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7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这次为您整理了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7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经济活动,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为从事养猪(养鸡、养鸭等)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李村、汪山、新叶、檀村各村养殖专业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红、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叶树生、李愉兵、汪志东等农民合作组织及农民个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成立。
本社名称:xx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出资并注册资本总额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xx市x镇李村村,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第四条本社经营项目:养猪、养鸡、养鸭的生产销售和生产技术的研究、利用及品种的引进、选育、示范及推广。
第五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品种、生产所用的器具等养殖业投入品;
(四)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产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品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五)统一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六)统一组织销售或各社员另行销售产品;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本社对社员的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本社积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二章社员
第九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人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直接相关的农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可以成为本社社员。申请入社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社员一人一票制。社员入社资金额为200元(最高额度为20xx0元),享有选举和表决权。入社社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入社资金额超过5000元的增加1票选举和表决权票数确定。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权利;
(三)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五)有权建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退社自由权;
(七)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缴纳入社资金;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养殖户破产;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社员的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五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长及其他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四)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十九条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一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员组成,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本社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执行监事一人、监事三人共5名成员组成,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社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和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社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会社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会社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兼任业务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会成员、经理。
理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开。
本社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入社资金;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补助资金;
(三)他人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本社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社员对本社有一定贡献给予奖励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本社初次资本金总额为伍拾万元,全部由入社社员募集,即由社员交纳的入社资金构成。本社社员认缴入社资金额,须在认资后15天内向本社缴清。
第三十二条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社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三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本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合并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组织或单位承继。
第三十六条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本社(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人数少于10户;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清算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在公示栏中张贴书面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张贴公告或报刊登载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2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x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xxxx—xxxxx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xxxx年xxxx月xxxx日起执行。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3
xx合作社是在团县委、镇党委政府和镇团委领导下,负责合作社团支部共青团工作和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动周边团员青年发家致富,指导团员开展工作,发展经济,负责合作社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更好地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团委书记职责
1、全面负责团支部工作,主持召开全体支部会和团支部扩大会,传达党的指示和上级团委决议,研究确定团支部的工作任务。
2、负责合作社共青团工作的计划、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党委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3、经常帮助指导各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好团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4、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团情,掌握团员的工作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阶段的中心工作,解决团员青年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6、抓好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当好“班长”,加强团支部内部的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关心团支部人员的工作、生活,充分调动内部人员的积极性。
二、团委副书记职责
1、按照团支部的工作职责,协助团支部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2、了解各下属支部组织建设情况,注意考察、选拔团干部,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团组织的加强、调整、充实等提出计划和建设。
3、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协调,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合作社生活,给青年发展经济出谋划策。
4、配合合作社做好宣传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团员思想动态,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
6、抓好分管的工作。
7、完成合作社领导和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组织委员职责
1、负责团支部的组织工作,围绕合作社中心工作对团的组织生活安排并提出计划。
2、负责协调团支部的机构设置、班子配备、干部队伍建设。
3、研究制订落实团内生活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团组织的工作考评,管理兼职团干部。
4、做好团籍管理和团员纳新工作,做好团员民主评议、推优入党工作。
5、负责团费的收缴工作,年终作出团费收支报告。
6、具体办理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表彰工作。
7、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宣传委员职责
1、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决议精神,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参与研究团组织和合作社的发展战略,探索新时期团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团员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台前后的思想动态,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4、负责办好团支部的工作简报等。
5、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和团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4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5
成员大会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成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五、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六、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八、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理事会的召开次数,每年召开4次以上。
六、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七、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八、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
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社员退社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xxxxxx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10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0-10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10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成员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成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成员与非成员要单独核算。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盈余分配制度
一、为了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成员证》的成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2%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
3、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成员证》中。
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给合作社成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为本社持有《成员证》的成员。
三、定期组织成员学习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及相关知识的传播。
四、每年的信息、技术、学习培训等服务不少于5次;每次培训成员人数60%以上。
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档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会议纪录、往来函件、购销合同及协议等各种文书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
二、合作社会计负责对各种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季度对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对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按年度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四、查阅或调用档案资料,必须经合作社负责人同意,并建立档案查阅或调用登记簿,对查阅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作好记载。
五、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属销毁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
民主管理制度
一、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其小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本社管理人员;
2、政治思想较好、为人正直、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的本社成员;
3、具有较好的种植技术,在合作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关心合作社发展,有一定经济头脑。
二、本社民主监督小组由3人组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
三、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对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社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审批等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3、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票据,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并盖上本合作社专用章,会计人员据此入账;
4、如实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
四、民主监督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理事会提出召开的应随时召开。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办公室文件管理、物资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电话、电脑维修工作;
三、负责文具采购及发放工作;
四、负责订购出差人员火车票、飞机票;
五、负责饭堂、宿舍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经营有关的互联网信息收集、上报各项报表及资料工作。
营业部工作职责
营业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库管员岗位职责
1、每天按指定时间完成填写库存报表及采购申请工作,要求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库存量、申购量等内容。
2、严格检验入库货物,根据有效到货清单,核准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在采购发票及清单上签字确认。
3、根据使用部门需要量及物料性质,选择适当的摆放方式,轻拿轻放,分类明细,避免人为损坏及堆放杂乱带来的不便,科学安排库房物品布局,做到整齐、美观、方便。
4、物品入库后要马上入账,准确登记。
5、物品出库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全不得发货。有特殊情况,需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发货时按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削减账卡。
6、做好月盘点工作,做到物卡相符,账物相等,账账相符。
7、主动与使用部门联系,了解物品的消耗情况,防止因缺少沟通造成的物品短缺。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6
为了共同的利益,确保大家的身心健康和劳动所得,特规定如下:
第一,在自愿来工作的前提下,从来到统一放假为一年,发满工资,干几天或几个月走的发80%工资,并扣除中介费和保险费。按规定每天干十个小时,实际干九个小时,活忙时干十个小时。干满一年的工人,中介费和保险费由单位负责。
第二,服从领导,努力工作,不喝酒不打架,不偷东西,团结工友,爱护工具。如有违犯者罚款二百元。违法者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如个人急用钱可预支(不超过工资60%),如家中有事需回家处理,不按规定时间回来的按第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年终工作结束后,如数发给个人工资。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7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