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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范例最新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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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信息披露制度范例最新7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信息披露制度 篇1

关键词:低碳经济经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入

21世纪后节能环保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近几年“低碳经济”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十分广泛,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得可持续发展,就积极发挥低碳经济的优势。对企业经营管理而言,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至关重要,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是对其经营进行监督,充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能够让企业明确自身责任,充分发挥其职责功能和优势。当前,国家越来越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质量,并逐渐加强审计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机构审核力度。在当前低碳经济环境下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一)满足企业经营、风险分析的需求。一直以来,关于传统会计的研究都是学术界研究的主流和重点,但针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受到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对会计信息披露不够重视,只需要向上级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即可。我国经济制度的变化使得企业所有制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信息需求也发生了相应变化,这些变化要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有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不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造成少部分人掌握关键信息,使得会计信息不对称。我国上市公司在早期发展中采取选择性披露方式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绝大多数的公司是自愿性披露的,所以在披露过程中会尽量掩盖企业盈利或是亏损的行为,有些公司甚至利用内幕交易来谋取私利。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受到我国传统会计的影响,信息披露不及时造成的局面。随着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传统会计信息披露也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是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经济形式发生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真实性层面上,它要求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本、效益等。而当前很多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无法真实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带来的影响,也就是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必须要将环境成本纳入消耗成本这一范围之中,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本和效益。在企业负债总额中加入环境影响形成的环保负债额,只有这样计算出来的资产负债率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企业真实水平,结合企业经营来判断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处于优质水平。

(二)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评定的需求。随着低碳经济逐渐深入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都对低碳经济十分关注。因此,我国学者也提出政府设定低碳信息披露奖励的观点,也就是对企业在低碳信息披露中表现突出的给予优惠和支持。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低碳信息披露的作用,并且能够更好的传递低碳信息披露的价值。由于受到传统会计披露思维的影响,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借鉴了信息不对称理论等等相关理论。低碳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的优势体现在能够传播有效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减少资源浪费,为社会资源配置贡献力量。从上述分析中了解得知,低碳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使得企业在投入层面上加大力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持有人掌握的信息或多或少都存在非对称、不完全的特点。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变得激烈给企业生存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若是企业将低碳支出作为企业发展重心,必然会增加企业成本,削弱企业市场竞争力,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忽视低碳问题。结合上述分析,只有政府加大低碳管理和惩治的力度才能降低低碳问题影响,具体做法可通过借助自身优势,借助环境资料信息以及使用者身份来完善低碳信息政策制定,虽然低碳信息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不是很明显,因此,很多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不重视低碳信息,使得企业低碳信息披露水平较低。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正在加强低碳环境会计信息发展力度,由于我国环境会计理论研究表象化,企业环境意识薄弱,因此,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经营发展而言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当前低碳经济逐渐深入发展背景下,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改变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经营。

二、低碳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对低碳经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认识不足。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认识不足,尤其是在当前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完全无法达到信息披露的要求。会计信息披露也可看作是企业针对委托方做出的社会责任履行等具体情况的汇总和报告。由于传统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较少,绿色会计的发展使得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多,此外,会计信息汇报范围有相应拓展,变化最大的就是企业对于责任履行状况的汇报需要将环境责任纳入到信息披露范围之中。环境的变化对企业信息汇报内容带来一定影响,与此同时,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也有更高要求,很多企业对低碳经济局限性认知导致企业对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理性认识。

(二)对低碳经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识淡薄。在低碳经济深入发展背景下,很多经济活动参与者和部门将会计信息纳入到衡量企业经济行为标准之中。企业低碳经济行为可以看作是企业碳排放量,这也是政府相关部门重点监管的内容之一,另外,也就是消费者了解企业低碳产品的渠道。我国企业为了追求效益,通常不会主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尤其是一些化工企业,由于污染性较大,会计信息披露往往给企业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很少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此外,甚至一些被要求披露的上市公司由于环境污染严重超标,对会计信息进行粉饰,使得会计信息披露失真。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由于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很多公司都被政府强制停止经营,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缺乏社会责任感,未建立完善的发展机制,企业自觉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低,长此以往使得企业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不是每一个企业对会计信息披露有较高的觉悟,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忽视会计信息披露的功能,这也是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存在的问题。对于很多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布也就是受到政府或者是其他因素影响,并不是完全出于自愿目的来履行社会报告责任这一行为。

