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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最新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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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会诊制度【最新7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会诊的制度 篇1

一、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是指医院各科室因医疗需要而要求某一个科室给予的会诊。

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填写会诊单,本医疗组主治及以上医师审查签字。应邀医师必须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一般会诊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2、会诊医师不能确诊或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会诊。请会诊科室医师认为会诊未能确诊时,也可主动提出再次请会诊医师的上级医师会诊。

3、同一科室会诊同一病人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诊疗问题,原则上应由科室正副科主任会诊,并不得再收取会诊费。

4、超过5个专业及两次本专业会诊未能解决问题时及时申请全院会诊。

5、医务处有权指定有关会诊医师,被指定的会诊医师,应以抢救患者为第一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急救时应在接到邀请会诊的通知(电话)楼内5分钟内,楼间10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全院会诊:是指由科室根据病情需要或患者与家属自己提出的要求医院组织相关科室参加的集体会诊。

1、需要全院会诊的病例,原则上先由全科讨论,如仍不能确定诊断或治疗时,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患者基本病情、会诊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所邀请的会诊科室,经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再由医务处具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医务处主管人员参加。

2、参加会诊医师必须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五、派出会诊:请会诊的医院必须持盖有该院医务处公章的介绍信、会诊单与医务处联系,并办理会诊手续。医务处根据会诊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会诊医师。如果请会诊的医院点名会诊,科主任尽可能安排被点名医师前去会诊。派出急会诊应告知总值班或值班的院级领导。任何医师不允许私自外出会诊。违章者,发生任何意外,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

六、外请专家会诊: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外地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或手术,严格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科室应提前三天写出正式书面申请单,包括会诊或手术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姓名、会诊或手术时间等内容,递交医务处(急会诊须征得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同意)。经审批同意后,由医务处向拟邀请专家医师所在医院医务处递交申请单,并通知手术室,无医务处通知手术室将不予安排手术。(具体规定详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外国医师来院行医管理规定》及《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邀请外地专家会诊或手术的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七、会诊费管理:会诊费依照当时物价标准收取。由请会诊科室以会诊费记入患者住院帐单,并向被请会诊医师出具会诊凭据。会诊医师持会诊凭据每月底由科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将原始凭据一起交到质控办,质控办将会诊费从请会诊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统一结算,将会诊费发给会诊医师本人。

八、会诊人员应认真负责,切忌敷衍了事,严禁迟到、缺席。

会诊制度 篇2

一、会诊范围

凡遇到以下情况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提出会诊。

(一)患者入院七日后仍未确定诊断者,必须在三日内组织科内或院内会诊。

(二)患者住院两周后治疗效果不显著并逐渐加重者。

(三)已提出重危报告的患者,诊断治疗尚不明确者。

(四)凡术前诊断不明确或技术水平难以胜任的手术。

(五)患者有严重的并发症及多脏器损害。

(六)对患者实施新开展的技术项目、技术操作。

(七)患者及家属对诊断、治疗过程提出异议的。

(八)特殊身份的患者(老干部、老红军、海外侨胞、外籍)。

二、会诊形式

(一)科内会诊:由经治医生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组织科内医务人员集体会诊。

(二)科间会诊:门诊由接诊患者的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在门诊病历中注明,由病员直接到有关科室会诊。如遇不宜搬动的病员,应由接诊医师将会诊医师请到本科会诊或作相应辅助检查。

疗区由经治医师提出,并填写会诊单,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并签字。应邀医师要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书写会诊记录,写明会诊意见、会诊时间、会诊医师所在科室,并签名盖章。不准口头会诊。

(三)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并请医务部参加。

(四)医师外出会诊(执业)及外聘专家来院会诊。

(五)急会诊:申请科室要在会诊单上标明“急”字,应邀科室应随叫随到。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

三、会诊要求

(一)科间会诊、院内会诊及急会诊的要求

2、会诊医生如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或值班期间疗区患者病情不允许离开时,应立即请示上级医生或科主任,上级医生及科主任应尽快妥善处理会诊事宜。值班医生应邀会诊,必须向护士及相关专业疗区的值班医生说明去向。

3、会诊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详细汇报病史,明确提出会诊应解决的问题,做好会诊记录,科主任要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4、凡提出会诊的科室,会诊前必须事先做出书面摘要报送医务部,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组织,经治医生认真做好记录,医务部做好备案。

