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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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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用8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解除合同通知书 篇1

xxx有限责任公司:

因本人身份证号在 年 月 日签订劳动合同至今,贵公司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五险)(贵公司要求写《自愿放弃五险保证书》才能工作的情况)、在上夜班的情况下未给予夜班津贴;贵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失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力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2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的情形)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    过失性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关系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非过失性解除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经济性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您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一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计        元;

2、此种情形下

(1)公司需要支付您相当于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        元。

(2)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                                                    ;

2、                                                    ;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理智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

年    月    日

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篇3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自      年   月   日入职甲方,任           岗位。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兹遵守:

第一条 劳动关系解除

经双方一致同意,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解除日”)。解除日为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双方权利义务在解除日后随之终止。

第二条 未结工资结算及离职补偿

1、经双方确认,截至解除日,乙方未结工资、奖金等工资待遇为¥           元(大写:             元)。

2、甲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补偿金¥             元(大写:

元),该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按法定标准计算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包含社会保险金在内的所有福利待遇。

3、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在依法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后,将本条第1款、第2款约定的补偿金及未结工资待遇汇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

4、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保密义务

乙方保证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到的所有公司文件、数据、商业秘密等信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披露。如发现乙方向本协议外的任何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披露本协议项下任何内容的,乙方应按本协议补偿金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终止授权

自解除日起,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授权已终止,乙方同意不以任何名义从事任何代表甲方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可能被第三方认为代表甲方的活动。

第五条 不贬损

自解除日起,乙方不得以任何言论或行为贬损甲方的名誉或商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补偿金,并向甲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乙方声明,其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充分理解本协议的每项约定,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乙方声明:自收到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支付的款项之后,即免除甲方因终止劳动合同、社保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结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它要求,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4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人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        期限劳动合同,由于               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的规定和企业        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为下列第    种情况:

(一)无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大写)       元(¥    )。

请你在接到此通知后    天内到本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如有疑问,可联系: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签收栏

本人(本单位)已经收到上述文件,并已知悉其内容。

签收: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5

xx:

因x,公司决定于xx年x月x日解除与你xx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x年x月x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签收:x

xx年xx月xx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6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相关条列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主张经济补偿金期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

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材料。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参加工作,______年____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____元人民币,工资发至______年_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解除合同通知书 篇7

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我们双方于xxx0年01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你单位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直没按照《劳动合同法》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合同相应义务,具体义务指:

一、一直未依法为我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月份,十一月份未及时足额支付我本人工资;

三、你单位制定的业务开拓费用政策损害了我个人权益。

因此,本人现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决定从xxx0年10月05日起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要求你单位补缴我个人社保,索要本人的未发工资、本人未发放的业务收入提奖和因工作替你单位垫付的费用;同时我个人保留向相关劳动部门提请劳动仲栽、法律诉讼等权利。

特此通知

张xx

20xx年10月04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8

(员工工号: ):

你与xxx公司于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项原因,根据《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经济补偿为元,医疗补助费为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