(四)信息披露方式单一,企业缺乏专业人才。当前,我国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基本上采用的就是文字叙述的方式。而会计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仅仅只有文字叙述,从某种层面上而言,它不能满足公众基本信息获得,作为企业综合情况的授权责任报告书量化信息的缺乏不能从整体上反馈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活动。不仅如此,还有很多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经营管理者不重视使得信息披露随意性较强,从企业未来发展规划中就能看出企业不重视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还有很多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每一年都不一样,信息不连贯直接削弱了企业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使得会计信息披露不具备参考价值。在当前低碳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的难度和复杂度有所提高,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法与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别,而我国关于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仍然以传统会计为主,使得我国关于环境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不足。结合我国目前发展国情,针对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专业人才较少,整体素质较低,尤其是缺乏综合体系建构。

三、加强我国低碳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增大低碳经济下会计信息披露。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增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来提高社会公众对低碳经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认知,从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低碳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会计问题,也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它包括了企业面临的复杂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低碳经济下会计信息披露意识的提升能更好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目标,同时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过程中,需要综合考究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为了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引进先进技术,提高生产设备绿色利用率,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视。通过广泛性宣传活动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低碳经济会计信息披露打下坚实思想基础。

(二)加强我国低碳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手段被强制要求实施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称为管制手段。在管理制度基础上,通过采取强制性管理措施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自觉性。会计信息披露自觉性往往是建立在自律性基础之上,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意识增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自律性也相应提高,只有规范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才能更好推动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更好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我国低碳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结合会计法律法规核心内容来规范实施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十分必要。在低碳经济环境下,补充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审核标准,并减少实质性审核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而言至关重要,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能够让企业紧跟时展步伐,让会计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作用最大化的发挥出来。另外,企业需要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正确定位目标来保护投资者权利,优化和实现企业资源配置。从不同层面制定出来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能更好规范企业经营生产,帮助企业更好发挥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有效促进企业内外治理结构合理形成,实现企业一开始就制定的目标。

(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当前低碳经济环境背景,对会计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改进,针对当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足之处,可以将法人核算单位作为其主体,并采用电子版信息报告方式,便于企业能够迅速将其上传到专门管理机构当中,以此形成一个全面的、广覆盖的会计信息检索网络。会计信息披露时效性对公众接受信息有一定的影响,为了让公众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就需要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从而为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我国证券市场会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和8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这一年度的中期报告,这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了具体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然而,由于这一规范时间的限制性使得企业提供会计信息数据都是经过筛选和整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需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具体通过网络联机方式对会计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分析,让社会公众所了解的会计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五)加强低碳环境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由于深受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影响,在当前低碳经济环境下,加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在建设会计专业人才队伍过程中需要时刻关注社会经济市场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根据社会环境制度的调整来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通过逐步落实企业会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和加强会计专业人才的水平与职业素养,只有通过提高会计专业人才信息披露能力,才能让企业从传统会计信息披露过渡到低碳会计信息披露。为了提高环境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可以开设相关的专业,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岗位提供人才。另外,可通过相关教育活动来提升会计专业人才知识业务水平,提高会计人员的环境会计技术、方法、会计信息披露的能力,从而为低碳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基础保障。

四、结束语

信息披露制度 篇2

关键词: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环境知情权;社会责任;公私协力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提供了顶层设计方案。其中,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信用体系的一部分予以着重强调。在政策环境和市场运作的共同推动下,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势在必行。然而,当前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实践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瓶颈。因此,本文将从理论角度厘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制度溯源,反思当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践困境,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强制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方案。

一、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实践检视

在环境多元共治的背景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赖于环境治理信息的披露。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实践早已相继展开,但是还存在以下困境,制约着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功能的实现。

