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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车辆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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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车辆保管合同

甲方(车主或被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保管方):___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车辆保管协议由上列各方于××年× 月× 日在×× 市订立。

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车辆保管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 年× 月×日至××月×日。

第二条 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型号为×,车辆号为××,汽车购买时间为×年×月×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协议日)为××公里。

第三条 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第四条 乙方承担对甲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五条 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天内交一次,协议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第六条 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天内末交清车辆保管费,协议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对甲方的车辆进行如下保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的车辆的被偷和被损坏承担赔偿义务。

第九条 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 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用,纠纷解决后××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第十条 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保证其的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陈述和保证

12.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2.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停车场;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保管费,则乙方可不负保管义务。甲方应按乙方已保管天数支付保管费。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13.2 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好保管义务,则应退还保管费给甲方,如甲方因乙方行为有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车辆保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

16.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保管合同:车辆保管合同

第二十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通知

21.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1.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21.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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