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液氨罐区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等带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罐区。
第四条液氨罐区应按规定配备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岗位人员要会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体防护用品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移作它用。
第五条液氨罐区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第六条液氨罐区内压力容器和压力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岗位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勤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
第七条液氨罐区内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或停用。
第八条凡在液氨罐区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火作业。
第九条液氨罐区施工作业,必须制定施工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检修、防护措施。主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监护作业。
第十条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检修(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灌装液氨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无证充装、超量充装。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2
1.目的
为加强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3.应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3.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基本要求
4.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的规定。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资储存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4.2.1根据物资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4.2.2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2.3要配备熟悉现场情况的义务消防组织。
4.2.4要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并责任到人。
4.3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工作。
5.仓库管理
5.1企业物品入库验收,库管及使用部门人员应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5.2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5.3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5.4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5.4.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5.4.2炸药不能与***材同存一库。
5.4.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5.4.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4.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不准同存一库。
5.4.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5剧毒、易制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办法。
5.6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有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7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8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5.9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10甲、乙类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储罐区管理
6.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6.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6.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置在防火(护)堤内。
6.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有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6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7.1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7.1.1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7.1.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7.1.3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7.1.4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7.1.5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7.1.6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气瓶,如***钢瓶最高2层。
7.1.7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8.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3
1.非本岗位人员严禁进入罐区,必须进入时需经车间领导批准,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不得随意动用灌区内设备。
2.罐区岗位操作工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熟悉罐区各种设备的构造、性能及操作要求,方准进行操作,否则不准单独值班操做。
3.罐区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地面的杂物,保持清洁。
4.岗位操作工必须坚守岗位。每次巡检时要携带便携式测爆仪进行检测,并详细记录贮罐液位、压力、温度状况、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5.罐区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及穿钉鞋进入罐区。操作工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胶底鞋,不准穿化纤衣服,在现场不准脱衣服、梳理头发等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动作,进入罐区要触摸人体静电释放器3—5s,释放人体所携带的静电。
6.检修人员进入罐区检修时,应佩戴防护眼镜并事先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在检修作业中,需开关阀门时应由现场操作工操作;检修完毕后由现场操作工把阀门恢复到正常位置,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罐区不准随意动火,必须动火时要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
8.罐区内的'阀门、法兰、安全附件等要经常维修维护,保持最佳工况,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的现象。仪表仪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
9.贮罐盛装液化气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最高工作压力,温度超过时要及时采取降温等措施。
10。贮罐的液位计指示必须准确可靠,出现假液位时必须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11.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定期检修检验,必须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前的阀门必须常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温度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12.贮罐进液时只准向一个罐进液,不准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进液。
13.贮罐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可靠,并要定期检验。贮罐进液时要控制管道液化气流速不大于3m/s,以防止产生的静电过多积聚。
14.罐区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并要定期进行维修、更换。消防灭火器材不准挪做它用。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5.罐区的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器要定期校验,保证灵敏可靠,保证其在爆炸下限的20%时准确报警。
16.一旦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
17.不论发生任何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擅自离开,要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并听从上级指挥。
18.贮罐在工作状态下不准任何人踩踏设备管道,不准用硬体敲击罐体及管道。
19.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罐区。
20。因液化石油气沸点为—50℃,当有液化气从储蓄罐泄漏出来时,会吸收外界大量的热量,容易使人冻伤,操作工应加强防范意识。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甲醇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七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等。
第九条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一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二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维修时的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三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四条甲醇低沸点易挥发,须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条甲醇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贮罐或槽车中罐注甲醇。
第十七条中间槽向贮罐输送甲醇的压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十八条甲醇充装、循环、贮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维修、置换、倒换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并应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灌装、放置和转运甲醇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4、用小桶乘装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6、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油等事故;
8、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槽车卸醇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9、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10、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11、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2、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3、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4、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流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15、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二十条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到贮罐、槽车上去操作。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为落实仓库安全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2. 危化品储存安排要按其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互为禁忌的`危化品混存。
3. 储存量及储存安排应按GB15603—1995的规定。
4. 危化品入库后应按养护制度认真养护。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阻聚剂)短缺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5.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 外来人员进入库区前必须交出所带火种,严禁把火种带入库区。提货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仓库内,由仓库发货员负责发货。
7. 进入库内的运输车辆必须经检验合格,并有防火装置。入库应登记,出门时需经核对后放行。
8. 人员、货物出入库,应严格遵守出入库制度。
9. 本库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10. 根据储存的危化品特性和仓库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剂,以及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
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卸氨准备工作
1.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液氨轻微泄漏
1.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八条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条人员急救处理
1.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xx)》,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7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品储罐及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储罐的管理。
二、职责
1、各工段对其所属罐区进行管理,落实本工段罐区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
2、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对罐区的安措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组织管理
分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设备员、罐区责任人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防泄漏工作。
四、储存管理
1、罐区物品要分类储存,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3、***储存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4、罐区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5、储罐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五、安全设施管理
安全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
六、处罚
1、罐区的岗位人员不熟悉本岗位所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及防护知识,不会使用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考核一次罚款100-500元。
2、检查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隐患的,按重大隐患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规定。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