(三)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机制欠缺。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企业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是极少专门对环境治理信息公开的规定。现有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仍然集中在环境法领域。而在环境法中,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存有缺憾,一方面缺乏事前规制,另一方面违法成本较低。这就导致企业宁愿选择违法而支付罚款,也不愿因为商业利益损失而披露环境治理信息。换句话说,现有环境治理信息披露责任机制无法有效督促企业披露环境治理信息。令人可喜的是,实践中由于绿色金融市场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资本市场对环境信息披露起到了推动作用。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推动绿色信贷,银行已建立起绿色信贷制度体系,对于环境污染高的企业限制其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这类金融手段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但并不能规制所有企业,唯有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才能从根本上督促企业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四)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激励措施不足。长期以来,由于环境保护的正向激励不足,我国企业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积极性不高。强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单纯依靠惩罚机制,难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更无法实现制度设计的预期功能。现行法律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措施规定几近于无。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规范,企业环境守法仍存在困境,现实中更多的企业是消极承担这种环境责任。为突破此种局限,推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落地生根,亟待构建全面有效的守法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

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法律路径

基于上述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以下将结合相关理论经验,对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内容进行完善。

(二)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具体内容。针对当前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随意性现状,应当明确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指标。同时,基于各行业的特色出台有针对性的行业规定,如没有生产环节污染的贸易类企业,应该强制其披露对合作企业的环保要求,以促使其披露合作企业的环保信息。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赖于各行业的指标体系建立,应当细致规定核心的披露指标,设计全面系统的指标目录,引导企业更加详尽、全面地披露环境信息。具体而言,企业披露环境治理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碳排放量和相关资源管理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情况,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等内容。

(三)确立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承担。为了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责任承担局限,应当通过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信用影响评价制度,借助法律和社会机制共同构建有效的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方面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增加一项,即企业未依法披露强制性环境信息,且经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可以适用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另一方面结合当前国家社会诚信档案的建构,将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事项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和金融机构通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环境治理信息披露义务。

(四)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激励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披露激励的法制,适时将经济支持政策措施上升为规章制度,将其纳入制度化的轨道。首先,及时将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纳入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借助既有的绿色信贷制度体系,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其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引导银行提前改变资产配置,减少对未按法律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贷款,促进被投资企业及贷款企业提升环境管理及披露。再次,实施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采取财税优惠等措施激励企业披露自身环境信息,进一步提高其绿色竞争力,让环境方面的投入转化为经营绩效。最后,由环保部与证监会等部门联合设立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奖励资助,定期评选奖赏环境信息披露优秀的企业,以此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的最佳模板,引导更多的企业参照模仿。

三、结语

在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当下,环境信息的披露与透明不仅是公众知情权的诉求,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更是公私协力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针对当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失范现象,亟待政府与社会协力合作化解信息披露困境,其中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建构是重要举措。在政府层面应当实现“有法可依”,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即将修订的证券法中加入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条款,具体细则由部门规章予以规定,激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环保信息披露责任。对于企业而言,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将极大地影响着企业内外部的决策与判断,使企业能在准确识别各种非财务机遇与风险的基础上,切实有效地提高对非财务绩效管控能力,从而更好地在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同时,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环境保护法》(2014年)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公众有权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从企业与公民两个方面双向构建可持续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参考文献:

[1]潘秋杏。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均分不到40分火电、水泥披露最多[N].南方周末网:

[2]林润辉,谢宗晓,李娅,王川川。政治关联、政府补助与环境信息披露———资源依赖理论视角[J].公共管理学报,2015.12(2).

信息披露制度 篇3

关键词:管理者过度自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企业治理

1引言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治理的核心部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市场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也愈发认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希望通过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来推动企业内部运营的规范化发展。然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整体上还不高,探索管理者过度自信这一个人特征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具体现实意义包括:(1)能够使信息更透明化,促进市场规范化发展。(2)有利于投资者准确解读管理者的企业相关信息,做出正确投资。(3)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运作,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两方面,而又以物的因素研究居多。然而相关研究结果却表明,一方面,作为企业的宏观决策者,毋庸置疑管理者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因素的存在,滋生了管理者盲目自信的心理。因此探索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具体理论意义包括:(1)拓展了对企业管理层的研究领域。(2)进一步丰富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因素。(3)使行为金融学的研究社会化,更贴切生活。基于以上现实意义以及理论意义,本文就从管理者过度自信这一人为因素出发,分析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联系,研究其对内部控制信息的影响。