(二)医师外出会诊(执业)的要求

1、医师外出会诊(执业)为其它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必须经医院批准。未经医院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医院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正、副高级职称),外出会诊(执业)、调休、事假一天需请示报告,经医务部准假方可;一周内超过两次需经主管院长审批,医务部备案。

3、会诊医师要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外出会诊(执业)。双休日、节假日科主任外出亦需到医务部登记批准。

4、医院批准医师接受会诊后,会诊医师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规、法律、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医师在外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属的钱物,不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7、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要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情况报告院医务部。医院将建立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8、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简要病情、邀请医师的专业、职称及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遇紧急情况用电话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9、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要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院将拿出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的60%给会诊医生作为劳动报酬;节假日出外会诊的,医院将拿出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的80%给会诊医生作为劳动报酬。

(三)外聘专家来院会诊的要求

1、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自愿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院会诊时,经治科室要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请医务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2、申请外院会诊的科室,应由科主任提出,并填写“聘请外院专家会诊审批单”及“邀请函”,经医务部同意,并报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医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及有关事宜。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采用远程会诊。

3、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一切费用由医院承担;属患者主动邀请的,费用由患者承担。

会诊制度 篇3

一、患者所患疾病涉及到多个专业,暂时无法明确诊断或是治疗效果不佳的疑难病例,经治医师应及时提出会诊申请。

会诊包括科内不同专业间会诊、科间平(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

二、科内不同专业间会诊

患者收治应本着按专业收治的原则,如患者罹患本科其它专业疾病,应请本科相关专业医师会诊。邀请者应开具会诊医嘱,受邀者亲自诊查病人后,按规定完成会诊记录的书写。

三、科间会诊

(一)各科必须安排具有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进行科间会诊。各科负责会诊的'医师应将联络方式留存在护士站,便于联系。

(二)科间会诊由医疗组查房后提出(急、危重患者由当班上级医师查房后提出),经治医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填写会诊申请单(急诊要注明),开医嘱,交主班护士执行。

(三)平诊会诊时,受邀科室主班护士签收会诊申请单后,应及时将会诊邀请单交给负责会诊的医师。负责会诊的医师必须在护士接到会诊邀请单后24小时内完成会诊工作。

(四)如遇急性病和危重病例,可申请急诊会诊。急诊会诊时,邀请会诊科室电话通知受邀科室主班护士或值班护士,并在会诊记录单上注明邀请时间;受邀科室主班护士或值班护士接到急会诊邀请电话后,应立即通知会诊医师按照规定时间到达邀请科室。受邀请科室医师必须在接到会诊邀请单或请求急诊会诊电话后10分钟内到位。

(五)各科应建立会诊邀请单送达登记本,邀请会诊与受邀请会诊科室应分别如实登记会诊邀请单送出和会诊邀请单送达时间,由受邀科室接受会诊邀请单的工作人员签名,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六)受邀医师会诊时,邀请科室医师应予陪同查看患者,向其介绍病情及诊疗经过,听取会诊意见。经治医师无特殊事由,不得缺席。经治医师因故不在科室时,邀请科室接待医师应将会诊情况及时转达经治医师或向科主任汇报,尽早落实会诊意见。

(七)受邀请会诊科室应及时派医师会诊,会诊医师处理如有困难,应及时向其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如发现下级医师会诊意见有不妥之处,有责任和义务到邀请会诊科室补充和完善会诊意见。急诊值班时,值班医师处理涉及其它专科疾病时,应邀请相关专科医生会诊。

(八)进修医师、实习医生、不得单独进行会诊。负责会诊的医师接到急诊会诊邀请后,如遇手术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会诊时,可由其他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先行会诊。待特殊原因解除后,负责会诊的医师应立即到邀请科室对该会诊记录单进行审阅、修改并冠签名。

(九)会诊记录单上应如实记录申请会诊时间与会诊时间,会诊时间为会诊医师到达邀请科室的时间。

(十)不得滥用急会诊。对于滥用急会诊名义邀请会诊者,医务科接到受邀科室投诉后,将对邀请科室进行严肃处理。

四、院内与院外会诊

科主任组织全科医师讨论后,认为需要邀请院内或院外专家会诊时,由科主任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简要介绍患者病情、拟定会诊时间、拟定邀请本医院或其它医院会诊专家名单,由医务科负责联系并确定会诊地点。

院内会诊,应由医务科组织并派人参加。

院外会诊,须征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明确给付外请专家劳务费用方式,报请医务科同意后,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邀请相关医院专家参加会诊。

