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推荐3篇)》
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精选3篇)
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 篇1
学院概况第四条学院全称: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3860第五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028号邮编:250200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第七条学院基本情况: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前身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20xx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为具有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
★地理位置学院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东部大学城,占地1028亩,建筑面积27.28万平方米。
★办学条件学院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8079.66万元,教学计算机1400余台。图书馆藏书58万册,电子图书2550(GB)。学院拥有现代化语音室、计算机中心、多媒体教室、网络中心以及化学实验室、解剖标本实验室、中药实验室、针灸实验室、推拿实验室、临床实验室、护理中心实验室、电工实验室、电气自动化实验室、建筑实验室等各种实验室56个。现有专兼职教师548名,下设医学院、护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外语学院、基础学院等7个二级学院。学院特别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设有就业实训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的就业、实训工作,建立了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体系,为每位学生建立“职业生涯规划书”。学院“订单教育”卓有成效,每年都要举办企业专场招聘会和大型供需洽谈会,历年都有300多家省内外大型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来学院选聘毕业生。学院先后与海尔集团、海昌电器有限公司、吉鲁生物科技集团、诺普信集团、富士康科技集团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及下属单位签订了联合培养或就业协议,学生在接受教育的同时已基本解决了就业问题。
★办学特色“AAA”教育模式建立三级平台:基础知识平台,专业知识平台,实验实训平台;开展三创教育:创业知识教育,创业素质教育,创业能力教育;提供三类援助:学习方法援助、自我规划援助、就业创业援助;培养三种能力:学习融通能力、适应发展能力、生存创业能力;获得三种证书:专业毕业证、职业资格证、行业准入证。
★办学理念办学有特色,专业有优势,就业有专长,创业有实力。
★学院荣誉办学以来,我院在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帮助下,先后被评为:1999年—20xx年,连续两年被济南市成教局评为“先进单位”;1999年—20xx年,连续五年获山东省自考办“优秀助学单位”20xx年,被济南市成教局确定为“成人教育先进单位”;20xx年,获济南市成教局唯一“一类院校”光荣称号;20xx年,获济南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20xx年,获济南市“市级名牌学校”光荣称号;20xx年,获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诚信招生示范院校”奖;20xx年,获共青团济南市委20xx年度“先进团委”;20xx年,学院团委获济南市团委“红旗团委”荣誉奖牌;20xx年,教育部考试中心、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我院设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20xx年,获山东教育总评榜“最具成长力奖”;20xx年、获山东省民政厅“优秀民办非企业单位”奖;20xx年,学院团委获济南市团委“红旗团委”荣誉奖牌;20xx年,成为中国医师协会理事单位;20xx年,获济南市教工委“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20xx年,获济南市教育局“20xx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奖;20xx年,获山东省民政厅“优秀民办非企业单位”奖;20xx年,笔耕文学社在首届全国大学生人文原创大赛暨全国大学生百强人文社团“全国百强人文社团”;20xx年,获教育改革30年山东教育总评榜“最具就业推动力高职院校”奖;20xx年,学院团委在首届全国大学生人文原创大赛暨全国大学生百强人文社团评选活动中获“优秀组织奖”;20xx年,获第十一届全运会济南赛区“优秀志愿服务岗站;”20xx年,获第十一届全运会济南赛区“志愿者工作优秀组织单位”;20xx年,获山东民办高校公众满意度“十佳院校”;20xx年5月,我院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通过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xx年11月,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集体,;20xx年,“加强高职护理专业人才职业能力培养的改革与实践”获第六届山东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20xx年,获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集体;20xx年,《生理学》获山东省高等学校省级精品课程;20xx年,获“红旗团委”;20xx年,我院护理专业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山东省级特色专业;20xx年,被山东省民政厅获山东省先进社会组织,;20xx年,获山东省老教授协会“老教授新贡献先进集体”;20xx年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20xx年3月,学院董事长、院长常翠鸣被中国女企业家协会评为“20xx年度杰出创业女性”;20xx年3月,《建筑力学课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医学院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被评为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20xx年4月,《基础护理学》课程被评为山东省级精品课程;20xx年4月,我院被济南市妇联批准为济南市巾帼就业创业培训基地;20xx年4月,我院被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职教办批准为山东省企业实习实训基地。
★招生专业经省教育厅批准,学院20xx年在山东、江苏、内蒙古、安徽、河南、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新疆、海南、广东、山西、四川、重庆、浙江、福建、甘肃、青海、湖南、陕西、宁夏、湖北、云南、贵州、江西、广西等27个盛市、自治区投放了专科(高职)计划。具体招生专业: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疗美容技术、药学、中药、护理、助产、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市场营销、投资与理财、电子商务、会计电算化、物流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应用英语、应用韩语、报关与国际货运、酒店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动漫制作与设计、应用日语。共36个统招专业。其中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和护理专业毕业生,可参加国家医师、护(士)师资格考试。
★奖、助学金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xx]90号)文件指导精神,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学院根据学生学习成绩与日常表现等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xx]13号)文件指导精神,学院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奖励,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xx〕13号)文件指导精神,学院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费用开支的补助,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xx]41号)文件指导精神,学院设立省政府奖学金,对全日制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 篇2
XX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
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并在股东会决议中说明废止原章程,启用全体股东X年X月X日签订的新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 、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二、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x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相关知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义务和行为准则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完善公司制度体系、实现公司制度文明的宪法性、纲领性文件,也是公司设立、运行的必要条件和做优、做强的根本保证。
一、制定和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国资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这表明,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权,或者说,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国资鉴定机构一项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章程的修改权由公司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这表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权由章程的制定者国资监管机构行使,即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也是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
二、需要制定和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几种情形
从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定和当前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践,笔者归纳出需要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1)设立新的国有独资公司时,应当制定章程;(2)一个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新设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制定章程;(3)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国有独资公司时,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应当制定章程;(4)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国有独资公司时,原公司解散,他立后的各公司者应当制定章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需要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章程的内容与正在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2)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董事会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内容不一致;(3)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资监管和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修改。