2管理者过度自信概述

2.1管理者过度自信出现的原因及其主要特征

导致管理者身上出现过度自信这一个人特征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管理者对于知识和自身能力的过高估计。当管理者获得的信息越来越多时,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对问题的把握也越来越强,甚至认为自己已经掌握了未来发展的趋势。因此,当管理者过于相信他们的能力时,他们往往会做出偏离理性的决策。第二,管理者对结果的控制幻觉。管理者常常认为自己可以很好地把握那些不可控的因素,在自己无法控制时,归结到外力因素,保持一种对未来的较高期望。当管理者身上出现过度自信这种个人特征时,往往会偏执地相信自己的判断,并习惯将决策成功的原因归结于自身的能力、经验等主观因素,而忽略其余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相关学者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出发,愈来愈认识到管理者并非完全理性人,而是有限理性人,因此常常会做出非理性的行为选择。

2.2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指标

关于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指标,当前学者主要选取了一些替代变量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媒体评价、管理者个人特征、管理者相对薪酬、管理者持股变化情况、企业并购频率、企业宏观指数、消费者情绪指数、盈利预测偏差等等。

3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关系机理分析

3.1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管理者的角色

现有研究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往往受到管理者行为选择的影响。管理者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者以及各项资源的重要整合者,他们的每一项决策无疑都会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管理者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3.2企业过度自信管理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机

一方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存在,导致企业的管理者往往追求的不是企业整体的利益而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感受到信息披露带来的激励收益,他们才有动力去披露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披露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向投资者传递企业运营良好的信号,将会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利润最大化”原则是企业过度自信管理者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重要动机之一。

3.3过度自信管理者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分析

3.3.1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

由于管理者承担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和执行的主要责任,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必然离不开管理者这一要素。抛开管理层这个层面,很多普通人有时也会出现这个心理。而对于过度自信的管理者而言,他们不过是认为自己更有能力统筹整个企业的全局,从而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更容易偏离企业的社会目标而已。也就是说,管理者过度自信(非理性)程度越高,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也就越差,那么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也会越困难。

3.3.2国有企业中的负相关性更显著

由于国有企业对管理层的监督力度不大,再加上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不完善,所以导致国有企业的过度自信管理者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认知不准确,这往往成为他们极容易低估风险,进而降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的***。

3.3.3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负相关性更显著

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阶段受到的不确定干扰因素较多,并且整个周期相对较长,为了获得利益相关者长期的资金支持,必须格外重视企业在外的声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心理,从而低估项目风险,降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3.3.4大企业中的负相关性更显著

由于大规模企业相较于中小企业涉猎范围更广,规模更庞大,因此管理者更容易有自己在企业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的错觉,进而产生过度自信的心理,忽视内部控制缺陷,降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4关于解决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的对策

4.1构建管理者的素质建设体制

建立管理层任期机制,让管理者真正融入企业这个大家庭中来。同时,对管理者进行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心理培训,让管理者时刻对自己、对企业保持清醒的认识,减小管理者产生过度自信心理的可能性。

4.2推进内部控制人文环境的建设

在企业内部营造相互尊重、相互肯定的氛围,不管处于什么阶层,都凭借实力说话,让管理者认识到每个员工的价值,而不仅仅囿于对自身能力的过分肯定。

4.3加大对内部控制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

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查机制,使其能够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者由于过度自信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行为。

4.4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法律具有规范和制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定几乎找不到,制定或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体即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惩戒管理者由于过度自信降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行为显得尤为必要。

5结语

良好的内部控制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社会目标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也越来越受到相关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从管理者有限理性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拥有过度自信这一个人特征的管理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机理,发现在企业实际生产运营过程中,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更容易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进行行为选择,即高估自身的能力,低估运行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动,且这种负相关性在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大规模企业中尤为显著。针对此现象,本文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引起企业对管理者个人特征的关注,进而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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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云鹤,李湛.行为公司金融研究新进展:管理者过度自信的视角[J].经济评论,2010,(06):130-136.

[3]张翠红.管理者过度自信、内部控制与盈余管理[J].财会通讯,2019,(21):95-100.

[4]何红渠,赵添?.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过度投资———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南方金融,2017,(12):42-51.

[5]李虹,王瑞珂,许宁宁.管理层认知对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决策的影响———基于管理层认知偏差概念模型分析[J].企业经济,2017,36(11):89-95.

[6]易靖韬,张修平,王化成.企业异质性、高管过度自信与企业创新绩效[J].南开管理评论,2015,18(06):101-112.