会诊的制度 篇4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三、住院病员会诊:

1.科间会诊:

(1)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同意后,填写会诊单送医务科,应邀会诊的科室,须派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前往会诊,晚上一般应由总值班医师前往会诊。

(2)对一般会诊在二天内完成,急会诊电话通知,随请随到,若需要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会诊后须在会诊单上详细填写诊治意见,供申请科参考执行。

2.院内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申请科作好病员及资料准备,由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3.院外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病区副主任以上医师同意签字,由医务科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必要时携带病史,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史资料寄发有关医院,进行书面会诊。

4.会诊时申请医师和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须在场,向会诊医师详细介绍病情,提供有关检查资料等。

5.重点抢救或危重病例,经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提请医务科同意,可组织院内外大会诊,由医务科组织有关科或有关外院参加,应由科主任主持。院领导或医务科参加,必要时可请病员单位派人参加,在吸收各方面对治疗的意见后,由所在科作出治疗决定。

四、门诊会诊,可直接将会诊目的、要求写在门诊卡上,由病员直接前往被请会诊的科室进行会诊,由门诊主治医师或组长给予会诊,将检查及处理意见详细记载于门诊卡上并转回,供申请医师参考处理。

五、急诊科会诊(详见急诊会诊制度)

六、接受院外会诊,由医务科根据会诊要求与有关科联系,由科主任指派有经验的医师及时前往会诊。

会诊制度 篇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诊工作,给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除急会诊外,申请会诊者及会诊者均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申请会诊前须填写会诊申请单,会诊者须在申请单上书写会诊记录。

第三条 各科应建立能满足院内会诊需求的会诊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急会诊应10分钟内到达,一般会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院内会诊的住院病人需去门诊诊断或治疗时,不得让患者挂门诊号。有病房的科室,一般不得让患者到门诊会诊。

第五条 各科应建立会诊申请单签收制度,收到会诊单后应尽快通知会诊人员;申请科室送会诊单时携带会诊登记本,请被申请科室签署收到会诊单的时间、接收申请单人员姓名。会诊后,请会诊医师在会诊登记本上签名并注明会诊时间。

第六条 申请会诊的医师应亲自接待会诊医师,主动介绍病情,说明要求,就会诊的问题进行讨论;会诊医师要认真的查看病人,并提出诊疗方案。

第七条 对未及时会诊者,扣发被申请科室奖金50元,并通报批评。若因会诊不及时延误诊断、治疗而导致不良后果,由被申请科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一般由被申请科室的医师到申请科室会诊,特殊情况需病人去他科会诊时,须有申请医务人员陪同。

第九条 请院外会诊,必须有科主任签字同意,到医务处备案,由医务处负责联系。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会诊制度》同时废止。

会诊制度 篇6

凡疑难病例,均应及时申请相关科室会诊。申请会诊医师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如化验、X光片等相关资料,填好会诊申请单。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1、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或专业会诊者,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专业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诊疗范围的病人应转科被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院内科间会诊申请必须经本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同意,会诊医师要求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急症例外),会诊医师接到会诊通知单后应签收并注明时间,并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如有困难不能解决,应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同处理。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由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医师会诊时,主管经治医师应全程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会诊医师的尊重。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时,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方案并提出具体意见。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3、急诊会诊

急诊科值班医师对于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或者直接电话通知和邀请。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全程陪同,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4、院内大会诊

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必要时分管副院长参加,由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5、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管病人的主治医师填写书面申请,包括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等情况,科主任签字送医务科批准。由医务科或相关科室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医务科主任或分管副院长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情,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

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室主任审签,送医务科登记,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6、外出会诊

外院指定邀请我院医师会诊,必须提供单位(医务科)介绍信,经我院医务科同意,办理外出会诊手续后方可外出会诊,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交通事故,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7、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核同意。

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会诊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主持人要综合分析会诊意见,进行小结,提出具体诊疗方案。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会诊的制度 篇7

一、凡遇疑难病例,经治医师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可在查房时或随时进行。

三、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经科主任同意或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接到邀请应要在6小时内到位完成,并签写会诊意见。如需专科会诊的病员,可在医护人员陪护下前往该专科检查。

四、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5分钟内到位,并书写会诊意见。

五、院内会诊:由经治科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应在申请提出后6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医务科科长参加,会诊记录由经治医生完成。

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科主任主持。必要时,经治医师可携带有关病人的检查资料,陪同病人到院外会诊。

七、科内、外,院内、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