后补办手续)。

3. 公出:上班期间,行政人员公出由校务办开公出证明单,教学活动出则由教务主任或德育主任开具公出证明,后勤人员公出由总务主任开具公出证明,特殊人员另行处理。

4. 每月初由校务办统计并公布上一个月的出勤情况。

5. 学校行政值班人员负责对教职工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6. 门卫室记录的教职工进出校门的时间,供校务办月底核查。

上班

一) 正常上班:

全体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岗位准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内不准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网络游戏等游戏类活动(学校、工会组织的例外)。

二) 加班:

指由于学校工作需要,在节假日或晚上上班工作。部门加班需由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当月结清加班费用。

三) 旷工:

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不上班(指没有办理请假、公出等手续,半天或以上不到学校上班的)均属旷工。

假 期

一) 机动假

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每月可以有半天机动假。

二) 小时假

教职工因私外出或迟到、早退教职工本人应主动并如实在门卫登记。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允许教师有一定时间用来处理个人事务,每次时间必须控制在2小时内,每月使用机动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次不超2小时,月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合计不超过3次。

注:机动假与小时假不能同时享有,已有机动假存在的情况下,再有小时假或其它病事假,那么机动假作为事假处理。

三) 探亲假

1)工作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在寒、暑假期间内实施。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

3)学校负担享有探亲假职工的往返路费。(按普通等级报销)。

考勤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篇2

1.目的

为实现公司规范化管理,明确工作纪律,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实现公司"十二五"经济发展目标,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工作制度

3.1正常工作时间

下午:14:00-18:00(17点50分至18点整理内务、打扫卫生)

3.2公司根据工作、安全、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工作内容的需要,所作出的时间安排,与当月绩效、年度奖励挂钩。

3.3考勤方式

3.3.1指纹机考勤

一日四次,早上上班一次、下班一次;下午上班一次、下班一次。

3.3.2查岗考勤

上班期间实行不定时查岗,根据《上班中途查岗签到表》记录查岗情况。

3.4指纹机考勤时间:

3.4.1上午:

7点50分开始考勤,7点50分至8点00分(含8点)指纹考勤者为正常考勤,超过8点(不含8点)到8点05分期间指纹考勤者为迟到,超过8点05分指纹考勤者考勤无效;

3.4.2下午:

13点50分开始考勤,13点50分至14点00分(含14点)指纹考勤者为正常考勤,超过14点(不含14点)到14点05分期间指纹考勤者为迟到,超过14点05分指纹考勤者考勤无效;

17点50分至18点10分指纹考勤者为正常考勤,未至17点50分指纹考勤者为早退,超过18点10分指纹考勤者考勤无效。

3.5因公外出

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的,外出前必须在《公出记录表》上注明公出时间、地点、公出人员、事由,返回后填写返回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公出未按时填写《公出记录表》的,公出人员须电话报XX部核实后填写公出记录。XX部每月负责统计汇总《部门人员公出统计报表》,由公司经理审批后,次月2日前上报XX公司人力资源部。

3.6因停电、考勤机故障未能打卡的员工,上班前(或下班后)要根据考勤机考勤时间到XX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考勤表》。

3.7由于工作地点分散,员工不能正常参与公司指纹考勤的(仓库、驻外机构等)人员,将不参加指纹考勤人员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不参加公司指纹考勤人员的考勤由本公司负责,考勤表由公司经理签字后于次月2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

4.考勤违纪界定

考勤违纪分为:迟到,早退,脱岗,旷工,上班时间玩游戏,上班期间打麻将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部门员工考勤违纪与个人绩效和部门绩效工资挂钩。管理程序如下:

4.1迟到

当月迟到一次的员工取消当月考勤工资,并扣工资100元,以次计算。全年累计迟到达5次的,扣当事人全年奖金的50%;超过5次(不含5次),每增加一次的,增扣当事人全年奖金10%,以此累计,全年累计迟到达10次的,不再计发当事人奖金。

4.2早退

早退按脱岗论处。因有急事离开工资岗位的,由公司经理批条,不计处罚。讲假话哄领导批条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3脱岗

上班期间中途查岗,非因公不在岗的,按脱岗处理。

本部门员工当月累计脱岗次数达到2次的,扣部门当月绩效工资的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的,每次增加扣部门当月绩效工资的2%;以此类推。

4.4旷工

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者为旷工。每旷工半天为一次,旷工壹天为两次,发生一次旷工的员工,取消当月考勤工资,并扣当月效益日工资的150%,以次计算,以此累计。全年中发生两次旷工的,并处予取消全年奖金50%;全年中发生三次旷工的,取消全年奖金。

部门人员当月累计旷工次数达到一次的,扣部门当月绩效工资的2%;当月累计次数达到二次的,扣部门当月绩效工资的4%,以此类推。

4.5上班时间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其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发现第一次扣当事人当月工资200元,发现第二次扣当事人当月工资的400元,以此类推,累计计算。

部门人员当月发生一次上班时间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其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扣部门当月绩效工资的2%;当月累计发生二次的,扣部门当月绩效工资的4%,以此类推。

4.6上班期间打麻将

发现一次上班期间打麻将者,扣当事人当月工资500元,发现第二次者扣当事人当月工资1000元,以此类推,累计计算。除经济处罚外,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