[7]操巍,谭怡,邓伟.管理者过度自信对自愿性盈利预测披露质量的影响[J].财经问题研究,2017,(01):55-61.

信息披露制度 篇4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信息披露

0引言

会计部门是企业财务信息的提供者,投资者、债权人等是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财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以报表、说明、附注等形式组成公开报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重要会计信息,使后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有据可依,避免盲目投资。除此之外,严格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有效防止企业传播虚假信息。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现阶段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并以此改善投资环境,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1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

从市场经济和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对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进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因此,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是投资者最直接、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投资者通过这些财务信息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1]。所有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具有真实性、及时性的财务信息。这对我国资本市场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真实业绩、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1.1财务会计信息失真

财务会计信息是股价变动的基础。一些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以达到各种目的。有关政策明确规定: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到10%的上市公司将失去配股资格;连续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在这一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不顾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保住配股资格和不被特别处理,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配股资格。更有甚者与投资机构相互勾结,欺骗中小投资者,故意制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美化利润,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声誉,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1.2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披露财务信息,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时,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但目前,部分上市公司未按法定时间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甚至故意违反该项规定,对于公司已经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信息不及时公布;当发生招股书中的募集资金投向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投资项目已经超出原来的投资进度范围等情况时,也不及时予以披露。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给中小投资者带来误导,加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1.3财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全面

有些上市公司对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只注重一般项目的披露,回避负面消息。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及其变动等均未完全披露。特别是股息的发放和股票的派息,没有明确的时间,使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2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原因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2]。

2.1主观因素

2.1.1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虚夸和虚假宣传

为取得配股资格、提高股票价格,编造财务务会计信息。我国上市公司针对成本内容的信息披露会使竞争对手获取关键信息,导致企业失去竞争优势;而信息披露失真会给投资者和企业带来更大损失。此外,上市公司的业绩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公司业绩不佳或下降,会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而与此直接相关的利益主要有公司的股价和融资能力。这通常会使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回避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且不在其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中披露公司实际业绩状况。

2.1.2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若无利益驱动,公司财务人员会严格遵守会计准则,业绩数据与披露的财务信息也不会有太大差异。尽管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的内容和程序,但由于企业主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企业采取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的“有用主义手段”,随意篡改会计数据,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受局部或短期利益驱动,为追求不正当经济利益,在会计核算中任意调整利润,损害国家、投资者和社会利益。

2.2客观因素

2.2.1证券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的法律法规存在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职责不清等问题,使一些上市公司有机可乘。

2.2.2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约束的法律、规范、制度不健全、不科学,存在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等问题。导致上市公司违规后被查处的可能性不高,与违规操作获得的利益相比,成本较低。

2.2.3注册会计师专业及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是造成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因素。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我国现有注册会计师队伍中,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时极不负责任,甚至与上市公司联手误导中小投资者,不仅给中小投资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

2.2.4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为考虑年初数据更正因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与业绩差异较大可能与披露时间有关。审计人员经常按照公司约定的披露时间即4月末开始进场审计,而会计师一般会在2、3月才被安排进场审计,因此,1月末和2月末披露的业绩预告数据通常与实际业绩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3解决财务报告披露存在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3.1上市公司角度

3.1.1内部治理结构调整

调整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改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完善的制度约束公司管理层的行为,避免财务信息在收集、整理、审计、披露等环节受主观因素影响而失去真实性。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规避因内部结构因素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健全,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司获得持续发展的环境,规避风险。此外,对于上市公司年报等信息,可以根据不同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建立网络会计信息数据库,以此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3.1.2优化内部审查

优化公司审计结构有利于审查部门的建设和优质会计信息的产出。可以从加强内部审查机构管理体系入手,加强领导管理力度和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从根本上促使内部审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此外,要加强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是审计工作的核心问题,审计人员也应保持专业态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工作,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客观。合格的内部审查是企业完善财务管理的关键,不仅可以提高财务信息在决策过程中的参考性,也可以防止在接受外部审查或质疑时出现严重后果。

