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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机装机买卖合同书【合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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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机装机买卖合同书(通用3篇)

吊机装机买卖合同书 篇1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种子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种子代销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质量单价总金额纯度净度发芽率水份合计金额人民币金额: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种子标准号: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按《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予以赔偿。

四、出卖人交付种子时,应向买受人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说明等资料及相关服务同时,向买受人交付书面的种子来源、产地、商标或品牌、质量标准、有效期限等简要说明。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提供资料中的要求栽培、种植。

五、买卖双方现场对种子交付、验收。

六、买卖双方对种子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八、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款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种子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种子种植收获之后。

吊机装机买卖合同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款:

二、产品定价方式:发货当天____________现货算数平均价+加工费,含17%增值税及运费。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质保协议标准执行。本标准是在双方依照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完全能够满足需方的需要。

四、交货数量、时间、地点:

1、需方给供方传真《物资采购计划单》确定每批次的供货数量及交货时间,供方确认交货数量及期限并回传,供方未回传的视为同意需方的要求。但需方每月购货数量应当确定且应当每月连续购货,连续2个月下浮比例超过20%,供方按前2个月的平均实际采购量重新核定用量,间隔1个月不予采购的,供方有权拒绝发运下批货或终止业务,责任由需方承担。订有年度购货总量的,应当按月度均分。

2、供方应随货或传真递交每批次的《发货明细清单》及《产品检验报告》,需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签收并回传至供方或由司机带回。

3、交货地点为需方仓库,需方负责卸车。

五、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运费由供方负担。

六、包装标准:满足物品运输、装卸安全所需的包装要求,包装物不回收。随货的钢套筒供货时需方应如数返还上次钢套筒给供方。

七、验收标准及质量异议处理方式:

1、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质保协议标准验收。表面质量问题需方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7内予以回复需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妥善保管货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对需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在10日内予以确认并回复,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双方协商解决。

2、需方虽然提出质量异议,但未能妥善保管货物致使供方不能确认的,视为无质量问题不论何种原因,需方在收到货物后6个月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无质量问题,供方不承担责任。

3、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需方应同时给供方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供方做退货账务处理。

八、双方磅差允许在±2‰以内不计损耗。

九、发票开具、结算时间、方式:

1、需方预付本批次货物10%的货款。要求锁定价格的,必须预付本批次货物85%的货款,供方以收到预付款的当日___现货价给予锁定。发货前需方付清全部货款,供方确认收到后的次日组织装车发货。

2、供方在发货当日开具发票并由司机随车带至需方或快递至需方。

3、需方付款方式为:现汇支付。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纠纷,应当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质保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往来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吊机装机买卖合同书 篇3

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

X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以此规定表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

事实上XX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