三、制定和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程序
根据各地通行做法,章程的制定程序大体应当是:(1)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起草章程草案,或者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公司筹建机构等代为起草。(2)广泛征求国资监管机构内部各局(处、科)、董事、监事、经理等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多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3)草案成熟后,提交国资监管机构内部有关会议审议章程草案。(4)章程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国资监管机构正式行文印发章程,并加盖国资监管机构印章。章程的制定工作应当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前完成。
章程修改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修改章程中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或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的个别条款。二是因章程的结构和内容过期,或者公司诸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章程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运行和发展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对章程进行全面、系统地修改。
仅修改章程个别条款的,其程序比较简易,即国资监管机构发现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现后,或者董事会、董事、监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的章程修改建议,或董事会、监事会等关于章程机构采纳后,国资监管机构决定修改章程,印发修改章程个别条款的修正案。
对章程进行全面系统地修改的,因类似于重新起草、制定公司章程,故国资监管机构一般采用章程制定程序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四、当前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个别国资监管机构依照章程治理公司、监管国有资产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观念不强,少数董事,监事,经理依照章程经营公司的意识淡薄。对章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不重视章程的学习、宣传和执行、监督,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有的章程制定后文本较少且常常被束之高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很难见到章程,缺乏学习章程的主动性和遵守章程的自觉性。
2、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进行理性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当前能够对照法律法规、结合国资监管和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际开展公司章程研究铁相关人士太少,现有的研究成果未能过到达应有的深度和广度,未能充分发挥对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实践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理论研究滞后于现行章程立法和制度体系建设,滞后于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际。有的国资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不清章程“制定权”和“制订权”的区别,对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存在一些模糊的、错误的认识,对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中的地位的作用的认识也与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存有较大的差距。
3、在中央立法层面,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顶层制度设计有等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和企业为有资产法中,相关条款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特殊性体现不足,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制定和修改的条件和程序、管制措施等等做出专门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建制性、约束性条款偏少,这对章程的制定质量以及修改的及时性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使国有独资公司处在一个过于宽松、难以完全避免获得垄断地位可能性的法治环境中。
4、在国资监管机构的执法层面,中层制度设计的基础工作仍有薄弱环节。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和配套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打造高质量章程、监管国资监管机构制定和修改章程的程序过于简化,规范化和流程化程度不高,章程内容和结构的随意性较大,各公司章程之间共性不足、个性有余、个性不足的现象同时存在。有的国资管理机构对公司章程重视不够、研究不深,依法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未给章程应有的地位,不重视发挥章程应有的作用。有的国资监管机构执法不严格、守法不自觉,内宣传部内部所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不够,导致同一个机构制定的章程和其他文件之间时有矛盾和冲突,超越章程、违反章程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行为仍未绝迹。
5、在具体操作层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质量参与不齐,有些章程经不起法律或实践的检验。有的章程草案未经过周密的研究论证、未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而仓促印发,导致章程的有些条款随意性较大,内容不科学、逻辑不严谨,经不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经不起推敲。有的章程是公司董事会起草持报送国资监管机构,由于有关人员把关不严、审查不力、加盖单位印章了事,导致章程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错位、章程质量不高,国资监管机构的章程制定权扣或近乎落空。有的章程将修改权或解释权授予公司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章程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维护章程的严肃性权权威性。总之,章程内容和程序上的这些瑕疵对章程实施效果和作用发挥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工用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笔者建议组织、引导、鼓励有关教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各极国资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等,深入研究和剖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修改、完善涉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规。建议将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有国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的规定,将制定、修改章程的职责全部、完整地交给国资监管机构。建议在公司法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制定程序做出特别规定,提升章程的规范化和科学性。建立在公司法或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创立国有独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将章程列为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的内容之一,保证任何公民均有权利、有途径查阅、复制、监督国有的独资公司章程。
3、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水平。建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章程这一制度资源,加快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尽快出台、完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文体、程序、条件以及章程的执行、确认公司章程在国资监管机构文件中的最高地位,建立章程管理的长效动态机制。建立结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实施,把国资监管行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同的履职行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都统一到章程的轨道上来,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作为是否办理如何办理审批和备案等事项的依据,逐步实现国资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的章程化。
4、清理、修改现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努力提高章程质量。要稳妥有序地清理、审查现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对部分制定时间较早、内容陈旧、可操作性不强的章程要尽早修改,确保章程能够反映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公司治理制度的最新变革、不与法律法规抵触,确保公司治理结构与相关制度体系符合国有出资人意志。同时,要以章程修改为契机和突破口,促进公司改进内部管理、完善涌进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尚未完成公司化的个别国有独资企业尽快完成公司化改造。
5、加强宣传培训,促进章程观念深入人心。建议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文本发本公司的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独资子公司,发国资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和内部所设机构。要通过章程制定时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制定后举办讲座组织学习等形式,强化依照章程监管国家出资企业的意识,强化依照章程组建和运作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意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和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局(处、科)工作人员了解章程的自觉性,把章程作为公司治理和管理的行为准则,充分发挥章程对国准则监管以及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规范、指引和约束作用,树立和维护章程在国有独资公司各类文件中宪法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