3.2外部制度环境的解决措施

3.2.1建立健全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中介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提供主体和信息需求者力量平衡的结果,完善和构造对称信息的主体是信息中介即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合格的信息中介是制度的实施者,也是制度有效性的保障。规范管理信息中介机构的措施有:第一,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第二,完善和规范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获取手段、业务能力和工作方式,形成有效的信息供给约束;第三,强化信息中介风险意识,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相关部门应尽可能发挥指引和规范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及时制定适当的披露政策,积极借鉴先进经验,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对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的追究问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应符合监管和投资者需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对其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有直观的判断,投资者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最大程度的了解和利用,从而使信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2在披露方式上实现“三个结合”

(1)数字统计报告与文字描述报告结合。因财务信息利率无法完全量化,因此仅以统计报告的形式表达非财务信息难以全面揭露真相[3]。大部分财务信息以文字描述为主,提供必要的数据统计是增加信息可读性的有效方法。(2)定期披露和适时披露结合。定期披露常见的有年报、半年报、季度报等,其中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当期财务数据等;适时披露即在重大事件发生时,结合财务信息发生变化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两种方式结合,可以使投资者了解公司运营方向和成长性,也不会错过重大事件对公司运营造成的影响,更有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3)主动披露与互动披露结合。传统信息披露模式中,财务信息由企业主动披露这一方式本身隐含缺陷,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与信息接收者希望获得的信息往往不一致,从而导致“垃圾信息”过多。互动披露是建立在公司与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交互方式。用户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公司提出信息需求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信息。随着技术的发展,交互性信息披露方式不仅能实现信息按需披露,还能节省披露成本,是未来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

3.2.3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和违规披露信息的处罚力度

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各类媒体、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资源,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掩盖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予以重罚,对违法乱纪者起到震慑作用。如建立社会公众举报、监督机制,设置投诉电话等,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和曝光。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各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证券交易所要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严惩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尤其是提供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利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手段。严重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4结语

信息披露制度 篇5

信息披露制度又叫做公示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定期向证监会和所在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并且还要把这些资料告知全社会公众,这样做是便于保护投资者收益,使上市公司得到社会公众监督,便于投资者及时充分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具体包括:发行前的信息披露、上市后的信息公开两大部分,其中上市后的信息公开包括招股说明书、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1]。   从主体上看,信息披露制度的主线是由发行人和多个参与方共同参与的公示制度。从披露主体的作用和地位看,可将披露主体分为四种;一是重要主体,其的信息大多数是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方针,故可作为参考。这种主体包括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尤其是前者,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有着重要地位,这是因其不仅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还是有关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机构[2]。二是一般主体,主要是证券发行人,他们有义务承担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所披露信息主要局限于和自己有关的。三是特殊主体,指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有义务披露信息,通常情况下没有义务。四是服务机构,包括证券中介机构和一些自律性组织等,一般是对某些具体的交易规则进行制定,并且有时候也会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制度或交易规则的改革等重要信息。因此他们也该按照某些规定来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在时间上,信息披露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披露,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从国外发达国家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产生是股份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要想广大的人民群众都支持股份制改革,就必须让持股人有一定权利,使其在规定范围内可随时变更其股份份额,这样才能实现资金规模化带来的效益。   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相关市场主体定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是法定义务,披露者无变更所要披露信息的权利[3]。站在发行证券角度,要筹资的证券发行人和要融资的证券投资人之间是契约关系,主要方面是证券发行人应严格遵守招募说明书里面关于对相关事项的承诺,依法披露公司在持续营业阶段中的有关信息,次要方面是证券投资者,其最主要的在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人的强制义务,即必须及时披露相关重要信息。即使是在证券发行阶段也有明确的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其具体体现是发行人在制定招募说明书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格式,以此为基准发行人只有有限的自主权,主要是发行人一旦披露信息就没有改变的权力了。当然这些披露的信息都是在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同意后,在法律范围内做出的强制性要求,此要求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而不是简单的由两者协商确定。此外双方必须保证其提供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单向的[4]。在法律上的最主要的特点:单向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信息披露人仅仅承担着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投资者没有义务,仅有权利获得信息。而无论是在证券发行、交易阶段,证券发行人及其他特定条件下的披露主体只需承担披露义务,没有权利。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潜在的投资者,都有权要求披露主体提供相关的披露信息材料。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股票市场产权制度;而对股票发行规模控制方法存在着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致使我国上市公司行政特许极为严重;证券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证券交易所地方化问题突出,究其根本是制度性缺陷,它严重限制了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平稳、快速发展,造成了不规范的信息披露,直接导致市场内经常发生尔虞我诈,内幕交易及操作市场等问题,扩大了市场风险来源,严重阻碍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其设置了重重阻力。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建立时间相对较短,但其发展很快甚至过热,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主要在上市企业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得到详细体现。目前,虽然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还算完善,但由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同时这些问题也表明证券法律法规相关体系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同时也降低了投资者收益,进一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站在目前我国市场运作角度看,存在于信息披露中的问题还有以下几点:   1.公司公开的不完整内容   公司信息的公开应依完整、全面为原则。完整性原则即充分性原则,它为了能够保证证券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意识判断,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在性质和数量上都有要求。公司必须公开全部信息,不能对信息进行保留。基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信息公开时的数量必须要满足法律有关规定;二是法律允许不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得任意扩大。所谓全面性是指上市公司必须把全面资料并且不得故意隐瞒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给证券投资人以供其判断证券投资价值。全面性标准要求公开的信息首先是重大信息,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其次在信息公开的数量上必须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   2.公司公开的虚假内容   信息披露应以真实性为首要原则,信息的真实性强调发行人对市场发出的信息要务必真实且客观,且必须遵循一致性原则,即:必须保证所要披露的信息和客观事实对应,此外发行人还要对重要事件的披露信息和与财务有关的会计资料真实性负责。在场外交易市场上有些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严重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真实性要求公司对外公开的所有资料必须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信息的公开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对投资者进行欺骗、不能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主要包括两点:第一,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在公司的持续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是客观的事实。第二,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与发生的客观事实一致。它要求无论是通过书面文件还是口头陈述,也无论是借助语言形式或行动方式,也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披露的信息应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或以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与意见为基础的、以客观事实的方式再现或者反映真实状态。   3.公司公开的不及时内容#p#分页标题#e#   及时性原则有两个含义:第一,定期报告必须按照其法定时间,不得故意拖延;第二,必须及时上报重要事实,如果原来的信息有了实质性改变,那么信息披露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更改这些信息,这是为了使得证券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是最真实有效的。时效性存在于任何信息中,一旦信息过去或者不全,都会对相关人员造成损失。所以,信息披露应因时间而议,时间不同,披露的信息不同。

