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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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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应制定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下面是整理的学籍管理制度10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学籍管理的制度 篇1

一、 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 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 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

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

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

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2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15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九)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地址:建国西路与西安路交叉处:原燕子楼小学。电话:85610932-20)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注:

我区文教体局办理转学时间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

2、转出:

(十)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八)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十九)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十)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十二)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二十三)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学籍管理制度 篇3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 入学注册

1. 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 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 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 转学

1. 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 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 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 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 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 出国定居者。

2.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 休学、复学

1. 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 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 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 留级

1.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 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4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

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

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

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

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

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5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区教体局教育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管理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材料包括:

(1)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8)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体局教育股申请转学,经教体局教育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政教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考试与录取。学期初开学两天内安排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入学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认定能够跟上教学进度适应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录取为试读生。

(4)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5)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主管校长处,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籍。

(6)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借读

(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校不收借读生。凡符合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入学的学生(包括农民工子弟)都为在校在籍学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临时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原因,当地教育部门联合派出所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管理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个别学生确实需要留级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严格控制人数。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体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教体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七、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政教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八、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试行月考制——二月初和四月初为小考竞赛,考试部分学科,部分学生参与;期中、期末为大考,全部学生参加考试所有科目。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政教处审核,德育校长批准;属于活动类奖励的,由团委审核,德育校长批准。

九、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篇6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下同)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 选修原则

1、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3、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4、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6、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7、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 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3、申请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 课程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3、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绩点算法:

g=3*(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g=2.5。

加权绩点=学分*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

2、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4、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 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4、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在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制度 篇7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xx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九)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地址:建国西路与西安路交叉处:原燕子楼小学。电话:85610932-20)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注:

我区文教体局办理转学时间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

2、转出:

(十)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八)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十九)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十)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十二)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二十三)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第2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

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学籍管理制度 篇8

一、 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 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 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籍制度(二):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制度

水沟镇中心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七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 学【学籍制度】

第八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九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借 读

第十一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 学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留 级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

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

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请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学籍管理制度 篇9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区适龄儿童持户口本报名,必须入学。

2、根据学生的学前教育情况、身体情况、家庭状况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体的稳定。所教年级的班主任全员参与分班,采用抽签定班的办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顺序抽签而定。班级学生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务处。

3班主任的运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环的办法。

4、转入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入手续,然后拿转入通知单到教导处编班,学生拿编班通知单入班,班主任根据入班通知单接收学生,及时填写出点名册、出席板,并把编班通知单上交教务处,教务处作完整的转入登记。各个班级每天要及时填写出席板,班级人数一定要与出席板相符。

5、转出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没有转入学校证明的不能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手续办好后,教务处通知教导处记录,教导处通知班主任允许学生转出,发给学生学籍。班主任没接到教导处的通知,不能让学生带走学籍。转出手续不健全或没有转出手续而“转走”的,按流失生处理。

学籍管理制度 篇10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况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况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