部门人员当月发生一次上班打麻将或打牌的,扣部门当月绩效工资的10%;当月累计发生二次的,扣除部门当月绩效工资的50%。

5.请假制度

有事请假应该于当天将请假条交公司经理,凡发生以下假项者不享有当月考勤工资。

5.1病假

请假一天扣当月效益日工资的50%,以此累计。请病假要有公司认可的公立医院出具的证明。

5.2事假

请假一天者扣当月效益日工资的100%,以此累计。计发奖金时,按天扣发100元/天。

5.3产假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没有绩效工资,可享受《妇女权益保护法》待遇及相关规定待遇。

5.4探亲假、婚假、丧假、年假

员工在探亲假、婚假、丧假、年假期间没有绩效工资,可享受相关规定待遇。

6.批假权限

6.1病假、事假:

3天以内由公司经理批准;3天以上经公司经理签注意见,报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按考勤要求送人力资源部。

6.2其它假项由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按考勤要求送人力资源部。

6.3所有假项都必须由本人书面书写请假条,并按上述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办理文字请假手续的,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方为有效假项;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的视为旷工。

7.加班

鼓励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部门,需填写加班申请表报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国家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岗位工资计算。

8.考勤统记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每月的考勤进行统计,统计表于次月6日前交财务部计发工资。

9.本制度由xx公司负责解释。

考勤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篇3

1、出勤要求

(1)全公司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本部员工实行指纹考勤,各分公司员工实行人工考勤(分公司经理须对所属员工考勤负责)。

(2)员工因事、病等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报相关权限负责人审批,并将请假单交人事专员处备案;部门负责人直接向总经理/董事长请假,然后到人事专员处备案。

(3)原则上提前请假,紧急请假需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委托他人填写请假单,报各级权限领导审批后交人事专员处备案。

(4)连续请假天数超过7天,须总经理/董事长签批。

(5)考勤负责人于每月工资发放前将制作上月考勤表汇总,交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进行结果运用(扣发缺勤天数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0.83)。

(6)病假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如住院证等),假期结束后2天内(遇节假日顺延)补齐,公司视为正常出勤,否则公司按事假进行处理。

(7)营销代表、服务工程师考勤原则上按本制度执行。

2、出勤监管

(1)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员工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负责人须协助进行员工的考勤管理。

(2)考勤负责人将不定期对于公司员工出勤进行检查。

3、惩罚措施

(1)对于上班迟到或者早退人员,罚款50元/次;对于不假不到者,按200元/天进行处罚。

(2)部门负责人包庇员工,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3)对于旷工3日以上者,将做开除处理。

4、其他

(1)员工及配偶直系亲属丧假3天;员工婚假7天,对于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15天(不含试用期员工且仅限于首次结婚,否则只休息1天),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产假按国家及宁波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婚假、产假须在假期结束后2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住院证明/小孩出生证。

(3)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春节)正常休假,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安排值班。

(4)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假(可以不连续休假),两次年假之间至少间隔一年;年假必须提前申报且当年休假,原则上安排在公司经营淡季(7、8、9月)休假。

(5)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有限责任公司。

考勤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篇4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1总则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职工的基本职责

2.1全体职工必须模

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工作时间

2.2.1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事假

4.1.1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病假

4.2.1具体规定

4.2.1.1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按9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按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婚、丧假

4.3.1具体规定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

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工资待遇

4.4.2.1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探亲假:

4.5.1具体规定

4.5.1.1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

4.5.1.2探亲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点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见习期,熟练期等未转正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点开始计算。

4.5.2探亲假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奖金、综合补贴除以24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4.6工伤假

4.6.1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

4.6.2工资待遇

4.6.2.1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4.6.2.2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月生产奖金发50。

4.6.2.3工伤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

4.6.2.4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2.5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4.6.2.6非工伤按病假对待。

4.6.3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

4.6.3.1工伤

4.6.3.1.1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1.2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6.3.1.3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2非工伤。

4.6.3.2.1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

4.6.3.2.2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

4.6.3.2.3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7补充规定

4.7.1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

4.7.2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

4.7.3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4.7.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旷工的具体规定

5.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5.1.1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5.1.4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5.1.5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1.6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5.1.7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5.2旷工的处理

5.2.1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30%。

5.2.2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50%。

5.2.3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综合补贴。技能工资除以24天按实际旷工大数的R倍计扣。

5.2.4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扣除半年奖金。

5.2.5累计超过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

6加班

6.1原则上一般不加班,因生产和工作的特殊需要,职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长达4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只享受加班补贴,少于4小时的发给补助1元,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加班计发补贴。

6.2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补休和冲减事假天数,剩余天数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6.3加班费发放的标准:以岗位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发。

7考勤办法

7.1职工考勤以值(班)为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值(班)进行检查和现场协助考勤员。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2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凭回忆填报,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全面切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记录,星期天休息或请假,按实际记勤,不得互相调换。

7.3全体职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规定时间汇总,同时做好上报工作,交由办公室办理考勤统计,保证工资按时计发。

7.4职工工作调动所需时间,厂内调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月,调入职工一律以原单位介绍信的收到时间为准。

8本考勤制度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细则》配合执行,凡《细则》未规定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9本考勤制度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