信息披露制度 篇6

很多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由来已久,导致这样情况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具体来讲其缺陷和不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会计信息的权威性丧失,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原则上来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很多情况下,在利益驱使下,企业往往会选择违规造假的方式去刻意的扩大经济业务数量误差,使得会计信息质量不断下降,失去权威性和公信力。其二,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健全,忽视了知识资本信息的披露。在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知识资本的重要性慢慢展现出来。但是现阶段的会计信息披露将重点放在库存,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上,忽视了知识自办的披露,导致信息出现残缺。其三,信息披露的预见性很差,难以给予企业未来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从本质上来讲,企业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不仅仅是过去的,也是未来的,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于未来的预见,给予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但是现实中的信息披露很少涉及到预见性的内容,难以发挥其作用。其四,缺乏社会意识,忽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贡献的披露。很多情况下,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仅仅关注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忽视了社会责任和贡献,使得企业社会效益缺乏有效的界定材料。

二、如何完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目前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去探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从而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1.强化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财务会计信息的失真是由于市场主体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判断,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监督体制的构建。一方面,积极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作用,强化对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出现信息作假的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另外一方面,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工作,将其纳入到法律监督体系中去,保证营造良好的会计信息披露氛围,以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2.注重财务会计信息内容的完整性

现阶段被纳入到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信息还不够全面,尤其以无形资产来讲,仅仅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特许权,版权,技术所有权,往往忽视了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起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客户满意度等信息内容。使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积极立足实际情况,研究新情况,新特点,将新的会计信息纳入到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去。

3.关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预见性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大背景下,企业的投资者越来越多的想去了解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就需要财务会计信息能够切实的体现出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积极将企业盈利预测,企业战略目标,企业发展规划,企业面对的潜在风险等内容纳入到信息披露体系中去,以实现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预见性。

4.加强对社会贡献的信息披露

从企业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讲,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应该涉及到社会贡献和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不仅仅有利于各种利益群体关系的处理,还将在此过程中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使得各主体形成合力,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将增值表纳入到财务报告体系中去,以充分展现出企业的社会效益。

三、结束语

信息披露制度 篇7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义务人依法将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交,并向公众公告的行为。我国的《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这一前提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开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与流通的各个环节,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及时准确了解的法律制度。在证券市场中,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与透明,进而达到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根据证券发行、交易的分阶段特点,信息披露制度可分为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两种。发行信息披露,是指在向社会公众募集或者发行有价证券而进行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但由于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只是公司在某个时间点的经营财务等情况的反映,因此为了进一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导致了要求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后仍然依照法定规则持续性地提供信息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出现。在持续披露制度中,又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美国早在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第13条就提出了在可预见的固定时间间隔内作出信息披露的定期披露制度和证券发行人的重大变动引起信息披露的不定期披露制度。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也提出了类似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规定定期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缘由为“重大事件”,即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30日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国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如表一:   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中美比较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1914年在其著作《他人的金钱》中所言:“公开是救治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病的良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减少市场投机,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而现代非对称信息理论认为,信息的不对称在证券市场是普遍存在的,其对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合同执行或状态核实等方面的弊端。为了改善市场功能,抑制市场缺陷的不利影响,政府或其他机构就需要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1.美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   美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美国国会和各州颁布的有关法律;二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订的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各种规范;三是各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业协会等制订的相关市场规则。这些法律或规则构成一个严密的信息披露监督系统。在美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是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两部法律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证券欺诈为核心目标,都以信息披露要求为基本内容,但侧重点有所不同。《证券法》主要针对一级市场即证券发行市场。除“豁免登记证券”发行以外,任何证券的公开发行都必须向SEC登记。   《证券交易法》及其1964年的修正案则主要针对二级市场即证券交易市场。要求其证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以及柜台交易公司必须定期向SEC提交年报(10-K表)、季报(10-Q表)和经常性报告(8-K表),披露其经营、财务和管理状况。之后颁布的《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证券法1990年修正案》、《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改进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使得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得以不断充实和完善。SEC的信息披露规则所规范的范围不仅包括财务信息,也包括对上市公司估值有影响的相关非财务信息,还包括像1977年SEC的S-K规章中提出的允许公司在证券招募说明书中以“参见”的形式援引定期报告中有关公司的“整合披露制度”、1998年为规范公司精炼、清晰地编制招股说明书而指定的“简明英语规则”等信息披露技术要求。除SEC的规则和规定外,各交易所、NASD和NASDAQ也制订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则,完善了信息披露的规则系统。需要说明的是,美国证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中虽然包含了像《证券交易法》第10(b)条“任何人必须为其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任何欺诈或重大不实陈述承担责任”这样对所有信息披露都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外,其他的法律规范大部分针对的是公司证券发行以及定期报告相关的信息披露,而针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较少。   二十一世纪初年,以安然、施乐、波音为代表的大批美国知名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事件频发,美国国会痛定思痛于2002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为“法案”),其中很多内容改变了以往的公司治理规则、监管理念和商业道德准则,尤其对公司向SEC提交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严厉了规范。主要内容为:(1)锁定CEO/CFO个人责任。法案规定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CFO的个人认证,且其有责任建立和维持一个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的重要信息能被及时、准确、充分地反映。(2)将审计委员会明确为法定的公司财务监督机构。这样做的前提是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3)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等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监管。为防止中介机构为虎作伥,法案一反中介机构以自律为主的监管理念,将触角直伸中介机构。(4)对公司提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如要求发行人迅速和及时披露关于财务状况和运营的重要变化的信息、预测的财务信息不得具有误导性、披露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等。(5)作出更多的救济和更重的惩罚规定。如SEC有权在对可能违反证券法的行为的调查期间冻结支付给公司主管、政府官员、合伙人、有控制权的人士、人或是公司雇员的特殊报酬;可以由SEC提起执法诉讼;法院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的有期徒刑,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p#分页标题#e#   2.我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金字塔型结构从宏观层面到实务层面,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再到自律规范,逐步细化到位。目前我国在这一问题上虽然从内容、体系上都有向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整个监管结构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从法律层面对资本市场加以规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了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8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4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都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例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应当明确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临时报告的披露流程;应当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